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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2776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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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统称“重大执法决定” )合法有效,切实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应急管理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省应急管理部 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有关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2、职能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岗位的人员要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条件。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 5%。对涉及疑难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2 -(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的;2、撤销行政许可的;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许可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的;2

3、、吊销有关许可证的;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4、对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 5 万元以上的;5、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7、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三)行政强制类- 3 -1、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5、法律、法规、规

4、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七条 本制度第 五条所列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审核职能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八条 法制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承办机构提交办理材料;2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指定审

5、核人员;- 4 -3 审核人员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核意见;4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复核并在审核意见上面签字;5 审核人员返回办理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第九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及意见;(二)相关的证据材料;(三)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四)经过评估、鉴定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证据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承办机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

6、时间内补交。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五)程序是否合法;- 5 -(六)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八)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九)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适当;(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必要时可向有关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

7、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和裁量适当、定性准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四)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五)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提出移送意见;- 6 -(七)定性不

8、准、适用依据错误和裁量基准明显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向承办机构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第十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报送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的承 办人员、法制审核的审核人员和审批重大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而导致执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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