1、完善香港选举制度 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这与去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一道,形成贯彻中央治港方略的“组合拳”。香港选举制度的完善也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再谱新篇。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体现了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不移,即“不会变、不动摇”。在“一国两制”具体实践中,必须牢固树立“一国”意识,坚守“一国
2、”原则。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自决”“公投”等主张,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的活动,而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有关国家安全的23条立法由于这些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一直没有在香港完成,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存在严重的风险。另一方面,反中乱港
3、分子利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存在制度性漏洞和缺陷企图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因此,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执行遇到阻碍,“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一度面临严峻考验。这次香港选举制度的完善,是坚定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稳定、政权安全的必要举措。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个附件修订后,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上述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4、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体审查意见书,以及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这些相关规定的实施将切实保证“爱国者治港”、反中乱港者出局,这是中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体现。“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要全面准确,确保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回归以来,香港同胞当家作主,自行管理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事务,香港居民享有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当前,香港的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必须在“一国”的前提下立足香港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稳健发展,因此要发展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
5、会整体利益的民主选举制度,依法保障香港同胞广泛的、均衡的政治参与,依法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广泛凝聚香港社会正能量。正如有香港舆论所说,香港选举制度的完善能够创造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让香港能聚焦发展经济和民生,从而吸引有能力的爱国爱港人士加入特区治理体制,否则任何一个有志于服务香港社会和民众的爱国者都必然要考虑面对反中乱港分子不择手段的人身攻击、“起底”,以及反中乱港分子在立法机关无休无止的“拉布”、内耗。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环境和政治气氛上有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提高特区政府管治效能。“一国两制”包含了中华文化中的和合理念,体现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
6、求大同、存大异。“和气致祥,乖气致异”,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坚决堵塞香港之前各种政治制度的漏洞,香港社会各界理性沟通,就会凝聚共识,逐步解决香港经济社会发展中民众反映强烈的住房、就业等问题。香港回归后,在国家强大支撑和有力支持下,有效应对了一系列风险挑战,渡过了一个又一个的难关,走上了同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宽广道路。今后,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积极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力量,不断增强香港同胞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香港这颗璀璨的“东方之珠”一定能够再创辉煌!(作者:张仕荣,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际战略研究院“一国两制”与国家统一研究所所长、教授)(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