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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3033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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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政策汇编 目 录 1、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1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8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17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59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 34号)65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67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办法的 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72 8、兰溪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兰科局2016 17号)80 1 兰政发2016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中共兰溪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兰溪的决定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 新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步伐,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力度,营造科技创新氛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力 度。以上级年度考核为目标,不断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 企业投入为主体、 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 入体系。 2.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创建,强化政策

3、支撑,完善科技创 新体系, 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科技强市创建工作 经费, 用于省知识产权示范市建设、 省专利保险试点市创建、 科技对接专场活动、科技项目审计、科技创新宣传、开展老 科协工作等。 二、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快集聚创新资源 3.大力发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新认定 2 的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 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4.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确认, 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税收总额比上一年有增长 的,给予企业当年研发投入额4%的

4、资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20万元;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依托创 新载体开展创新活动。 5.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金华市 级研发机构 (含高新技术研发中心、 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 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 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 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 6.加快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新认定的各级创新型企业 (试点或示范),按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各级高新技 术企业,按国家、金华

5、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各级农业科技企业,按省、金华市级分 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 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兰投资创业并从事高新技 术产业的,经市科技部门审核,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四、大力实施科技攻关项目,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8.国家级、 省级、 金华市级科技项目 (含技术创新项目) , 有上级政府资金资助的,按有关规定配套奖励;无上级政府 资金奖励的,通过验收后,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 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新产品(含工业新产品、 重点高新技术产品) 经省级立项备案确认

6、的给予1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经鉴定(评审)或验收的每项再给予2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市本级科技项目按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 目和其他专项分别予以奖励,其中重大项目奖励不超过20 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5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5万元, 其他专项的奖励另行制定。 五、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9.鼓励设立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中心。 新设立的技术转移 中心,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年考核合格 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0.鼓励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实际科技合作费用20万元以上的,凭科技合作合同和支付 凭证按1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补助不超 过

7、30万元。 六、强化科技金融结合,打造完整创新链 11.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银行、保险公司、 担保公司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和专利 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活动,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建设风险 4 池、贷款贴息、保费或担保费补助。 七、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12.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示范 基地补助及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 按规定标准落实科技特派 员生活补助。兰溪市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安排奖励4万元; 上级科技特派员(含团队及企业法人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 适当补助。被认定的省、金华市、兰溪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 地,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

8、一次性奖励。 八、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 13.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每件 3万元、0.2万元的奖励;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 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限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14.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发明专利产业化后产生的年 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5给 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15.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新认定的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按国家、 省、金华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省级以上(含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发明专利年费给 予50%的补助。

9、 17.鼓励专利中介机构在兰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年专利 代理授权量超过200件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 5 500件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件的,给 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对参与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 贯标并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推进专利保险工作,企业发明专利参加保险的,按 实际保费的50%给予奖励。 九、激励科技创新,奖励创新成果 20.对兰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 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和科技合作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 万元、3

10、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金华市科 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 按1:1配套奖励;本市单位为参与完成单位的,按1:0.5 配套奖励。获金华市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结构设计类一、二、 三等奖,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产 品创意设计类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 元、1万元奖励。 十、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人才激励机制 21.加强对科技创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企业 建立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引进的海内外领军人才和 优秀创新团队在科研启动经费、研发用房、住房、融资等方 面

11、按相关的人才政策给予支持和奖励。 6 22.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作用,支持老科技工 作者协会积极开展各项科技服务活动。 十一、加强领导,实施绩效考核 23.加强领导。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 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科技工作不放松。乡镇(街道)、 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科技工作领导机构, 切 实发挥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乡镇(街道)、经济 开发区科技队伍建设,重视科技队伍作用的发挥。 24.建立长效考核机制。由市政府与乡镇(街道)、经 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签订科技进步目标考核责任书, 加强对 其科技创新工作完成情况的年终考核评比。 每年评选一等奖 单位1家、二等奖

12、单位2家、三等奖单位3家,分别给予5 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并进行全市通报表扬。 25.加强宣传与监督。积极宣传科技政策,营造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强化科技经费监督检查,把好科技 项目审计关,确保科技经费的合理使用。 十二、其它 26.同一企业财政奖励(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 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授权专利补助、专利保险 补助和农业类企业除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 项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和补助。 27.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确认、资金汇总,经市科技 政策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并提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 7 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 28.有下

13、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各项奖励政 策:发生环境污染和环保违法事件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 质量事故的;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被发现有偷税漏 税行为或向市外转移税收的;三年内有专利侵权行为的。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20日起实施,兰溪市人民政 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 若干意见(兰政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8 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 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

14、扶持, 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 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 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称实施 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

15、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 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 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 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 主体、 鼓励技术创新、 实施动态管理、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16、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 10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 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 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 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 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 展对高新技术

17、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 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 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 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 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 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 11 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 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 年

18、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报告; (二) 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 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 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 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 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 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可依照本办法 第四条的规

19、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12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 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 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 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 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20、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 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3%。 其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3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

21、认定条件的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 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 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 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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