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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 评价改革的意见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1874 上传时间:2019-10-10 格式:PDF 页数:14 大小:2.8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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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 , 我 國 學界 關 於 這 一 制 度 的 概 念 也 難 能 統 一 。 違 憲 審 查 、 憲 法 審 查 、 合 憲 性 審查 、 司 法 審 查 、 憲 法 監 督 等 相 關 概 念 時 常 相 互 混 用 。9早 期 , 學 者 們 多根 據 我 國 現 行 憲 法 的 相 關 條 文 稱 之 為 “ 憲 法 監 督 ” , 在 我 國 現 有 制 度範 圍 之 內 尋 找 突 破 的 切 入 點 , 以 免 這 一 概 念 在 國 內 引 起 太 大 反 彈 。10後 來 , 由 於 受 到 國 外 憲 法 理 論 和 實 踐 的 影 響 , 越 來 越 多 的 學 者 稱

2、 之為 “ 違 憲 審 查 ”11, 近 幾 年 來 , 部 分 學 者 更 是 提 出 了 “ 合 憲 性 審 查 ”的 說 法 。12通 常 認 為 , 西 方 制 度 中 與 “ 違 憲 審 查 ” 相 對 應 的 概 念 是“ Constitutional Review” , 但 是 從 語 詞 原 譯 的 角 度 來 看 , 西 方 語 境下 的 “ Constitutional Review” 卻 很 難 或 無 法 與 “ 違 憲 審 查 ” 直 接 對應 。 “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可 以 翻 譯 為 “ 憲 法 的 ” 或 者 是 “ 合

3、 憲 ( 性 )的 ” , 單 從 這 個 詞 來 看 確 實 無 法 與 “ 違 憲 ” 對 應 。 將 “ Constitutional R e v i e w” 直 接 原 譯 為 “ 憲 法 審 查 ” , 或 者 在 方 法 論 意 義 上 譯 為 “ 合憲 性 審 查 ” , 都 具 有 各 自 的 合 理 性 , 差 別 不 大 。 但 合 憲 性 審 查 和 違憲 審 查 不 僅 在 上 述 翻 譯 上 存 在 顯 著 區 別 , 在 方 法 論 上 也 截 然 不 同 。 在方 法 上 對 “ 是 否 違 憲 ” 與 “ 是 否 合 憲 ” 的 不 同 選 擇 , 最 終 往

4、 往 會 導 致同 一 憲 法 案 件 產 生 截 然 不 同 的 結 果 。 “ 違 憲 審 查 ” 的 概 念 不 能 完 全 涵蓋 “ 憲 法 審 查 ” 的 所 有 內 涵 , 只 有 在 憲 法 審 查 過 程 中 , 出 現 “ 明 顯 違憲 ” 情 形 時 才 會 有 “ 違 憲 審 查 ” , 進 而 發 揮 相 應 的 功 能 。139. 參 見 周 葉 中 主 編 : 憲 法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 2005年 , 第 414頁 。 10. 國 內 採 用 “ 憲 法 監 督 ” 一 詞 並 對 其 內 涵 及 制 度 性 內 容 進 行 梳 理 和 探 討 的

5、 , 多 不 勝 數 。例 如 胡 錦 光 : 中 國 憲 法 問 題 研 究 , 新 華 出 版 社 , 1998年 , 第 173-234頁 ; 又 如 李忠 : 憲 法 監 督 論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 2002年 。 11. 相 關 著 作 如 王 振 民 : 中 國 違 憲 審 查 制 度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 , 2004年 ; 林 廣華 : 違 憲 審 查 制 度 比 較 研 究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 2004年 ; 有 關 論 文 更 是 不勝 枚 舉 , 如 羌 峰 : 違 憲 審 查 : 一 根 救 命 的 稻

6、草 ? , 載 政 法 論 壇 , 2010年 第 1期 ; 牟 憲 魁 : 違 憲 審 查 制 度 的 構 造 與 功 能 , 載 東 嶽 論 叢 , 2010年 第 8期 。 12. 如 季 衛 東 : 合 憲 性 審 查 和 司 法 權 的 強 化 , 載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 2002年 第 2期 。13. 參 照 王 書 成 : 合 憲 性 推 定 與 “ 合 憲 性 審 查 ” 的 概 念 認 知 從 方 法 論 的 視 角 ,載 浙 江 社 會 科 學 , 2011年 第 1期 。 近 年 來 , 出 現 了 不 少 “ 違 憲 審 查 ” 與 相 關 概念 的 辨 析 的

7、 論 文 , 如 胡 錦 光 : “ 違 憲 審 查 ” 與 相 關 概 念 辨 析 , 載 法 學 ,2006年 第 3期 ; 李 娜 : 對 於 “ 違 憲 審 查 ” 的 概 念 分 析 , 載 中 國 青 年 政 治 學 院 學報 , 2005年 第 5期 。 641而 對 於 其 他 相 關 概 念 , 根 據 美 國 法 律 辭 典 , 司 法 審 查 是 指法 院 審 查 其 他 公 權 力 機 關 的 行 為 以 決 定 其 是 否 在 憲 法 的 界 限 之 內 的權 力nn司 法 審 查 授 權 法 院 審 查 國 家 機 關 的 行 為 , 包 括 那 些 立 法 機關

8、和 行 政 機 關 的 行 為 , 並 且 在 必 要 時 宣 告 這 些 行 為 違 憲 。14因 此 , 司法 審 查 概 念 在 內 涵 上 其 實 既 包 括 行 政 法 意 義 上 對 行 政 行 為 的 司 法 審查 , 也 包 括 憲 法 意 義 上 對 立 法 行 為 的 司 法 審 查 , 主 體 是 普 通 法 院 。而 “ 違 憲 審 查 ” 的 原 意 一 般 是 指 有 權 審 查 機 關 在 違 憲 推 定 的 前 提 下對 立 法 進 行 違 憲 性 審 查 (u n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i t y), 進 而 判 斷 其 是

9、否 違 憲(unconstitutional)。15應 當 說 , 司 法 審 查 的 內 涵 比 違 憲 審 查 更 為 廣 泛 ,而 本 文 中 澳 門 特 區 司 法 機 關 審 查 行 政 法 規 立 法 的 行 為 , 特 指 澳 門 特 區司 法 機 關 對 行 政 法 規 等 抽 象 性 規 範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上 位 法 , 尤 其 是 基 本法 而 進 行 審 查 的 活 動 。 不 宜 簡 單 的 套 用 美 國 的 司 法 審 查 概 念 。在 澳 門 , 部 分 學 者 將 基 本 法 稱 為 “ 小 憲 法 ”16,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基 本 法 在

10、澳 門 特 區 不 可 動 搖 的 根 本 性 地 位 , 基 本 法 必 須 得 到 有 效 實施 。 但 中 國 只 有 一 部 憲 法 , 就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憲 法 是 我國 的 根 本 大 法 , 同 樣 適 用 於 澳 門 特 區 , 基 本 法 是 根 據 憲 法 制 定 的 , 其在 澳 門 特 區 的 地 位 毋 庸 置 疑 , 但 如 果 因 此 就 將 澳 門 司 法 機 關 審 查 行 政法 規 這 一 行 為 與 制 度 稱 為 “ 違 憲 審 查 ” , 難 免 讓 人 產 生 誤 解 。綜 上 所 述 , 筆 者 認 為 , 為 了 保

11、 障 基 本 法 在 澳 門 的 正 確 實 施 , 為 了防 止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利 被 濫 用 , 有 必 要 建 立 符 合 澳 門 特 色 的 由 司 法 機 關審 查 覆 核 行 政 法 規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制 度 , 而 這 種 制 度 , 應 當 稱 之為 “ 基 本 法 審 查 ” 制 度 , 司 法 機 關 與 之 相 對 應 的 權 力 , 稱 為 基 本 法審 查 權 。14. 美 彼 得 G倫 斯 特 洛 姆 編 : 美 國 法 律 辭 典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 , 1998年 , 第20-21頁 。15. 王 書 成 : 合

12、憲 性 推 定 與 “ 合 憲 性 審 查 ” 的 概 念 認 知 從 方 法 論 的 視 角 , 載 浙 江 社 會 科 學 , 2011年 第 1期 。16. 如 有 學 者 在 論 述 中 指 出 : 香 港 和 澳 門 兩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 一 國 兩 制 ” 的 產 物 , 它 們沒 有 憲 法 , 嚴 格 說 來 就 沒 有 獨 立 的 違 憲 審 查 制 度 , 但 兩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基 本 法 實 際是 它 們 的 “ 小 憲 法 ” , 所 以 在 一 定 意 義 上 也 可 以 說 特 別 行 政 區 存 在 具 有 自 己 特 色 的“ 違 憲

13、 審 查 制 度 ” 。 參 見 劉 松 山 : 特 別 行 政 區 違 憲 審 查 制 度 對 內 地 之 鏡 借 , 載 環 球 法 律 評 論 , 2007年 第 5期 。642Z ?I,2_ ?I,QY h 基 本 法 並 沒 有 任 何 關 於 行 政 法 規 的 監 督 問 題 的 明 確 規 定 , 澳 門 法院 是 否 享 有 對 行 政 法 規 立 法 的 審 查 覆 核 權 , 應 當 從 基 本 法 中 尋 找 答案 。 基 本 法 雖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法 院 擁 有 對 试点工作情况。 (十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贯彻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9 思想,针对改革前后

14、政策衔接和过渡 加强分类指导,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分步实施, 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通知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可聘任职称对应表 10 附件 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可聘任职称对应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资格级别可聘任 职称级别可聘任职称名称 资格 类别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级 中级 工程师 准入类二级 初级 助理工程师 2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中级 工程师 3 注册建筑师 一级 中级 工程师 二级 初级 助理工程师 4 监理工程师 / 中级 工程师 5 造价工程师 一级 中级 工程师或经济师 二级 初级 助理工程师或助理经济师 6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中级 工程师 7 建造师 一级 中级 工程师 二级 初级 助理工程师 8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中级 工程师 二级 初级 助理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 中级 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中级 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 中级 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中级 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 中级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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