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要求,适应高质量发展对统计调查和统计服务的迫切需求,进一步提升源头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效率,持续夯实全市统计基层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
2、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着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夯实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以提高政府统计能力为根本目标,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统计管理制度,规范基层统计业务流程,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强化基层统计保障,努力构建“数据有人报送、质量有人管控、责任有人担当、工作有人推进”的基层统计工作新格局,为实现九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二、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力量1.健全县级统计机构,加强人员配置。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根据统计任务的增加,在现有编制总量内,以明晰机构职责、调整岗位设置、优化人员配备、引进人
3、才等形式,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着重加强工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新经济、新业态等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专业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将年富力强且熟悉统计(经济)业务的人员优先安排到统计机构。督促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园区等各类园区,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2.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岗位人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依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的配备数量应与辖区基本单位数量、人口规模相匹配,并建立基本
4、单位数量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基本单位在500家以下的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500家以上的应不少于2人(基本单位是企业、事业、机关、社团、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统称,是指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活动单位)。村(居)委会要指定1名统计工作负责人,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网络。3.完善部门统计岗位设置。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或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4.
5、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优化配置统计人员。市、县统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四上”企业(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习惯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5.建立完善首席统计师(员)制度。参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岗位设
6、置,遴选专职统计人员担任首席统计师(员),任期一般不少于两年。县级统计机构配备1名首席统计师,负责指导本辖区范围内首席统计员开展工作,并负责牵头组织“四上”企业的数据统计和业务培训工作;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园区配备1名首席统计员,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辖区、本行业范围的统计工作;首席统计师(员)应由行政(参公)或事业在编人员担任,并落实相应的职级和相关待遇。6.强化统计人员管理。建立市、县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统计工作负责人调整双向告知制度。健全完善统计机构(岗位)负责人、首席统计师(员)和统计人员调整报备制度。县(市、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及首席统计师岗位调整,应事先征求市级统
7、计部门意见。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及首席统计员的岗位调整,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意见,并报县(市、区)统计部门备案。村(居)委会和“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岗位变动,应分别事先征求乡镇(街道)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县(市、区)统计部门备案。要按照“先进后出”原则,原统计人员必须在接任者完成岗位培训、业务交接后方可离岗。7.规范辅助调查员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辅助调查员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辅助调查员信息化动态管理机制,规范辅助调查员选用、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明确职责和义务,发挥辅助调查员对改
8、善和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重要补充作用。三、加强人才培养,提升人员素质8.建立健全统计干部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干部“上派学习、下派挂职”双向人才培养机制,从县(市、区)选调优秀干部到市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培养锻炼;从统计、发改、工信、商务、农业农村等经济部门选派优秀干部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园区等经济工作一线挂职锻炼。通过“上接天线、开拓视野,下接地气、提升能力”的双向交流,进一步提升统计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9.加强统计人员常态化培训。坚持分级培训、分类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有序开展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工作。市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业务指导、业务培训职能,加强对
9、县(市、区)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统计人员的常态化业务培训。县(市、区)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基层统计人员“一月一训”培训机制,重点加强统计新知识、新技能、新要求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综合素质。10.建立完善统计人才库。实施统计人才储备工程,建立市、县两级统计人才库。遴选各部门各行业从事统计工作的优秀人才,分别纳入各级统计管理、统计业务人才库,由市、县统计部门动态管理,为全市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储备。11.强化激励措施。坚持以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激发基层统计人员工作热情。建立健全基层统计人员工作激励机制,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函
10、20204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1号)文件精神,落实基层统计人员相关待遇。设立统计工作县(市、区)长奖、“最美统计人”等奖项,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统计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在干部任用时优先向组织推荐,在职称评聘时优先考虑。四、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标准12.明确基层统计职责任务。县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上报、统计资料分析、发布等任务。建立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
11、度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督促指导管理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企业统计工作,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依法审批、管理县级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乡镇(街道)、园区、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按照县级统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完成上级统计机构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学习统计知识和现代信息技术,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
12、处工作。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完成大型普查工作任务,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为履行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13.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市、县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数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
13、水平。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园区、村(居)统计机构(岗位)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规范开展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14.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工作台账。市、县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电子统计台账,帮助解决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乡镇(街道)、园区、村(居)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统计工作台账,改进
14、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机构要求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15.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市、县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市县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本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加大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实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安全;加强统计信息化人才培养,研究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统计领域的新应用。企业应当及时配备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机设备,确保统计网络畅通。五、抓好工作保障,强化推动落实1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
15、要切实担负起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责任,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及时解决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划,明确年度重点任务,细化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17.强化工作合力。市、县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齐抓共管,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调研摸排、督查考核制度,构建双向告知、双向互动、双向衔接的工作格局,合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地。18.加大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将统计工
16、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统计资源向基层倾斜力度,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实际,做好对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19.强化执法监督。市、县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加强县级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充实县级统计执法队伍,提高县级执法能力。乡镇(街道)、园区、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
17、级统计机构报告。各级统计机构应当督促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坚决拒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20.强化督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的督查考核,建立完善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做好动态跟踪、节点控制和日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分类指导,注重落地见效。21.鼓励探索创新。各级统计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基层统计机构人员配置、组织实施、保障机制等关系统计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区、本系统发展特点和需要的县、乡镇(街道)、村(居)、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工作新方法、新模式。22.突出示范带动。各级统计机构要及时总结推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促进交流互鉴,推进创优争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内外互动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良好局面。各地、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职责抓好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