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云南 大学研究生 国际交流与合作管 理 暂行 规定 为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 同时规范和加强对研究生出国的管理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 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 国家 公派出国 (境 )攻读 博士 学位, 校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短期交流和学习实践等 。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 必须经导师和所在 培养单位同意 , 同时按照 云南大学在校生出国(境 )办理程序办理 ,并由研究生院 、 国际 合作
2、与 交流处 、公安处 批准 。 凡未按规定程序 并经批准 出国的研究生 , 学校将按 退学 处理 。 第三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申请 出国 时 , 必须出具定向 或 委培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 第四条 凡已申请助学贷款或欠 交 学费的研究生,必须在还清贷款 、 缴清学费后 并 有经济担保人的情况下 ,方能申请出国。 第五条 申请出国研究生在外期间须定期向 其指导教师汇报学习、生活情况。若有特殊重大事情发生,导师须向2 学院及时报告,学院再报研究生院 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 六 条 研究生出国(境)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 )的 法律法规 及相关保险规定及时购买财产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保险
3、,因 未 购 买保险产生 的损失 及 责任 由研究生本人 承担 。 第 七 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要注 意保护自身安全,恪守学术规范,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 各项法律法规 , 以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 八 条 研究生回国后必须在 7天内 向 导师、培养单位 ,以及国际 合作与 交流处和研究生 院 报告 ,在 30 天内 提交总结 ,并按规定办理相关 报到 手续 。 满 30 天(按自然天数计)未归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 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 二 章 国家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 九 条 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联培生)是指受国家留学基
4、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资助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科研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 其选拔与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 管理 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 十 条 公派联培生在出国前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出国手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研究生,学校将3 报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取消其公派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 一 条 公派联培生在国家批准资助的出国(境)留学期间内,享受国家资助,不再享受校内奖助学金。 第十 二 条 公派联培 生 在 国外学习 期间所修专业课程须 经国内 导师和学院认可 , 并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计入学分。 第十 三 条 公派联培生 毕业答辩前需出具国外导
5、师对其学位论文不涉及国外知识产权的声明;在进行毕业答辩及申请我校学位时, 需 按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四 条 公派联培生 在国(境)外 学习 期间 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服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大使馆的管理,同时 在外期间要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向国内导师及 培养单位汇报 学习 和科研工作 情况;校内导师和 培养单位要保持与在外公派联培 生 的联系,加强学术指导,提高 联合 培养质量。 第 十 五 条 公派联培生 在外 发表论文时,应 署明 身份,即 云南 大学在读研究生、国(境)外某大学或研究机构研究生 或访问研究生 ,并标注感谢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等字样。 第
6、 十 六 条 公派 联培 生 须严格遵守国家批准的公派留学期限,一般不得延长或缩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在外 学习 时间的,应提前 三 个月提出申请,并经 国家及学校有关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学校 批准 擅自延4 期不归的,按云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违背国家留学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国家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十 七 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读博生)是指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资助,到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十 八 条 公派读博生 的选拔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
7、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 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 九 条 公派读博生 在出国前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出国手续 。对于未经 批准擅自出国的研究生,学校将报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取消其公派资格。 第 二十 条 应届毕业硕士 生 获得 公派读博生 资格 的 , 在出国前必须完成 硕士阶段 所有 培养环节,并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否则将取消其公派 读博 资格。 第二十 一 条 博士一年级获得国家公派攻读博士学位资助的研究生 ,应在出国前办理休 学 或退学 手续。 第 四 章 校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 二十二 条 校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校际联培
8、生), 包括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5 机构已经签署 的 研究生交流协议,并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遣 , 或是 经学校同意,由 研究生培养单位 或教授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院(系、所)或教授间已经签署的 研究生 联合培养 协议,并 按照规定 程序选拔派遣的 研究生。 第二十 三 条 校际联培生在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联合培养期间内,在外联合培养时间计入其在我校读研时间;其国际旅费、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按照双方协议执行。 第二十 四 条 校际联培生 办理 出 国手续、在外学习与研究等事项参照本规定 有关 要求 执行。 第二十 五 条 校际联培生 出国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出
9、国时间的,需提前三 个月向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和学校提出申请,凡未申请并经批准 私自滞留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 五 章 出国(境)参加 学术会议、 短期交流 和学习实践 研究生 第二十 六 条 出国( 境)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研究生在出国(境)前 须 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办理 出国 审批手续 , 并与所在培养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报研究生院 和国际 合作与 交流处 审批 同意方能出国 。 第 二十 七 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与短期交流 和学习实践 研究生一般出国期限不超过 三 个月 (由国家汉办选派6 出国进行汉语国际推广教学的研究生除外) ,如超过上述时间确需延长出国时间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导师、所在 培养单位和学校提出申请, 凡未申请并经批准 私自滞留者,按相关规定 处理。 第 六 章 附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 条 本规定由研 究生院 、国际 合作与 交流处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