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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处文件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04036 上传时间:2019-10-07 格式:PDF 页数:15 大小:384.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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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 民 工 外 出 务 工 时 , 由 于 缺 乏 运 用 法 律 保 护 合 法 权 益 的 意 识 , 不 能 辨 别 用 工 单 位 是 否 合 法 , 在 被 用 工 单 位 或 个 人 雇 用 期 间 发 生 因 工 伤 害 事 故 , 往 往 维 权 艰 难 , 伤 亡 人 员 或 亲 属 无 法 得 到 应 有 赔 偿 , 合 法 权 益 无 法 得 到 保 障 。 现 笔 者 作 为 一 名 执 业 律 师 , 结 合 多 年 办 理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案 件 和 提 供 劳 务 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的 经 验 和 我 国 劳 动 法 律 、 法

2、规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民 法 通 则 等 规 定 , 就 在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因 工 伤 亡 或 患 有 职 业 病 人 员 、 受 个 人 雇 用 期 间 发 生 人 身 损 害 人 员 如 何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获 得 赔 偿 谈 一 些 自 己 的 看 法。 首 先 , 我 们 要 明 确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的 定 义 ,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是 指 无 营 业 执 照 或 未 经 依 法 登 记 、 备 案 的 单 位 及 被 依 法 吊 销 或 营 业 期 限 届 满 仍 继 续 经 营 的 单 位 或 者 撤 销 登 记 、 备 案的单位。 在

3、 工 作 期 间 工 作 场 所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但 由 于 是 在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 职 工 发 生 伤 害 无 法 进 行 工 伤 认 定 , 但 是 不 能 进 行 工 伤 认 定 并 不 是 说 受 伤 害 职 工 不 能 得 到 赔 偿 , 这 种 情 况 受 伤 害 职 工 或 亲 属 仍 可 以 依 靠 法 律 维 护 自 身 合法权益。 根 据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营 业 执 照 或 未 经 依 法 登 记 、 备 案 的 单 位 以 及 被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撤 销 登 记 、 备

4、 案 的 单 位 的 职 工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有 职 业 病 的 , 由 该 单 位 向 伤 残 职 工 或 者 死 亡 职 工 的 近 亲 属 给 予 一 次 性 赔 偿 , 赔 偿 标 准 不 得 低 于本条例现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使 用 童 工 , 用 人 单 位 使 用 童 工 造 成 童 工 伤 残 、 死 亡 的 , 由 该 单 位 向 童 工 或 者 童 工 的 近 亲 属 给 予 一 次 性 赔 偿 , 赔 偿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社 会 保 险

5、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 前 款 规 定 的 伤 残 职 工 或 死 亡 职 工 近 亲 属 就 赔 偿 数 额 与 单 位 发 生 争 议 的 , 以 及 前 款 规 定 的 童 工 或 童 工 近 亲 属 就 赔 偿 数 额 与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争 议 的 , 按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的有关规定处理 。 同 时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颁 布 的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伤 亡 人 员 一 次 性 赔 偿 办 法 规 定 ,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向 伤 残 职 工 或 死 亡 职 工 的 近 亲 属 给 予 一 次 性 赔

6、 偿 。 这 里 的 一 次 性 赔 偿 包 括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有 职 业 病 的 职 工 或 童 工 在 治 疗 期 间 的 费 用 和 一 次 性 赔 偿 金 。 此 处 “ 一 次 性 赔 偿 金 ” 数 额 应 当 在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职 工 或 童 工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后 确 定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由 用 工 单 位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一 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办 理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用 由 伤 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 职 工 或 童 工

7、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在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前 进 行 治 疗 期 间 的 生 活 费 按 照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 医 疗 费 、 护 理 费 、 住 院 期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以 及 所 需 交 通 费 等 费 用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范 围 确 定 , 并 全 部 由 伤 残 职 工 或 童 工 所 在 单位支付。 经 劳 动 能 力 等 级 鉴 定 后 , 伤 残 职 工 可 以 获 得 一 次 性 赔 偿 金 , 标 准 如下: 一 级 伤 残 的 为

8、赔 偿 基 数 的 16 倍 , 二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14 倍 , 三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12 倍 , 四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10 倍 , 五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8 倍 , 六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6 倍 , 七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4 倍 , 八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3 倍 , 九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2 倍 , 十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1 倍 。 这 里 所 说 赔 偿 基 数 是 指 单 位 所 在

9、工 伤 保 险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 。 如 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患 有 职 业 病 造 成 死 亡 的 , 按 照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20 倍 支 付 一 次 性 赔 偿 金 , 并 按 照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10 倍 一 次 性 支 付 丧 葬 补 助 等 其 他 赔 偿 金 。 即 使 用 工 单 位 拒 不 支 付 一 次 性 赔 偿 , 伤 残 职 工 或 者 死 亡 职 工 近 亲 属 、 伤 残 童 工 或 死 亡 童 工 近 亲 属 可

10、以 向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 经 查 证 属 实 , 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 伤 残 职 工 或 者 死 亡 职 工 近 亲 属 、 伤 残 童 工 或 者 死 亡 童 工 近 亲 属 就 赔 偿 数 额 与 单 位 发 生 争 议 , 也 可 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 对 于 一 些 个 人 之 间 形 成 的 雇 用 关 系 , 受 雇 人 员 在 被 雇 用 期 间 若 受 到 伤 害 , 可 以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十 一 条 “ 雇 员 在 从 事 雇 用 活

11、 动 中 遭 受 人 身 损 害 , 雇 主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雇 用 关 系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造 成 雇 员 人 身 损 害 的 , 赔 偿 权 利 人 可 以 请 求 第 三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也 可 以 请 求 雇 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雇 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后 , 可 以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 向 雇 主 主 张 赔 偿 。 赔 偿 范 围 包 括 受 害 人 因 就 医 治 疗 支 出 的 各 项 费 用 , 以 及 因 误 工 减 少 的 收 入 包 括 医 疗 费 、 误 工 费 、 护 理 费 、 交 通 费 、

12、 住 宿 费 、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 必 要 的 营 养 费 。 因 伤 致 残 还 包 括 残 疾 赔 偿 金 、 残 疾 辅 助 器 具 费 、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以 及 因 康 复 护 理 、 继 续 治 疗 实 际 发 生 的 必 要 的 康 复 费 、 护 理 费 、 后 续 治 疗 费 。 受 害 人 死 亡 除 赔 偿 抢 救 费 用 和 相 关 费 用 外 还 应 赔 偿 丧 葬 费 、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 死 亡 补 偿 费 及 死 者 亲 属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支 出 的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和 误 工 费 等 合 理 费 用

13、 。 致 残 或 死 亡 的 受 害 人 或 死 者 近 亲 属 因 此 遭 受 精 神 损 害 的 还 可 以 主 张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 赔 偿 数 额 适 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确 定 。 雇 主 不 同 意 赔 偿 的 , 受 雇 人 员 可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通 过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达 到 获 得 赔 偿 的 目的。

14、 ( 作者系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在被非法用工单位或个人雇用期间发生人员伤亡的赔偿 19 19 高辛派出所 “ 护校安园 ” 为师生送平安 本 报 讯 近 期 , 市 公 安 局 高 辛 派 出 所 借 助 “ 一 村 一 警 ” 大 走 访 之 机 , 集 中 警 力 分 组 开 展 “ 安 检 进 校 园 、 送 法 进 课 堂 、 巡 防 在 周 边 ” 的 “ 护 校 安 园 ” 行 动 , 受 到 广 大 师 生 和 辖 区 群 众 的 普 遍 欢 迎 。 在 具 体 工 作 中 , 该 所 民 警 走 进 校 园 检 查 指 导 门 卫 安 保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以 及

15、 电 子 监 控 运 行 、 保 卫 制 度 拟 定 、 消 防 设 施 更 新 、 电 线 破 损 更 换 等 安 全 防 范 环 节 梳 理 整 改 情 况 。 民 警 们 以 班 级 授 课 或 集 中 宣 讲 的 形 式 , 辅 以 典 型 有 趣 的 案 例 向 广 大 师 生 宣 传 讲 解 法 律 常 识 、 危 化 品 安 全 常 识 以 及 防 骗 、 防 盗 、 防 火 常 识 , 有 序 上 好 新 学 期 安 全 防 范 教 育 第 一 课 。 为 加 强 源 头 防 范 , 创 建 平 安 校 园 , 该 所 民 警 主 动 牵 头 进 行 警 校 座 谈 , 查 漏

16、 补 缺 , 共 商 平 安 校 园 建 设 之 策 。 同 时 联 手 校 园 安 保 力 量 开 展 校 园 周 边 巡 逻 , 整 治 校 园 周 边 环 境 , 服 务 和 保 障 校 内 外 治 安 秩 序 平 安稳定。 本报记者 李良勇 通讯员 白金中 法 治 短 波 本 报 讯 今 年 以 来 , 市 公 安 局 开 发 区 分 局 在 深 化 “ 一 村 一 警 ” 工 作 中 , 进 一 步 整 合 了 资 源 , 努 力 创 建 经 纬 式 防 控 , 聚 力 构 筑 安 民 化 工 程 , 较 好 地 提 升 了 打 防 效 率 , 夯 实 了 平 安 之 基 , 打 造

17、 了 平 安 社 区 。 在 工 作 中 , 该 分 局 以 警 务 室 片 区 为 创 建 经 纬 式 防 控 的 基 础 区 域 , 以 视 频 监 控 工 程 的 拓 建 、 完 善 为 切 入 点 , 在 成 网 连 片 、 系 统 建 设 企 业 安 全 防 控 网 、 学 校 安 全 防 控 网 、 小 区 安 全 防 控 网 的 基 础 上 , 统 筹 构 建 社 区 整 体 防 控 。 今 年 年 初 , 警 务 室 民 警 积 极 向 地 方 党 委 、 政 府 建 言 献 策 , 征 得 了 平 台 办 事 处 的 大 力 支 持 。 平 台 办 事 处 先 后 投 资 近 90 万 元 , 为 和 合 社 区 安 装 了 电 子 监 控 系 统 。 同 时 , 该 分 局 各 警 务 室 还 多 向 发 力 , 做 强 各 自 社 区 的 动 态 防 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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