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长理工研字 2019 18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长春理工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经 2019 年第 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长春理工大学 2019年 6月 14日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强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责任意识,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 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 2014 3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 2014 5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2
2、012 34号令)和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抽检分为教育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和学校学位论文抽检两种形式。教育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以及由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学校学位论文抽检是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评估院级培养单位、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导师队伍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按国家和吉林省相关- 3 - 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抽检范围主要
3、为上一年度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二章 抽检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学位论文抽检涵盖学校所有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学位论文抽检方式分为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两类。 (一)随机抽检 根据各学位授权点上一 年度学位授予的规模、层次和类型,按一定比例进行学位论文随机抽检。博士学位论文一般按 15%,硕士学位论文一般按 5%抽取,且保证每个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抽检的学位论文不少于一本。 (二)重点抽检 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按抽检比例高于随机抽检的方式实施重点抽检,抽检比例最高可为 100%。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视具体情况确定比例。 1.近 3年在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抽检中出现“
4、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 2.指导博士研究生授予学位人数超过 3人(含 3人)或硕士研究生授予学位人数超过 5人(含 5人)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3.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4.首次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所指导的首批学位论文; 5.新增学位授权点首批学位论文; - 4 - 6.学位授予前学位论文外审评阅意见有 2位及以上专家为“不同意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 7.答辩后申请“暂缓公开”的学位论文(因保密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理的论文除外,但保密论文待保密期过后 100%抽检); 8.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抽检的学位论文。 抽检的学位论文从学院报送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电子版论文中
5、抽取。 第五条 每年成立由研究生院培养办、研究生院学位办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督导专家组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小组”,负责论文抽检全面工作。 抽检论文相关信息视为学校的工作秘密,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信息,否则按相关保密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校抽检的论文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组织送校外 3名同行专家双向匿名通讯评议,同行专家所在单位为应具有相应类型和层次的学位授权点院校或研究所。 第七条 学校学位论文抽检专家通讯评议意见的认定与教育主管部门抽检认定办法相同,具体如下: (一)通讯评议结果中有 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
6、)通讯评议结果中有 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另外 2位同行专家对其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中有 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 5 -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章 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将及时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并同等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研究生培养单位绩效考核,以及学校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 第九条 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处理 出现第 1篇“存在
7、问题学位论文”,停止相应层次(博士或硕士)和类型(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招生资格 1年;出现第 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招生资格 3年。停招期满后,可申请恢复招生资格。申请恢复招生资格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5年内累计出现 3篇(含 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招生资格且不能再恢复招生资格。 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其 3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列为学校学位论文重点抽检范围;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其进行质量约谈,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提出对指导教师的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处理意见报送至教师工作部进行处理。 - 6 - (二)
8、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处理 对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单位,按照出现 1篇“存在问题”的博士学位论文核减下一年度博士招生指标 2名、出现 1篇“存在问题”的硕士学位论文核减下一年度硕士招生指标 4名的规则进行处理;出现 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上述规则累计核减下一年度招 生指标。 学校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单位全校通报批评;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累计较多的单位,由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并要求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9、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抽检结果应当作为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和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具体由学校在相关文 件中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 如论文曾获得优秀论文或其他奖励,依法一并撤销相关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复 议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校抽检评议结果有“异议或争议”时,自收到评审意见和审查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可提出申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认为申诉理由成立- 7 - 且确有必要复评的“异议或争议”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和程序进行复评,并以复评意见作为最终抽检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9年及以后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学位论文的抽检。 第十五 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原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长理工研字 2016 18号)废止。 - 8 - 长春理工大学 学校 办公室 2019年 6月 14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