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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法律责任新突破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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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释 如 下 : 第 一 条 被 执 行 人 、 协 助 执 行 义 务 人 、 担 保 人 等 负 有 执 行 义 务 的 人 对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 裁 定 有 能 力 执 行 而 拒 不 执 行 , 情 节 严 重 的 , 应 当 依 照 刑 法 第 三 百 一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以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罪 处 罚 。 第 二 条 负 有 执 行 义 务 的 人 有 能 力 执 行 而 实 施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刑 法 第 三 百 一 十 三 条 的 解 释

2、中 规 定 的 “ 其 他 有 能 力 执 行 而 拒 不 执 行,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 : ( 一 ) 具 有 拒 绝 报 告 或 者 虚 假 报 告 财 产 情 况 、 违 反 人 民 法 院 限 制 高 消 费 及 有 关 消 费 令 等 拒 不 执 行 行 为 , 经 采 取 罚 款 或 者 拘 留 等 强 制 措 施 后 仍 拒 不 执 行 的 ; ( 二 ) 伪 造、 毁 灭 有 关 被 执 行 人 履 行 能 力 的 重 要 证 据 , 以 暴 力 、 威 胁 、 贿 买 方 法 阻 止 他 人 作 证 或 者 指 使 、 贿 买 、 胁 迫 他 人 作 伪 证 ,

3、妨 碍 人 民 法 院 查 明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情 况 , 致 使 判 决 、 裁 定 无 法 执 行 的 ; ( 三 ) 拒 不 交 付 法 律 文 书 指 定 交 付 的 财 物 、 票 证 或 者 拒 不 迁 出 房 屋 、 退 出 土地, 致使判决 、 裁定无法执行的; ( 四 ) 与 他 人 串 通 , 通 过 虚 假 诉 讼 、 虚 假 仲 裁 、 虚 假 和 解 等 方 式 妨 害 执 行 , 致使判决 、 裁定无法执行的; ( 五 )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阻 碍 执 行 人 员 进 入 执 行 现 场 或 者 聚 众 哄 闹 、 冲 击 执 行现场, 致使执行

4、工作无法进行的; ( 六 ) 对 执 行 人 员 进 行 侮 辱 、 围 攻 、 扣押 、 殴打,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七 ) 毁 损 、 抢 夺 执 行 案 件 材 料 、 执 行 公 务 车 辆 和 其 他 执 行 器 械 、 执 行 人 员 服 装 以 及 执 行 公 务 证 件 , 致 使 执 行 工 作 无法进行的; ( 八 ) 拒 不 执 行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 致 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 三 条 申 请 执 行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符 合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第 三

5、 项 规 定 的 , 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 一 ) 负 有 执 行 义 务 的 人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 侵 犯 了 申 请 执 行 人 的 人 身 、 财产权利,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 ) 申 请 执 行 人 曾 经 提 出 控 告 , 而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负 有 执 行 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 四 条 本 解 释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自 诉 案 件 ,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零 六 条 的 规 定 , 自 诉 人 在 宣 告 判 决 前 , 可 以 同 被 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 五

6、条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刑 事 案 件 , 一 般 由 执 行 法 院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第 六 条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的 被 告 人 在 一 审 宣 告 判 决 前 ,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执行义务的, 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 七 条 拒 不 执 行 支 付 赡 养 费 、 扶 养 费 、 抚 育 费 、 抚 恤 金 、 医 疗 费 用 、 劳 动 报 酬 等 判 决 、 裁 定 的 , 可 以 酌 情 从 重 处 罚 。 第 八 条 本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此 前 发 布 的 司 法 解 释 和 规 范

7、性 文 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 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 2015 年 7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 1657 次会议通过 ) B2 B2 专刊 201 6 年 4 月 29 日 星期五 责编 / 强国峰 视觉 / 杨红亚 组版 / 景燕 校对 / 肖怡甜 邮箱 /841 063 282 qq.c om 热线/821 623 4,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 经办人: 电 话:乙 方: 经办人: 电 话:丙 方:_年_月_日_年_月

8、_日丙方盖章:_代表人:_年_月_日6 吢吢定。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

9、,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日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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