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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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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一章 导言西方保险学说、主要代表人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特征1. 保险的一般定义包含了哪几层意思2. 保险的基本特征a.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b.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c.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建立在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基础上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分散风险,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遭受损失时要求经济赔偿3. 保险的特定风险事故确实存在,不定发生,技术可行4. 为什么保险需要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保险为了广泛分散风险,采取了损失分摊机制,即最大限度地集合被保险人,以集体的力量共同承担个别被保险人的损失。条件:多数经济单位交付的保险费依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对风险事故测算形成的数理

2、根据,保险费的收入能抵补风险事故发展生后保险金的支出和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上所需费用的开支。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的平衡公式:N*P=R*ZN:参保人数P:每人缴纳保费R:遭受不幸事故的人数Z:支出的保险金5. 为什么说保险与赌博有本质上的区别类似:可能获得比投入资金大得多的回报区别: 目的: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时,通过补偿与给付维护生产生活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投机行为,制造社会不稳定 宗旨:赔款与损失相等,不可能额外获利 以小博大,不劳而获,非分之财 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非法行为 与随机事件的关系:将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化为小额固定保费支出确定的资金不确定的之处,安定的生活 不安定的生

3、活6.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类似: 以储备金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办法 人身保险兼有储蓄优点区别:2 参与者的经济关系:互助行为 个人行为 取款限制:限制自由提取 可自由提取 金额:a.赔偿金额高于所缴保费 本金+利息b.未遭受损失不会得到经济补偿 计算方法:依据损失情况确定 利息率7. 保险与救济的区别类似:经济补偿区别: 补偿水平高 低 目的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 当事人关系法律关系 单方面活动 对象确认保险合同 救济方确定 实施方式保费 无偿 计算方法精确 简单第三章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 概述中国古代保险思想的产生各种形式的后备与互助思想:1. 礼记礼运 最早的保险思想

4、谋求经济生活安定的社会保险思想 “大道之行也。 。 ”2. 周书 “救患分灾” 分散风险和管理风险的保险观念3. 古代仓储制度 “委积”春秋战国时期 常平仓官办,始发战国和西汉,名称起自汉宣帝,最盛在北宋 义仓官督民办,始于北齐,盛于隋朝2. 概述世界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古巴比伦征税建立救灾后备基金,海上保险的萌芽汉谟拉比法典 ,东西方贸易古埃及石匠古希腊 政治宗教团体古罗马士兵3. 古代保险与现代保险有什么差别1. 保险初级阶段三要素:风险、多数人的结合、保险基金2. 古代保险思想与制度是现代保险的雏形3. 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现代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4. 海上保险起源于什么

5、1. 海上保险的起源 共同海损说:在海上,凡为共同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得益方共同分摊 海上借贷说:船主在出海前用船舶和货物作为抵押向商人借款,如船舶安全到达,本利均需偿还;如沉没则债权消失。 (注重金融机能) 冒险借贷说:贷款者提供金钱和商品,借款者提供劳力,共同经营,贷款者获得利益并承担海上风险。海上保险的雏形 虚假借贷:(注重危险的转移)订合同前,船主事先支付“危险分担费”给贷款人;3订合同,债权人向借款人“借入”款项;船舶安全到达,合同失效,若发生损失,贷款人按一定比例偿还船主。2. 保险单1. 第一张保单1347.10.23 意大利热那亚至马乔卡2. 现代海上保险诞生标志1384“比

6、萨保单”3. 1435 年 最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巴塞罗那法典4. 罗地安海商法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5. 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英国的伦巴第街是海上保险中心6. 保险单:波力什:意大利波力息:英国Policy5. 简述劳合社的产生和发展 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前身:1688 年劳埃德咖啡馆 通过法案劳埃德法案 ,劳合社成为正式的社会团体。 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的标准保单,又称为“劳合社船舶与货物标准保单” 除了长期人身保险,其他业务都经营。 社员对承保业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有限赔偿责任。 制订保险单、保险证书等标准格式 设计了第一张盗窃保险单、汽车保险单、

7、飞机保险单 劳合社由社员选举产生理事会实施管理,下设理赔、出版、签单、会计、法律等部,并在 100 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 2000 年北京,2006 年上海6. 概述火灾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汽车保险和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1. 火灾保险a) 1591 年汉堡酿造业 火灾合作社b) “火灾保险之父”尼古拉斯巴蓬2. 人身保险a) 15 世纪 欧洲的奴隶贩卖活动,将奴隶作为保险标的b) 16 世纪 儿童强制保险c) 17 世纪 佟蒂法(联合养老保险法)d) 17 世纪 埃德蒙哈雷 第一部人口死亡表3. 责任保险a) 19 世纪初 拿破仑法典规定责任赔偿b) 1855 年 铁路承运人责任

8、保险c) 20 世纪初迅速发展4. 保证保险分为保证保险,信用保险a) 1720 诚实保证保险 1840 保证社 1842 保证公司b) 1876 5. 汽车保险4a) 1895 法律意外事故保险公司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b) 1898 全面推广,1902 汽车车身保险6. 再保险a) 最早海上再保险 1379.7.12 意大利热那亚荷兰斯卢丝b) 1861 首先公布法令,允许再保险c) 德国,瑞典也准许7. 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是什么1. 保险经营全球化 主流是在海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2. 新险种 3. 巨额保险增多 再保险4. 业务竞争激烈5. 银保相互渗透、融合6. 电子化7. 风险

9、管理创新 eg 有限风险再保险 FRR、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 ART、巨灾风险证券化8. 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的兴起 民族保险市场补充:衡量保险市场发展程度的指标 保险深度 保险密度5第五章 保险基金1. 保险基金的一般定义 性质: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 来源:社会总产品的分配 用途:经济补偿、给付保险金 目的: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和经济生活的稳定 建立途径:缴纳保险费保险基金,亦称“保险准备基金” ,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是由社会总产品分配形成的,是以保险经济形式建立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事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后备基金。2概述中国建

10、立保险基金的理论依据和社会基础理论依据: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 资本论社会总产品分配,按照社会需要,分成补偿基金、积累基金、后备基金和消费基金。社会总产品:集体的劳动所得下述各基金目的补偿基金:补偿生产过程已耗生产资料积累基金:扩大再生产/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物资储备后备基金: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部分)消费基金:满足社会会成员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险基金的范围: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劳动力社会基础: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建立保险基金的基本条件和前提 商品生产与货币交换的存在,把可能发生的不确定风险均摊到产品的成本 按劳分配原则的实

11、行下,提高个人、家庭、单位抗风险能力 保障和促进对外经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分散风险3. 概述保险基金自身运动规律铺地基金保费收入基金增值补偿与给付a. 铺底资金是为了建立保险基金,是保险基金自身运动的起点。b. 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保险费收入,收取依据的是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损失概率厘定。c. 保险人必须提取准备金以应付经营上的不确定性(来年赔付、巨灾赔付) ,提取的准备金有一个等待期,要运用好这些暂时闲置的资金使其增值。d. 补偿与给付体现了保险资金的有目的性、有条件(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损失,返还金额根据保险标的受损程度确定)的返还性,是保险基金自身运动的终点。4. 浅析保

12、险基金的外部运动与社会生产、分配、消费之间的关系a. 维持简单再生产6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的事先,是两大部类在生产和流通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关键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简单再生产条件:(v+m)= c (马克思)引出另外两个条件:(c+v+m)= c+c(c+v+m)=(v+m)+(v+m) b. 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与消费从形式上看,收取保险费会减少部分国家财政收入从总体上看,可以抵御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减轻财政负担,稳定国家财政;家庭和个人在遭遇风险是获得补偿,有利于家庭、个人生活稳定。5. 简述后备基金三种形式的联系与区别 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含义:国家或地

13、区财政统一建立的后备基金实物形态:生产资料储备(生产储备、流通储备、国家储备)货币形态:财政后备资金(总预备费、抚恤金、社会救济费) 分散自保型后备基金 含义:经济单位自留自用、自给自足的后备基金有实物形态+货币形态局限性:资金搁置、储备有限优势:应对小额损失 保险基金特点:来源分散,使用集中具有分散自保基金在使用上的灵活性,却没有资金分散、力量有限的缺陷具有集中形式的后被基金力量雄厚的优势,却不受国家财力、物力多方用途资金的约束7. 社会后备基金总体系包含哪些内容(手绘)7第六章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1. 为什么说组织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2. 保险的派生职能3. 为什么说保险有稳定经济的

14、作用4. 保险是怎样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的5. 简述保险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的作用 保险的基本职能组织经济补偿实现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的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融通资金6. 保险的作用 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科学技术的推广 社会安定 对外交往第七章 保险法1. 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 简述世界各国保险法的发展3. 中国近代保险史上有哪几部法规较有影响4. 保险企业设立的法定程序5. 概述我国保险经营管理和组织形式的有关规定内容6. 我国保险法的主要特点保险法的含义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总和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法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保险法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 保险业法对保险企业

15、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特别法规范某一保险种类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法8律规定国际保险法律关系u保险经济关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的特殊经济利益关系u保险法律关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行事u范围界定国际保险合同法国际保险业法保险特别法比较法学研究u法律关系内容核心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同关系相关内容代理、辅助性专业服务u冲突与协调第八章 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 概念: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类型:补偿性合同:以补偿经济损失

16、为目的,财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以支付保险金为目的,人身保险合同除了涉及医疗费用的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般法律特征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 特点a. 保障性:金额(多或无)与时效;对于整体,绝对的保障性b. 诚信性:最大诚信原则c. 双务性:权利与义务的对价关系:投保人复旦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对价,保险人负有对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义务。d. 附和性:投标人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就保险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非合同起草人的解释,以维护投保人利益2. 概述保险合同的四大原则a. 最大诚信原则: 起源海上保险 含义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恪守信用,互不欺瞒,如实申报,否则合

17、同无效 目的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主要内容i. 重要事实申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告知: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将有关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陈述9通知:投保人应将危险变动情况及危险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段时间内)无须申报:危险减低,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或表示不要知道的情况,根据保单明示保证条款无需申报的事实ii. 保证: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明示保证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默示保证依据习俗,投保人应当行为或不为重要事实申报事实保证事实绝对正确iii.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如果保险人有意识地放弃他

18、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主张的权利,则今后不得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该权利禁止反言:“失权”若保险人想投保人所作的错误陈述被合理依赖,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iv. 未申报(未告知,无意、书屋、误认为不重要)v. 误告(告知不实,并非故意)vi. 隐瞒(故意未告知)vii. 欺诈(故意告知不实)b.可保利益原则 含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可保利益人身保险: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可保利益 作用防止变保险为赌博;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程度 具有可保利益的条件确定的或可实现的;具有

19、经济价值或可估价的;合法利益c.损失补偿原则 含义: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使其额外获利 基本内容i. 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可保利益受损;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遭受经济损失能用价值衡量ii. 保险人可选择赔偿方式:货币赔偿;恢复原状;换置:iii. 赔偿金额的限度: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可保利益iv. 被保险人不因赔偿而额外获利: 扣除财产残值 推定全损时的委付 财产保险:第三方追偿权转让,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方继续索赔 重复保险总赔款不得超过财产总价值10 代位求偿i. 含义: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取得被保险人地位,对造成损害的第三方有追索权ii. 依据: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

20、过其可保利益iii. 成立条件: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iv. 注意: 保险人超额返还 适用于损害赔偿 人身保险不适用 委付i. 含义:投保人将受损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ii. 应用:海上保险、推定全损iii. 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生效 超额(标的物利益、对三者损害请求权的索赔)和损失都归保险人,超额不返还 重复保险i. 含义: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就同一标的,向两个及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人身保险中不存在重复保险)ii. 赔偿方式顺序责任:先出保单的保险人先赔,第二个

21、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金部分,依次比例责任:赔款= 损失金额 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限额责任:赔款= 损失金额 (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的限额责任总和)e. 近因原则 含义造成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强调:仅赔偿由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目的:保障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范围 类型i. 单一原因致损:且又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则就是近因ii. 多种原因致损:都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之外:负责任/ 不负责任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后面的是之外,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责任;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之外的,后面的是之内,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负责任。3. 保险合同有哪些具体形式a) 投保单书面要约 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保险人签章有效b) 保险单正式书面证明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主要内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条件事项只要投保人的要约经经保险人承诺,保险关系即告成立。即使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合同仍然有效,除非事先约定合同生效以处理保险单为准。c) 保险凭证“小保单” ,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与保单具有同等效力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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