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2933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PDF 页数:43 大小:1.5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pdf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社会新闻采编部主办 本 版 责 任 编 辑 / 赵丽花 传真/ 2121575 2016 年 7 月 26 日 星期二 社 址 : 大 理 市 下 关 龙 溪 路 20 号 电 话 : 编 务 管 理 中 心 : 2121515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 2125377 大 新 传 媒 : 2121525 2139222 邮 政 编 码 : 671000 广 告 许 可 证 : 大 工 商 广 字 001 号 订 价 : 228 元/ 年 零 售 每 份 0 . 73 元 大 理 天 龙 印 务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印 刷 电 话 : 2511268 转 8113 专 版 大理白族自治州

2、人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一 条 为 了 预 防 和 惩 治 毒 品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教 育 和 挽 救 吸 毒 人 员 , 保 护 公 民 身 心 健 康 ,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毒 法 、 国 务 院 戒 毒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大 理 白 族 自 治 州 ( 以 下 简 称 自 治 州 )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在 自 治 州 行 政 区 域 内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毒 品

3、 , 是 指 鸦 片 、 海 洛 因 、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 吗 啡 、 大 麻 、 可 卡 因 、 二 亚 甲 基 双 氧 安 非 他 明 ( 摇 头 丸 ) 、 氯 胺 酮 ( K 粉 ) ,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 第 四 条 禁 毒 工 作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禁 种 、 禁 制 、 禁 贩 、 禁 吸 并 举 的 方 针 ; 实 行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 社 会 广 泛 参 与 的 工 作 机 制 。 第 五

4、 条 自 治 州 、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禁 毒 工 作 的 领 导 ,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第 六 条 自 治 州 、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禁 毒 委 员 会 , 负 责 规 划 、 组 织 、 协 调 、 指 导 禁 毒 工 作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制 定 禁 毒 规 划 、 措 施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宣 传 禁 毒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组 织 开 展 禁 毒 宣 传 教 育 活

5、 动 ; ( 三 ) 指 导 、 督 促 本 级 禁 毒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位 和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履 行 禁 毒 工 作 职 责 、 完 成 禁 毒 工 作 任 务 , 对 开 展 禁 毒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考 核 ; ( 四 ) 统 筹 协 调 禁 毒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研 究 决 定 对 毒 品 危 害 严 重 的 地 区 进 行 重 点 整 治 , 整 合 利 用 自 治 州 的 戒 毒 康 复 资 源 ; ( 五 ) 开 展 吸 毒 人 员 监 测 普 查 工 作 , 组 织 调 查 、 评 估 、 分 析 本 地 区 的 毒 情 形

6、 势 , 总 结 推 广 禁 毒 工 作 经 验 ; ( 六 ) 建 立 健 全 和 落 实 禁 毒 工 作 表 彰 奖 励 制 度 ; ( 七 ) 完 成 上 级 禁 毒 委 员 会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其 他 禁 毒 工 作 。 禁 毒 委 员 会 设 立 办 公 室 , 负 责 禁 毒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 禁 毒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禁 毒 工 作 的 目 标 、 职 责 任 务 , 各 司 其 职 、 各 负 其 责 、 协 调 配 合 开 展 工 作 , 加 强 信 息 交 流 和 工 作 协 作 。 第 七 条 鼓 励

7、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志 愿 服 务 、 捐 赠 、 设 立 帮 扶 项 目 、 创 办 服 务 机 构 等 形 式 参 与 禁 毒 工 作 , 举 报 毒 品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自 治 州 、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禁 毒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 举 报 毒 品 违 法 犯 罪 有 功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 奖 励 , 并 对 举 报 人 予 以 保 护 。 第 八 条 自 治 州 、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禁 毒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体 系 , 加 强 禁 毒 宣 传 教

8、 育 基 地 建 设 , 开 展 全 民 禁 毒 宣 传 教 育 , 普 及 毒 品 预 防 知 识 , 增 强 全 社 会 禁 毒 意 识 , 提 高 公 民 自 觉 抵 制 毒 品 的 能 力 。 第 九 条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村 民 委 员 会 ( 社 区 ) 应 当 结 合 实 际 , 通 过 创 建 无 毒 乡 ( 镇 ) 、 无 毒 村 ( 社 区 ) , 建 立 完 善 村 规 民 约 等 形 式 进 行 禁 毒 宣 传 教 育 。 第 十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应 当 将 毒 品 预 防 教 育 纳 入

9、 教 育 教 学 内 容 , 对 学 生 进 行 禁 毒 宣 传 教 育 。 第 十 一 条 家 庭 应 当 重 视 毒 品 预 防 教 育 ,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毒 品 危 害 教 育 。 第 十 二 条 报 刊 、 广 播 、 电 视 、 网 络 等 媒 体 和 信 息 服 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禁 毒 工 作 需 要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禁 毒 宣 传 , 免 费 刊 登 、 播 放 禁 毒 公 益 广 告 和 专 题 节 目 。 第 十 三 条 自 治 州 行 政 区 域 内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10、 ( 一 ) 走 私 、 贩 卖 和 非 法 制 造 、 运 输 、 持 有 毒 品 ; ( 二 ) 吸 食 、 注 射 毒 品 ; ( 三 ) 非 法 种 植 罂 粟 、 大 麻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可 以 用 于 提 炼 加 工 毒 品 的 其 他 原 植 物 ; ( 四 ) 走 私 或 者 非 法 买 卖 、 运 输 、 携 带 、 持 有 毒 品 原 植 物 、 种 子 ; ( 五 ) 非 法 生 产 、 销 售 添 加 罂 粟 壳 ( 籽 、 苗 ) 等 毒 品 原 植 物 的 食 品 ; ( 六 ) 非 法 生 产 、 经 营 、 买 卖 、 运 输 、 储 存 、

11、 提 供 、 持 有 、 使 用 麻 醉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和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 ( 七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发 布 麻 醉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销 售 信 息 ; ( 八 ) 非 法 传 授 制 毒 方 法 ; ( 九 ) 组 织 、 强 迫 、 教 唆 、 引 诱 、 欺 骗 、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 注 射 毒 品 或 者 介 绍 买 卖 毒 品 。 第 十 四 条 自 治 州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非 法 种 植 罂 粟 、 大 麻 等 毒 品 原 植 物 的 禁 种 铲 除 工 作 , 发

12、 现 非 法 种 植 的 ,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 铲 除 。 村 民 委 员 会 ( 社 区 ) 、 村 民 小 组 发 现 非 法 种 植 的 ,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 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 第 十 五 条 娱 乐 场 所 和 洗 浴 、 网 吧 、 宾 馆 、 酒 店 、 客 栈 等 服 务 场 所 应 当 落 实 禁 毒 防 范 的 规 定 和 措 施 , 公 安 、 文 化 、 工 商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 娱 乐 场 所 和 服 务 场 所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张 贴 、 摆 放 禁 毒

13、 警 示 标 志 、 禁 毒 宣 传 品 ,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 发 现 场 所 内 的 贩 毒 、 吸 毒 等 行 为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 第 十 六 条 邮 政 、 快 递 和 其 他 物 流 寄 递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实 名 寄 递 、 物 品 验 视 制 度 , 对 寄 件 人 、 收 件 人 、 托 运 人 、 提 货 人 进 行 实 名 信 息 登 记 , 对 托 运 物 品 进 行 验 视 核 对 , 发 现 毒 品 、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可 疑 物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 物 品 托 运 、 提 取 单 据 以 及 验 视 记 录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期 限 留 存 。 第 十 七 条 从 事 麻 醉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和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运 输 、 储 存 、 使扰鴀(譨萁%蔀瀂b蔀譨萁讀缁缀谀螏頀h椀錂礃礃礃礃謃鼃夃吀倀儀聾腧儀灓瀀搀昀瀀椀挀最椀昀夀吀倀儀聾腧公灓瀀搀昀尀尀戀挀愀攀愀昀攀昀昀愀氀愀愀挀倀礀嘀琀礀椀堀攀樀甀焀娀欀猀瘀倀愀匀琀甀最爀愀椀洀甀儀眀焀圀栀娀堀儀礀搀椀瀀儀聾脀儀灓摨搀昀戀搀搀挀愀攀戀攀愀戀挀愀攀愀漀愀氀愀戀攀愀爀蕖夀a蔀樦核2慄核胔-)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他法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