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01、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nanchangxurui 文档编号:8583247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1、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01、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01、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01、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01、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

2、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忠告非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 第六条 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示范技术属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鼓励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

3、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同意列入示范项目。 (六)应用示范项目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已经实施完成。 第七条 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补助或事后奖励方式。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条 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工业主

4、管部门、中央企业的申请文件。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有关要求。 (二)项目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否先进。 (三)应用示范项目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影响及推广前景。 (四)推广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善情况。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结果向财政部提出示范项目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安排建议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

5、核下达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在政府网站公布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财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专项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网站上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由工业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重点行业、流域、区域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采购 > 工作总结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