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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城市管理局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2775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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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黄 骅 市 城 市 管 理 局黄城管字 201799 号 签发人:胡庆岗黄骅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黄骅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各科室:现将黄骅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 1:黄骅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黄骅市城市管理局2017 年 5 月 31 日黄骅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31 日印发黄骅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城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单位所有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委法制与监督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 1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 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

3、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五)10 日以上的行政拘留。第六条 以下重大行政行政强制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还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查封、扣押相对人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财物价值达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二)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二)关系到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事项;(三)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四)

4、上级行政机关明确应当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第九条 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各 1 份。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第十一条 按本制度向法规科提

5、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五)处罚是否适当;(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

6、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法规科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规科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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