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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规范SJG 41-2017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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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SJG 41-2017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tandard for investigation of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of existing buildings in Shenzhen2017-12-15发布 2017-12-15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11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编写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规范的通知(深建房安20172号)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由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有关检测鉴定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16年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

2、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深圳市依据该导则在全市范围内对既有房屋结构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该排查导则修编为排查标准的要求,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前期排查的实践经验,并借鉴了住建部、北京市、上海市等发布实施的房屋安全排查技术文件。在广泛征求有关质检、科研、设计、检测鉴定、房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有6章和9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场地;5.地基基础;6.上部结构;7.附录AI。与排查导则相比,本标准新增的内容有:1.术语和符号;2.复排查;3.B类房屋排查有效期;4.排

3、查机构要求;5.排查报告要求;6.C类房屋细分为C1、C2、C3三类。删除的内容有:1.首次排查A类房屋排查分类标准中有关结构设计图要求;2.混凝土房屋中不适用板柱、预应力结构的规定。修改的内容有:1.A类房屋排查有效期;2.排查程序;3.排查处理方式改变;4. 土石房屋C类增加了拆改主体结构的判定条件;5.混凝土梁、板、悬挑构件的排查判定技术要求;6.砌体结构排查章节。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铁二路南山建工村工程质量大厦,邮编:518052)。本标准主编单

4、位: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建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大学结构工程研究所深圳市清华苑工程结构鉴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忠辉 刘绪普 张道修 池雪仔 王罡 汪四新 何春凯 张岫文 丁小波 邓涌 常正非 刘文彬 仇新刚 刘学平 欧阳涛 胡荣 明娟 滕飞 徐永昌 余晓航 徐茂辉 肖疆 林爱莲 王卫仑 常银昌本标准主要审查人:钱稼茹 王霓 幸坤涛 王启文 董彦章目 次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2.1术语22.2符号33基本规定43.1一般规定43.2排查程序及其工作内容43.3排查分类53.4排查处理83.5排查机构、排查人

5、员93.6排查报告94场地115地基基础126上部结构146.1混凝土结构房屋146.2砌体房屋186.3钢结构房屋216.4土石房屋23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25引用标准名录26附表A 既有房屋基本情况调查表27附录B 房屋损伤、变形调查表28附表C 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总表29附表D 场地安全隐患排查表30附表E 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表31附表F 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33附表G 砌体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35附表H 钢结构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37附表I 土石房屋上部结构排查表39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 and Sym

6、bols.2 2.1 Terms.2 2.2 Symbols.33 Basic Requirements.4 3.1 General Requirements.4 3.2 Procedure and Content for Investigation.4 3.3 Classification of Investigation.5 3.4 Treatments after Investigation.8 3.5 Institution and Personnel Requirements of Investigation.9 3.6 Requirements of Investigation R

7、eport.94 Site.115 Soil and Foundation.126 Superstructure.14 6.1 Reinforced Concrete Buildings.14 6.2 Masonry Buildings.18 6.3 Steel Structure Buildings.21 6.4 Earth and Stone Houses.2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2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6Appendix Table A Basic Information Investigatio

8、n Table of Existing Buildings.27Appendix Table B Damage and Deformation Investigation Table of Buildings.28Appendix Table C General Investigation Table of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of Existing Buildings.29Appendix Table D Investigation Table of Potential Site Safety Hazard.30Appendix Table E Investiga

9、tion Table of Potential Soil and Foundation Safety Hazard.31Appendix Table F Superstructure Investigation Table of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of Reinforced Concrete Buildings.33Appendix Table G Superstructure Investigation Table of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of Masonry Buildings.35Appendix Table H Superst

10、ructure Investigation Table of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of Steel Structure Buildings.37Appendix Table I Superstructure Investigation Table of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of Earth and Stone Houses.39431 总 则1.0.1 为统一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高排查质量,为房屋正常使用、应急处理、检测鉴定、修缮和加固改造、档案建立等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排查标准。

11、按本标准做出的排查结论只能作为房屋正常使用、检测鉴定、修缮和加固改造的技术依据,不能作为办理房产证、房屋租赁等政府许可事项的技术依据。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既有房屋在正常使用状况下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不适用于不可预期灾害(如地震、爆炸、撞击等)造成的结构损伤及安全隐患排查。本标准不适用于结构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其原因一是遵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的要求;二是抗震主要从结构体系、平立面布置、构造措施、配筋率、材料强度等方面进行控制,而这些指标的获取仅通过排查是难以实现的。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幼儿园、中小学校舍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幼儿园、中小学校舍结构安全隐

12、患排查应按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执行。1.0.4 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应从工程资料、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四个方面进行排查。1.0.5 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既有房屋 existing buildings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既有房屋的定义参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执行。2.1.2 排查 investigation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对工程资料、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损伤和变形进行检查、检测,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2.1.3 首次排查 fi

13、rst investigation按照本标准对既有房屋结构实施的第一次安全隐患排查。2.1.4 复排查 reinvestigation按照本标准对既有房屋结构实施的第二次及后续安全隐患排查。2.1.5 土石房屋 earth and stone houses是指以土(夯土、土坯、泥砖等)、毛石、粘土砖、水泥砖作为墙体材料,以木梁、木屋架、木檩条或钢屋架支撑的瓦屋面房屋。2.1.6 内框架砖房 inner-frame brick buildings外部为砖墙承重,内部由框架承重的房屋,包括内部为单排柱到顶、多排柱到顶的多层内框架房屋,以及仅底层为内框架而上部各层为砖墙的底层内框架房屋。2.1.7

14、空旷砖房 spacious brick buildings外墙采用砌体承重,在外墙设置砌体扶壁柱,楼屋盖采用木结构或者轻钢结构,为形成内部空旷大空间。2.1.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 bottom frame- seismic wall brick buildings底部一层或二层为框架-抗震墙,其中抗震墙一般是砌体结构、配筋砌块或钢筋混凝土墙体,而上部各层为砌体结构,在二层楼面或者三层楼面设结构转换层。2.2 符 号2.2.1 结构性能及几何尺寸f受弯构件的挠度;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Hg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lc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l0受弯构件计

15、算跨度;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构件侧弯矢高。2.2.2 排查分类A、B、C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查类别;a、b、c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查类别。C1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C2指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房屋;C3指需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分为首次排查和复排查。3.1.2 根据损伤、变形等排查结果,既有房屋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分为a、b、c三类。当房屋上部结构包含两种及以上结构形式时,应按照本标准的相应章节进行各类型结构的安全隐患排查,取最低排查类

16、别为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3.1.3 根据工程资料、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排查结果,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分为A、B、C三类。3.1.4 A类房屋排查结论有效期为10年,B类房屋排查结论有效期为5年。3.2 排查程序及其工作内容3.2.1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1 调查、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资料;2 制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方案;3 发放并收集房屋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A)和损伤、变形调查表(附表B);4 对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测;5 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评估、分类;6 出具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附

17、表C及相应附件);7 主要工程资料、排查记录、排查报告等排查资料归档。3.2.2 房屋工程资料宜包含下列内容:1 房屋基本情况:包含房屋名称、建造时间、层数、基础类型、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2 房屋安全证明资料:包含房产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加固改造验收证明;3 房屋图文资料:设计图纸、加固改造图纸、施工资料;4 房屋使用资料:包括使用过程中遭受的灾害,维修、加固、改造等相关资料;5 历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6 房屋结构检测鉴定报告。经调查发现,深圳市老旧建筑物的地勘资料、检测资料、工程施工保证资料等大多缺失,若要求这部分资料都完整,可能会将绝大部分房屋划分到B、C类建筑。从结构安全和房屋

18、建设过程考虑,有竣工验收资料或房产证的房屋,以上资料是应该具备的,只是由于建筑档案管理的不规范,导致这部分资料缺失,但这并不影响房屋建设过程的合法性,因此,本标准在工程资料方面的要求尽量简化。3.2.3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现场排查包括以下内容:1 按4-6章的规定对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进行安全隐患排查;2 对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非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如围护结构、饰面砖等。3.3 排查分类3.3.1 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1 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的A、C类划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表3.3.1 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首次

19、排查分类标准序号排查分类标准首次排查结果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按89系列及后续规范设计建设的有房产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的房屋;对加固改造工程,还应有加固改造工程合格证明资料;2) 在使用过程中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拆除房屋结构、未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房屋;3) 不符合第1、2条,但具有有效的、主体结构安全性满足要求的检测鉴定报告;4) 场地排查类别为a类的房屋;5) 地基基础排查类别为a类的房屋;6) 上部结构排查类别为a类的房屋。A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场地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2) 地基基础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3) 主体结构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4) 在使用过程中

20、存在改变使用功能、拆除结构、改建或扩建结构,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5) 遭受火灾等灾害,造成结构严重受损,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6) 房屋鉴定结论为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但未进行加固处理,或进行了加固但无加固工程合格证明。C2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不属于A类和C类的,判定为B类。对于一般房屋,本标准只要求核查房产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对于存在加固改造情形的建筑物,尚应核查加固改造工程合格证明资料;对于已进行过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的建筑物,应对检测鉴定报告进行核查,由列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检测鉴定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方为有效。3.3.2 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

21、钢结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复排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1 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的A、C类划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表3.3.2 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复排查分类标准序号上次排查结果排查分类标准本次排查结果1A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在本排查周期内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拆除房屋结构、未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或有上述情形但有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2) 本次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排查类别均为a类的房屋。A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在本排查周期内改变使用功能、拆除房屋结构、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2) 本次场地、地基基础、

22、上部结构排查类别中任一项为c类的房屋。C2B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已进行检测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安全的房屋或按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加固处理并具有有效的加固工程合格证明的房屋;2) 在取得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后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拆除房屋结构、未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房屋;3) 本次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排查类别均为a类的房屋。A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在取得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后改变使用功能、拆除房屋结构、改扩建房屋结构或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房屋;2) 本次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排查类别中任一项为c类的房屋。C3C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已进行检测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安全的房屋

23、或按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加固处理并具有有效的加固工程合格证明的房屋;2) 在取得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后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拆除房屋结构、未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房屋;3) 本次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排查类别均为a类的房屋。A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未进行检测鉴定或未进行加固处理的房屋;2) 按检测鉴定报告加固后改变使用功能、拆除房屋结构、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3) 按检测鉴定报告要求进行加固,但无有效的加固工程合格证明的房屋;4) 本次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排查类别中任一项为c类的房屋。C2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复排查类别不属于

24、A类和C类的,判定为B类。3.3.3 土石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复排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1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判定为A类:1) 场地排查类别为a类的房屋;2) 地基基础排查类别为a类的房屋;3) 上部结构排查类别为a类的房屋。2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判定为C类:1) 拆改主体结构的房屋;2) 场地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3) 地基基础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4) 上部结构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3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不属于A类和C类的,判定为B类。深圳市的土石房屋建筑大多年代久远,层数少,结构形式单一,无设计图纸等工程资料,且无工程

25、资料也不影响对其安全的评价,因此,对这部分建筑不要求核查工程资料。3.4 排查处理3.4.1 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 A类房屋: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2 B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3 C类房屋: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分为C1、C2、C3三类;C1类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此类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后可将房屋安全隐患类别判定为A或B类;C2类指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房屋;C3类指需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对仅由于钢筋

26、锈蚀原因划为C1类的房屋,在对钢筋锈蚀修复或加固完成后可判为A类或B类房屋;对仅由于加建原因划为C1类的房屋,将加建拆除且拆除过程不对原结构造成损伤后可判为A类或B类房屋;对仅由于场地原因划为C类的房屋,采取相应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之后可判为A类或B类房屋。排查结论的调整应由排查单位对整治情况进行核查后完成。3.4.2土石房屋应根据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 A、B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2 C类房屋: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分为C1、C2、C3三类,C1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C2类指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房屋;C3类指需立即

27、停止使用的房屋;3 单层土石房屋,对损伤、倾斜等变形进行处理后可判定为B类,不需进行检测鉴定。3.4.3 排查单位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主体结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3.5 排查机构、排查人员3.5.1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由列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3.5.2 排查机构应组织排查小组进行排查,对砌体房屋、混凝土房屋和土石房屋,排查小组应包括1名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对钢结构房屋,排查小组应包括1名具有钢结构检测能力、1名具有钢结构分析能力的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自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实施以来,各区都进行了排查工作。从现有排查结果、各区相关

28、部门反映的情况以及专家督查结果看,存在非列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排查机构对房屋安全隐患类别误判的情况。为保证排查工作质量,本标准要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由列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单位进行。为保证排查结果的准确性,排查小组的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应参加每栋房屋的现场排查工作。鉴于钢结构建筑物的数量少、出问题的几率比较高、有钢结构设计、鉴定经验的结构专业人员少等因素,要求由具有钢结构检测、分析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排查。3.6 排查报告3.6.1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责任主体,包括委托单位、产权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2 工程概况,包括建筑名称、建造

29、时间、层数、结构形式、基础类型、使用功能等;3 房屋使用状况信息,包括使用功能改动、主体结构拆除、改扩建、灾害影响、维修加固等;4 现场检查、检测的结果;5 排查结论及处理建议;6 现场典型损伤检测结果、排查图片等附件。4 场地4.0.1 房屋场地安全隐患排查类别应分为a、b、c三类。4.0.2 房屋场地安全隐患应重点排查周边边坡、挡墙、河堤护坡,检测其高度、与房屋的水平距离、裂缝、变形等。4.0.3 房屋因自然灾害(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采空区以及病险库等造成的影响不在本标准排查工作范围内,上述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专项评估。4.0.4 房屋场地安全

30、隐患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a类:1 房屋周边无边坡、挡墙、河堤护坡,或其高度不超过2米;2 边坡、挡墙、河堤护坡与房屋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以上;3 边坡、挡墙、河堤护坡与房屋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以内,但有工程安全合格证明,且未发现其存在裂缝、变形等明显缺陷。4.0.5 房屋场地安全隐患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类:1 边坡、挡墙、河堤护坡的高度在5米以上,与房屋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以内,且已出现明显的裂缝、变形等损伤情况;2 4.0.3条中经专项评估评定为危险的场地。4.0.6 场地安全隐患排查类别不属于a、c类的,应判定为b类。5 地基基础5.0.1 房屋地基基础安全隐

31、患排查类别应分为a、b、c三类。5.0.2 房屋地基基础安全隐患应重点检测房屋因地基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倾斜、裂缝,基础滑移等。5.0.3 房屋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a类:1 房屋无明显倾斜,或房屋整体倾斜率未超过表5.0.3规定的限值。表 5.0.3 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建筑物高度Hg (m)倾斜率限值Hg240.4%24Hg600.3%601000.2%注: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2 上部结构不存在因地基沉降影响产生的裂缝或产生的裂缝符合下列情况:1) 土石房屋:底层承重墙体无斜向裂缝;2) 砌体结构:底层承重墙体无贯通的斜向裂缝;3) 混凝土结构:底

32、层混凝土梁端部无斜向裂缝;底层钢筋混凝土柱、剪力墙无水平裂缝;底层框架填充墙单条斜向裂缝宽度小于2mm,或同一面墙体产生裂缝宽度小于1mm的多条斜向裂缝;4) 钢结构:底层填充墙单条裂缝宽度小于2mm,或同一面墙体产生裂缝宽度小于1mm的多条裂缝。3 基础未发生滑移。5.0.4 多层房屋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类:1 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或变形缝两侧结构、相邻房屋之间发生倾斜碰撞挤压;2 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

33、整体倾斜率大于1;3 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4 因地基变形引起土石房屋承重墙体单条斜向裂缝宽度大于5mm,或同一面墙体产生多条斜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3mm;5 当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且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5.0.5 高层房屋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类:1 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2 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表5.0.5规定的数值。表 5.0.5 高层房屋整体倾斜率数值房屋高度(m)24Hg6060Hg100倾斜率数值0.7%0.5%5.0.6 地基基

34、础安全隐患排查类别不属于a、c类的,应判定为b类。6 上部结构6.1 混凝土结构房屋6.1.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和复排查。6.1.2 混凝土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和复排查类别应分为a、b、c三类。6.1.3 混凝土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重点检查柱、剪力墙、梁、板和悬挑构件的变形、裂缝、混凝土腐蚀、露筋和钢筋锈蚀等状况。6.1.4 混凝土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和复排查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a类:1 柱:1) 柱未发生倾斜;或倾斜率不大于0.4;2) 柱无开裂现象;或仅存在宽度不大于1.5mm的箍筋锈蚀水平裂缝、宽度不大于0.5mm的其它类型水平

35、裂缝;3) 柱梁核心区混凝土无开裂现象;4) 柱主筋无锈蚀、箍筋锈蚀的面积不超过柱侧面积的10%;柱箍筋锈蚀面积为多处锈蚀面积之和,每处锈蚀面积为图6.1.4-1中所示的阴影部分,面积A=(h1/2+h2+h3/2)b。图6.1.4-1柱单处箍筋锈蚀面积计算示意图5) 柱混凝土无压碎迹象。2 剪力墙:1) 墙未发生倾斜;或倾斜率不大于0.4;2) 墙体无交叉裂缝;或仅存在宽度不大于0.5mm的竖向、斜向裂缝;连梁无交叉裂缝;3) 单侧墙体没有超过10%面积的露筋、钢筋锈蚀或保护层剥落现象;墙(楼板)钢筋锈蚀面积为多处锈蚀面积之和,每处锈蚀面积为图6.1.4-2中所示的阴影部分,面积A=(b1/

36、2+b2+b3/2)(l1/2+l 2+l3/2)。图6.1.4-2墙(板)单处钢筋锈蚀面积计算示意图4) 墙混凝土无压碎现象。3 梁:1) 梁混凝土无钢筋锈蚀裂缝;或仅存在宽度不大于1.0mm箍筋锈蚀裂缝;2) 梁支座部位无斜裂缝;跨中部位无裂缝或仅存在宽度不超过0.3mm的裂缝;3) 梁主筋无锈蚀、箍筋锈蚀的面积不超过梁侧面积的10%;梁箍筋锈蚀面积为多处锈蚀面积之和,每处锈蚀面积为图6.1.4-3中所示的阴影部分,面积A=(l1/2+l 2+l3/2)b。图6.1.4-3梁单处箍筋锈蚀面积计算示意图4) 阳台边梁、楼梯梁等没有超过10%面积的露筋、钢筋锈蚀或保护层剥落现象;5) 主梁、托

37、梁挠度不超过l0/200。 4 板:1) 板面支座周边无裂缝;板底无交叉裂缝;或仅存在宽度不大于0.5mm的其它裂缝;2) 板没有超过10%面积的露筋、钢筋锈蚀或混凝土保护层剥落现象。5 悬挑构件:1) 跨度超过0.6米的悬挑板没有钢筋锈蚀裂缝及混凝土保护层剥落现象;2)悬挑梁下部主筋、箍筋无锈蚀现象,或箍筋锈蚀面积没有超过梁侧面积的10%,下部主筋锈蚀长度没有超过主筋长度的10%;3)悬挑构件端部无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支座无受力裂缝;4)悬挑构件支座混凝土无受压裂缝。当发现柱、剪力墙、梁、板存在不超过10%面积的露筋、钢筋锈蚀或混凝土保护层剥落的现象时,即使排查类别判定为A类,在排查报告中也应

38、提出进行处理的建议。6.1.5 混凝土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和复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类:1 柱:1) 柱存在明显倾斜,倾斜率超过1%;2) 柱混凝土存在非钢筋锈蚀引起的竖向裂缝;3) 柱一侧存在缝宽大于1.0mm的水平裂缝且另一侧混凝土压碎;4) 柱梁核心区混凝土有明显裂缝;5) 柱混凝土酥裂、剥落,其深度超过构件截面的10%;6) 柱混凝土存在因主筋锈蚀产生的裂缝或因箍筋锈蚀产生的超过15%该侧面积的混凝土剥落现象。2 剪力墙:1) 墙存在明显倾斜,倾斜率超过1%;2) 墙体混凝土压碎;或墙体混凝土存在交叉裂缝;3) 连梁出现宽度大于0.7mm交叉裂缝;4) 墙混凝土酥裂、剥落,其深度超过墙体厚度的15%;5) 墙混凝土存在因竖向钢筋锈蚀产生的裂缝或因水平钢筋锈蚀产生的超过15%该侧面积的混凝土剥落现象。3 梁:1) 主梁支座部位存在斜向裂缝;2) 主梁跨中存在超过1/2梁高且宽度大于1.0mm的梁底裂缝;3) 主梁混凝土存在因主筋锈蚀产生的裂缝或因箍筋锈蚀产生的超过15%该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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