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据此,信托是围绕信托财产,以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联结起来的一种法律构造。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信托关系,而产生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就是信托行为。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义。 1.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成立的基础和前提。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得以创设的条件。如果不是对受托人的诚实信用和能力充分信任,委托人很难作出把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管理或者处分的决定。因此,信托
2、立足于信赖的基础之上。受托人处于受信托的地位,一旦接受信任和委托,就负有忠实地为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不得利用该地位为自己或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但信托一旦生效成立后,就转变为 以财产管理为中心,人的因素居于次要地位。只要受托人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受托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没有违背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受托人自愿承担的义务,而信托 文件事先又没有相关的约定,那么即使是对受托人的信任有所下降甚至丧失,委托人也无权解除信托。 2. 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财产管理制度或法律关系。所谓信托财产,就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在信
3、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若没有独立可辨识的信托财产,便无信托可言。从信托的成立看,如果委托人不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信托便无由成立;从信托的管理看,受托人的活动是围绕着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而展开的,没有信托财产,受托人的活动和受益人的利益皆无所依托;从信托的存续看,倘若信托财产 不再存在,信托关系即归于消灭。 因此, 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使受托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并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委托交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就产生了如下法律后果:被交付的委托人的财产转化为独立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
4、托人对该信托财产不再享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权,同时也承担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移交信托利益的义务。 3.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 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控制,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而不需要借助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名义,也无需借助其他人的名义。 这是信托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征。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具体内容,首先依据信托文件来确定;信托文件未明确的,则依据民法上管理、处分的一般含义来确定。可见,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是一
5、种外部管理,委托人不亲自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而是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独立行为时,以实现委托人创设 的信托目的为宗旨。 4.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体现在信托文件的具体规定直中,是受托人行为的基础依据。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不能是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除依据信托文件约定或法律规定取得适当的报酬外,不能从信托财产上获取任何个人利益。也就是说,信托财产可以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置于 受托人控制之下,但其不能享有信托财产上的任何利益。 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处分而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或者实现其他特定目的,以实现委托人的意愿,是委托人创设信托的出发点,也是信托存在的价值所在。因此,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分配,是信托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