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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件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2799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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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 乡 县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局 文 件金市环 201743 号关于印发金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局属各科室(部门):现将金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金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7 年 11 月 27 日金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2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济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具体工作由本单位法制科负责。第三条 本单位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单位法制科审核。第五条 法制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二)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科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3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第七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科可以要求承办科室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第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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