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权限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 对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
2、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
3、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非常用 属地行使 按管理权限,我局只具有责令改正、处以经济处罚的处罚权限,不具备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权限 9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 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
4、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非常用 属地行使 按管理权限,我局只具有责令改正、处以经济处罚的处罚权限,不具备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权限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
5、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0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 产厂、供应商的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6、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非常用 属地行使 按管理权限,我局只具有责令改正、处以经济处罚的处罚权限,不具备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权限 11 对施工单
7、 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8、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非常用 属地行使 按管理权限,我局只具有责令改正、处以经济处罚的处罚权限,不具备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权限 12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
9、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 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非常用 属地行使 按管理权限,我局只具有责令改正、处以经济处罚的处罚权限,不具备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
10、质证书的处罚权限 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3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
11、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 决定。 非常用 属地行使 按管理权限,我局只具有责令改正、处以经济处罚的处罚权限,不具备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权限 14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12、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非常用 属地行使 按管理权限,我局只具有责令改正、处 以经济处罚的处罚权限,不具备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权限 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5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