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关于“哈萨克斯坦含量”的相关法律解读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897939 上传时间:2019-10-06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51.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哈萨克斯坦含量”的相关法律解读 .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关于“哈萨克斯坦含量”的相关法律解读 .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关于“哈萨克斯坦含量”的相关法律解读 .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关于“哈萨克斯坦含量”的相关法律解读 .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1关于“哈萨克斯坦含量”的相关法律解读 内容提要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含量”成为各类媒体和法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也成为在哈经营的外资企业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如何解读哈萨克斯坦含量在各种法律中出现的不同概念,是本文着笔重点。 近年来, “哈萨克斯坦含量” (以下简称含量)成为哈各类媒体和法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也成为在哈经营的外资企业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如何解读“哈萨克斯坦含量”在各种法律中出现的不同概念,是本文着笔重点。 一、 主要内容 1、定义 根据 2009 年通过的相关法律修改案对“含量”的重新定义,“含量”是指在哈注册的各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凡涉及对源自哈本国的商品、工程和服务

2、的采购事宜,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在投资合同和矿产资源开采使用合同中对相应采购比例进行明确。此外还包括外方和哈方被雇佣人员的比例。 2、“含量”的构成条件 相关法律修改案规定,“含量”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投资合同和自然资源开发合同中列明哈萨克斯坦含量的条款; 在上述合同中,对有关“含量”条款的规定通常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对源自哈本国商品、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比例;另一种是不明确采购比例,但必须履行优先购买源自哈本国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义务。 在合同中注明培训要求,并随着哈员工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强制性要求外国员工的数量应逐年减少。 该法律提高了哈国有

3、和非国有单位在商品、工程和服务采购中关于“成份”的比重,确定了应达到的标准。 二、几部重要法律关于“含义”的修订 2目前“含量”主要由三部法律进行调控,包括地下资源及其利用法(以下简称“资源法”)、国家采购法和国家福利基金法。此外,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哈萨克斯坦含量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法令。 1、资源法对“含量”的相关规定 (1)“含量”比例须在合同条款中细化 2004 年哈出台了 “资源法”,首次将“含量”、“哈萨克斯坦制造”和“哈萨克斯坦原产地”等概念引入投资领域。 此后哈强化了对“含量”的执行力度和监管措施。针对一些矿产开发合同签订时间较早,“含量”的执行游离于法律真空地带的情况,2009

4、 年初哈国家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提议将矿产开发合同纳入相关“含量”法规管理范畴,规定凡涉及对哈本国和外国的商品、工程、服务的采购和人员聘用比例的内容,必须通过合同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 哈此举招致在哈矿产开采业投资者的强力反弹,引起巨大争议。 (2)“含量”的适用范围 “资源法”对“含量”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 从事资源开采活动必须执行“含量”原则; 国家机关、政府机构和国家控股 50%以上的法人单位的采购必须遵守“含量”的原则; 萨姆鲁克-卡泽纳国家福利基金所属企业从事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含量”原则。 (3)“含量”的应用 根据“资源法”第1章63条规定,“含量”在矿产开发领域的具体应

5、用包括: 在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技术标准条件下,矿产资源开采者必须使用原产哈本国的设备、材料和制成品; 在满足价格条件、同质要求和服务质量特性要求的情况下,矿产资源开采者需使用哈萨克斯坦当地公司及员工完成矿产开采的工程和服务性工作,其中包括航空、铁路、水运等运输服务。换句话说,只有当哈原产的商品和服务无法满足法律标准和同质要求时,此种情况才能成为影响“含量”的执行的唯一因素; 根据“资源法”第 63 条第 2 款,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承包商和分包商须使用由哈当地企业生产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更有甚者,根据 63 条第 1 款规定,矿产开采者在购买由哈当地企业生产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不能因价高

6、和质次原因提出拒绝购买的要求。 (4)对本地企业的投标优惠 “资源法”为哈本国公司在投标的价格评选中提供了充分的优惠条件,对哈本国和外国公司在价格条件上做出了区别对待的规定。 依据法律,哈本国公司在投标中享有极大的价格优惠,具体为:在标书完全符合哈法律规定和3招标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对哈本国公司给予投标价格 20%的减让。即如果哈本国与外国公司共同参与投标,在技术和价格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哈本国公司享有投标价格 20%的优惠。 2、国家采购法对“含量”的相关规定 支持“含量”的法律条款早已有之,如国家采购法 。但法律效力范围局限性很大,仅仅对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采购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含量”

7、最早可以从该法中找到出处。 该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拥有 50%以上股份的法人实体及关联人必须遵照国家采购法完成对商品、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国家采购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供应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是哈萨克斯坦法人或自然人; 商品和服务供应商必须拥有 95%以上的当地员工。 国家采购法规定的“国内生产者”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必须具备哈萨克斯坦法人资格;商品必须是 100%的哈萨克斯坦制造或在哈萨克斯坦的完成的加工工序。 3、国家福利基金法对“含量”的相关规定 (1)内容 国有公司、国家控股公司购买行为由国家福利基金法控制。 国家福利基金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政府是萨姆鲁克-卡泽纳国家福利

8、基金的唯一股东。政府将股票移交给萨姆鲁克-卡泽纳下属公司,基金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大型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和国家金融资本。 (2)统一购买规则 “统一购买规则”是国家福利基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律上与自然资源法和国家采购法具有同等效力,基金及所属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购买规则进行商品、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3)对本国企业的优惠待遇 在对待本国与外国企业的政策优惠方面该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本国企业比外国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待遇。按照统一购买规则,哈本国供货商和生产者享有的优惠待遇与资源法和国家采购法的规定略有不同,比如:在对待本土企业价格条件方面,如果投标人为国家福利基金下属的本土企业,可对其标的价格条件做

9、10%的优惠;此外,产品、工程和服务中哈萨克斯坦含量每增加10%,价格条件可作 1%的优惠。因此,统一购买规则在对投标者进行评议时强调的是政策调控的灵活性。 统一购买规则对哈本国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 在公开投标时,采用优胜者最低价中标原则; 在国际招标中,价格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国企业中标; (4)对劳务经营者取消了区别对待的规定 4对于工程和劳务的招标采购,统一规则将工程及劳务经营者已往经验和业绩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对以往业绩突出和有过类似经验的经营者给予加分,从而淡化了企业本地属性的色彩。 三、“含量”的实施办法 为提高哈萨克斯坦含量监管和执行力度,2009 年 3 月哈政府制定了关于“哈萨克斯坦含量统一计算办法”,该办法作为资源法、国家采购法和国家福利基金法采购实施细则,已开始正式执行。 根据统一计算方法,“含量”占比随哈萨克斯坦专家被雇佣的数量和向哈本土企业采购的商品、工程和劳务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对于外国投标者来说,扩大哈萨克斯坦员工和哈萨克斯坦的本地产品的使用,可有效提高中标几率。 为建立立法联动机制,保证“含量”的有法可依,哈对“行政处罚法”也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违背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采用不同标准评价投标价格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 2010 年 9 月 16 日 (撰稿:于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他法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