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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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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法大发201762 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院、部、处、室、所、中心:中国政法大学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政法大学 2017 年 7 月 3 日 - 2 -中国政法大学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野外考察差旅费的报销管理,并确保相关科研活动顺利进行,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中国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法大发2016101 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科研经费。第三条 本细

2、则所指“野外考察”是指根据科研工作计划,到食宿条件艰苦地区开展的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等业务活动。第四条 教职工野外考察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野外考察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开展野外考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凭票报销。第六条 受地理环境或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用车辆或船舶等开展野外考察活动的,可以按如下规定报销交通工具租赁费用。(一)因野外考察需要租用车辆,凭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行程说明

3、、完整有效的租车合同(协议)原件(或用车记录单)和合法发票,据实报销租车费。- 3 - 租车费用在 5000 元以下的,在报销时需提供租车发票和用车记录单(须列明所租用车辆的车型、用车时间、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承租人应购买与之相关的保险,并与出租方明确租赁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租车费用超过(含)5000 元的,在报销时还需提供租车合同(协议)。租车合同(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租金标准、租用时间、总租赁费用、租金支付方式(含收款单位或个人信息及账号)、行车路线、违约责任、保险责任、风险分担及租用车辆的车型、车牌号、出租方的联系方式等。用车记录单或租车合同(协议)中明确

4、司机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承租人负担的,司机可以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用车记录单或租车合同(协议)中明确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由承租人承担的,上述费用应与租车费、差旅费一同报销。(二)因野外考察需要租用船舶,应当选择租用具有相应资质、符合工作任务需求的船舶,凭发票和完整有效的租船合同(协议)原件报销船舶租赁费用。租船合同(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租金标准、租用时间、总租赁费用、租金支付方式(含收款单位或个人信息及账号)、出租方的联系方式、违约责任、保险责任、风险分担、租赁船舶的具体情况等。(三)租车(船)费用

5、原则上应使用对公汇款或公务卡进行结算;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须提供:项目负责人亲- 4 -笔签名确认的现金用款说明,收款人亲笔签名的收款凭据,收款人身份证信息及联系方式。第三章 住宿费第七条 野外考察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在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住在船舶、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实际支付了住宿费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凭住宿情况说明(须注明收款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和收取住宿费单位出具的住宿费收据,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住宿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八条 野外考察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野外考察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伙食

6、补助费标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九条 野外考察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采取包干报销方式,按野外考察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用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第十条 野外考察期间通过租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完成野外考察任务的,不计发租用交通工具时间段的市内交通费补助。- 5 -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开展野外考察,或工作地点条件艰苦,难以取得正规住宿费发票或代开发票的,在项目负责人提供住宿说明的情况下,可采取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合并为野外考察差旅费津贴,实行总额包干报销的

7、方式。野外考察差旅费津贴按野外考察实际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限额标准为 400 元/人天,具体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食宿、时长、工作量等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第十二条 野外考察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提供 “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或“总额包干报销”两种方式。野外考察期间,取得住宿费票据的,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无法取得住宿费票据的,实行总额包干制。同一次野外考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报销方式,且同一批次野外考察人员应选择同一种报销方式。第十三条 报销野外考察差旅费用时,须同时提供野外考察审批材料和相关票

8、据,采取“总额包干报销”方式的还需提供中国政法大学野外考察差旅费预算明细表(附表)。各类票据在时间、地点、考察方式、规模等要素上应能够相互印证,相互支撑。凡不能相互印证的,不能按野外考察差旅费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参加野外考察的人员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次可报销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多买自付。报销时须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及参保人员名单。- 6 -第十五条 雇佣当地向导、劳动力产生的劳务费,原则上应通过学校“薪酬申报系统”制作发放清单,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被雇佣人员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对于确实无法转账支付,只能支付现金的,在报销时应提交由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确认的需进行现金支付的简要说

9、明,并附领款人亲笔签名的收款凭据及其身份证信息。第十六条 随野外考察发生的劳务费、购置办公用品和专用材料等费用须随差旅费用一并报销。 第十七条 野外考察期间发生的购置办公用品、专用材料等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因不具备刷卡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形无法使用公务卡,确需以现金结算的支出需提供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十八条 野外考察差旅费的项目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野外考察差旅费。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野外考察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单位主要负

10、责人对本单位野外考察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对差旅费报销审批时要严格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并符合规定。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野外考察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7 - (二)野外考察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野外考察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野外考察差旅费;(五)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 野外考察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

11、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不履行野外考察活动审批手续或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野外考察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野外考察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野外考察差旅费的;(五)转嫁野外考察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资金,并视情况在校内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 8 -第二十三条

12、 本细则未尽事宜,中国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野外考察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野外考察差旅费预算明细表- 9 -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野外考察差旅费预算明细表野外考察时间、路线(请注明野外考察具体地点,如*山、*遗址、*海、*洞穴、*沙漠、*草原等)费用开支的项目编号野外考察无住宿费发票的时间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天参加野外考察人员工号学号 姓名联系电话所在单位职称职务包干标准考察天数野外考察差旅费津贴总金额合计 共 人 共 元项目负责人意见签名:年

13、 月 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10 -注:1.报销时本表须与差旅费报销票据一并提交。2.野外考察是指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到海洋科学考察、在远离城镇的食宿条件艰苦地区有计划开展的野外调研、 社会调查等业务活动。3.野外考察差旅津贴上限标准为 400 元/人天,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具体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食宿情况自行确定。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校内公开 2017 年 7 月 3 日印发国务院办 公 厅关于印 发 强制性标 准 整合精简 工 作方案的 通 知 国办发2016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强制性标准整合

14、精简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 1月 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强制性标 准 整合精简 工 作方案 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和 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强制性标准整 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强制性国 家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 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 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 号)的要 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

15、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2016 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 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 合修订的建议,同时研究提出各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 架。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 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 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 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 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现行强制性国家 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 正在制定过程中的

16、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 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 统一 管理 , 分工负责 。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 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 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 的整合精简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 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积极做好跨部门、 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整合精简工作,充分发挥省级标准化协调推进 机制的作用。 (二) 平稳 推进 , 兼顾应用 。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 用

17、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 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 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 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三) 试点 引领 , 点面结合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 人民政府在不影响总体进度的情况下,可选择典型领域先行 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工作的引领作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改进整合精简的组织实施 工作,点面结合,确保顺利有序开展。 四、职责分工 (一) 联 席会 议 及其办公 室。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和整合精简结论,报请联席会议审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联席会议要求,

18、督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负责确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 简的范围和责任部门,开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 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整合精简结 论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二) 专家 咨询 组。设立专家咨询组,为整合精简工作 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为联席会议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 组由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推荐的 专家组成。 (三) 国 务院 有 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 职责范围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精 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及本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 可根据需要成立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

19、 组)。可依据本方案制定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联席 会议办公室备案。根据整合精简工作需要,可成立由专家组 成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组,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 准逐项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建议。专 业组由涉及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的专 家组成。 (四) 省 级人 民 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可依 据实际需要成立工作组,并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化协调推进机 制的作用。可依据本方案制定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 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根据整合精简工作需要,可成

20、立由专 家组成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逐项进行评 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五) 协调 机制 。整合精简过程中,部门内跨领域标准 协调问题,由本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协调问题,由相关部门 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必 要时提交联席会议协调。地方标准的协调应充分发挥地方标 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 五、进度安排 (一)准 备阶段(2016年 1月2 月) 1.成立组织机构。 国家标准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家咨 询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工作 组和专业组。 2.摸底调查。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 民政府分别对

21、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摸底,分别提供强制性标准目录和标准 全文(对于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供标准草案或标 准大纲),提出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建议,报送联席会 议办公室。除涉密内容外,上述信息统一上传至强制性标准 整合精简工作平台。 3.协调确定责任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提出整 合精简责任部门的调整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确定需整 合精简的强制性标准清单和责任部门。 4.培训工作人员。 国家标准委组织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各省级人民政府整合精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统一工作尺 度和要求。 (二)评 估阶段(2016年 3月5 月) 1.开展评估。

2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首先要 对强制性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 研究,包括强制性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 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 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其次依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 方法(由国家标准委印发)对强制性标准开展技术评估; 最后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结论。国务 院有关部门同时研究提出本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 整合精简结论应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填报。 2.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其中,对于现有强 制性地方标准中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省级人民 政府可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

23、订建议,说明制修订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强制内容,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转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 3.形成文字记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在 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评估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 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 报告。 4.协调处理意见。对于建议废止的标准,责任部门要与 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 件不衔接的情况。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制修订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统筹考虑,及时反馈处理意 见。 (三)结 论处理 阶段(2016年 6月11月) 1.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强制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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