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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激光冷水机项目预算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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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海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因海安市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海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海政房征字20191 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海安市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海安市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二、征收范围:东至通榆路、西至朝阳路、南至新通扬河、北至黄河路(详见征收红线图)。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四、房屋征收部门: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征收实施单位:海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六、征收实施期限:自本项目发放公开信确定开签协议之日起 3

2、0 日内为签约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纺工路原丝绸印染厂办公楼八、监督举报电话:81855235被征收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附件:1. 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 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海安市人民政府2019 年 6 月 19 日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推进新通扬河北侧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新

3、通扬河生态宜居家园,海安市北城街道办事处于 2018 年启动了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 项目协议搬迁工作。到目前,项目范围内 95%的被搬迁对象已自愿达成搬迁协议并搬迁。鉴于尚有少部分被搬迁 对象未签约搬迁,为确保本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公共利益及广大已搬迁对象的合法 权益,海安市人民政府对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剩余的房屋及附属物 实施征收,现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工程概况(一)征收范围东至通榆路、西至朝阳路、南至新通扬河、北至黄河路(详见征收红线图)。2(二)征收组织形式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二、征收期限及实施步

4、骤(一)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交房期限自本项目发放公开信确定开签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为签约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二)征收实施步骤1入户调查,调查结果公示;2. 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3. 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4选定评估机构;5入户评估,评估结果公示;6送达分户评估报告;7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8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结付补偿款和相应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搬迁交房后被征收人领取“选 房联系单” ,按到达指定 选房地点的先后顺序依次选定安置房房号,按通知办理安置房结算手续;在房屋征收

5、调查公告公布之后(以住建部门网上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选购海安城区新建住宅商品房或符合条件的成套住宅“二手房” 安置的,搬迁交房后凭相关购房手续结算补偿款;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由高新区按顺序统一安置结算。9.分户补偿、奖励情况公示;10房屋拆除。三、补偿安置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 号);3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政规20161 号);4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海政规20162 号);5.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海安高新区海高新管2016159

6、 号)。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产权调换安置或选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和符合条件的成套住宅“二手房” 安置。原住村民也可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原住村民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只有经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出具书面申请,作出今后不再要求提供安置的承诺,保证在补偿款处分上不发生纠纷,并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海安市境内除被征收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商品房购房备案合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营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安置区域凤栖花园营业用房(期房)和主城区内瑞海集团开发楼盘空余营业用房(现房)产权调换安置

7、。五、补偿与安置办法(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及奖励1房屋征收补偿款=房屋价值+ 附属设 施及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 补偿费。2补偿基准价: 5100 元(砖混一等十成新、一间朝南、一层成套住宅)。3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0 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一次搬迁补偿3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两次搬迁补偿费,每次搬迁补偿费低于 500 元的按 500 元标准补偿。4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选择货币补偿和选择政府提供的现房安置或选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商品房以及符合条件的成套住宅“二手房”的,过渡期为 6 个月,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

8、12 元;选择凤栖花园安置的,过渡期 24 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2 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第 25 到第 36 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 36 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8 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从被征收人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止。5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助安置面积给予补助,补助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70以内的 50%和 70以外的 30%计算,补助标准为 2550 元。对在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发布之后,购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商品房(以住建部门网

9、上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符合条件的成套住宅“二手房” 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约交房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给予补助安置面积补助。6选择政府提供的商品住宅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 144的,可以再选择一套安置房。7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的签约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300 元的奖励。此奖励由新通扬河生态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8.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和相应奖励。选择凤栖花园安置的,补偿款抵算所选择安置房房款,按中国人民

10、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给予被征收人结算利息。结息期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所选产权调换安置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之日止。选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商品房以及符合条件的成套住宅“二手房” 安置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凭相关购房手续结算补偿款。9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有权部门核定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 200 元给予奖励。此奖励由新通扬河生态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10.原住村民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海安高新区海

11、高新管2016159 号)规定执行。11.原住村民既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又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且符合条件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各 50%进行补偿和安置,分别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海安高新区海高新管2016159 号)村民补偿安置政策。(二)非住宅营业用房补偿安置及奖励1征收补偿额=房屋价 值+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 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停业损失 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楼层、层高、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2搬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50 元搬迁补偿;3停业损

12、失补偿征收商业经营性房屋,致使经营活动中止,除按房屋被征收前两年纳税情况给予停业损失补偿外,选择货币补偿和选择丹凤花苑临丹凤路营业用房(现房)以及选择主城区内瑞海集团开发楼盘空余营业用房(现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3%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凤栖花园营业用房(期房)产权调换的,再按停业期限结合相关标准给予停业损失补偿,停业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止。 商业经营性用房依据纳税情况停业损失补偿标准4年 纳税 额(元/) 0-100 101-200 201-500 501-1000 1000 以上补偿标准(元/) 100 200 300 400 6

13、00纳税额指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发布之日前两年纳税额年平均值。前两年纳税额年平均值以完税凭据为依据。年纳税额 0 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4使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5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8%给予奖励。此奖励由新通扬河生态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6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和相应奖励。选择营业用房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营业用房选房结算办法,结算差价。(三)“改变房屋用途”补偿1.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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