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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公示表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3042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04.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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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桂人社发2017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 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直属各部门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厅组织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19日 2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 (试 行) 第

2、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 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以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除评聘结合的系列外,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是评定职称的标准。 第三条 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

3、别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 委 会 按 照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3 第五条 我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认定职称,均按本办法执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认定。 第六条 对取得职称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原则上,高级职称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级职称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直属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处

4、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职称的人员应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职称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基本条件。

5、(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4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中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由相应系列(行业)根据各系列(行业)实际情况设置,纳入系列(行业)职称评审条件中。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6、,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 5 作 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4.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级职称。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7、2.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员级职称。 中专学历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各系列(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历、资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设置体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参评人员特点及需求,以及系列(行业)特点的学历、资历条件,纳入系列(行业)职称评审条件中。 第九条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中初级职称评审及基层申报人员参加评审不作要求;高级职称不再作硬性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非县(市、区 ) 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

8、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或资历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按照相应系列规定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 6 第三章 申报、审核推荐及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职称,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评审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材料包括: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职称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凡未经公示的高、中、初级申报材料,各系列、各

9、级评委会一律不予受理。 (三)审议推荐。各单位(部门)须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 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职称人员进行审议。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审议推荐意见。 (四)评审申报。申报初级职称,县级以上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相应初级评委会,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相

10、应初级评委会;申报中级职称,市级以上(不含市级)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相应中级评委会,市级单位,须经同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相应中级评委会,无同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相 7 应中级评委会。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须经县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和县级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社职改部门推荐报送相应中级评委会;申报高级职称,还须经所在设区市或自治区直属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其报送相应高级评委会。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申报材料,各级评委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负第一责任,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审核负主要责任,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

11、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负责。各级职改部门及相应评委会职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负责。 第十三条 各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负责职称评审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未经政府人社职改部门授权的单位不得受理。 第十四条 评审职称须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要求进行。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评审材料的,相应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同)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条件,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各级评委会在上级和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

12、组和政府人社 8 职改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评审职权。 第十六条 评委会应按国家规定的职称系列、专业组建。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专业范围内相应级别的职称。 第十七条 评委会设高、中、初三级,分别负责评审高、中、初级职称。各系列(行业)各级评委会原则上在组建评审专家库的基础上产生。 (一)高级评委会,由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 (二)中级评委会,由设区市直属各局或设区市所属企事业单位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设区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

13、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或由自治区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应系列(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应系列(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初级评委会,由县、处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处级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处级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设区市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系列(行业)职改部门确有需要,可批准或组建相关系列(行业)初级评委会。 未按组建程序批准设立的评委会,评审结果无效。按规定权 9 限可组建评委会而无足够评审力量的地区、部门、

14、单位,可由外单位同行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建评委会。 第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应坚持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一般应按专业组建。各政 府 投 资 条 例 解 读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了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投 资 作 用 , 提 高 政 府 投 资 效 益 , 规 范 政 府投 资 行 为 , 激 发 社 会 投 资 活 力 , 制 定 本条 例 。解 读 ( 下 同 ): 在 经 济 增 长 压 力 巨 大 时 期 出 台 本条 例 , 说 明 : 一 是与 208年 金 融 危 机 的 经 济 刺 激 政 策 不 同 , 尽 管 当 前 经 济 增 长 压 力 巨 大 , 但 中 央

15、调整 经 济 结 构 的 决 心 坚 定 ; 二 是 靠 投 资 拉 动 经 济 的 时 代 已 经 过 去 , 大 范 围 的造 城 时 代 已 经结 束 , 政 府 投 资 未来 将 着 重 考 量 其 作 用 和 效 益 , 作 用 方 面 表现 在 政 府 投 资 将 着眼 于 有 助 经 济 提 质 增 效 、 前 期 回 报 低 且不 适 合 企 业 投 资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效 益 方 面 表 现 在 政 府 投 资 将 把 投 资 价 值 和 提 升 服 务 品 质作 为 评 价 标 准 ; 三 是 政 府 直 接 补 贴 企 业 的 时 代也 将 结 束 , 企

16、业 面 向 国 内 外市 场 的 竞 争 压 力 将 增 大 , 市 场 将 促使 建 筑 企 业 分 化 、 兼 并 重 组 、 转 型 升级 ; 四 是 肯 定 P政 策 的 作 用 , 未来 P项 目 将 成 为 常 态 化 的 基 础 设 施 建设 模 式 之一 ; 五 是 未来 一 段 时 间 , 央 行 会 先 启 动 逆 回 购 等 非 常 规 货 币 政策 , 逐 步 消 化 流 动 性 过 剩 , 同 时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和 一 带 一 路 的 步 伐 将 加 快 ,国 内 差 异 化 信 贷 政 策 将 更 加 明显 , 利 率 将 会 出 现 多 极 分 化 ,

17、常 规 信 用 贷 款成 本 将 会 稳 中 弱 有 上 升 ( 政 策 扶 持 的 除 外 ), 市 场 化 程 度 高 的 标 准 化 产 品( 如 P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融 资 成 本 会 下 降 , 投 行 业 务 将 会 快 速 发 展 。第 二 条 本条 例 所 称 政 府 投 资 ,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使 用 预 算 安 排 的 资 金进 行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建 设 活 动 , 包 括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 技 术 改 造 等 。境 外 投 资 行 为不 适 用 , 鼓 励 企 业 和 政 府 走 出 去 。 政 府 预 算 资 金 可

18、 不 分资 金 的 股 债 性 质 , 政 府 债 可 以 作 为 资 本 金 使 用 。 从 政 府 预 算 的 定 义 理 解 ,政 府 预 算 是 指 政 府 的 财 政收支 计 划 , 是 政 府 有 计 划 地 集 中 和 分 配 资 金 , 政府 的 所 有 收支 都 应 纳 入 预 算 范 围 。 对 于 政 府 使 用 预 算 资 金 但 不 能 形 成 固 定资 产 的 活 动 以 及 政 府 补 资 源 ( 非 资 金 ) 的 行 为 本条 例 并 未 规 定 , 应 有 政 策空 间 。第 三 条 政 府 投 资资 金 应 当 投 向 市 场 不 能 有 效 配 置 资

19、源 的 社 会 公 益 服务 、 公共 基 础 设 施 、 农 业 农 村 、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 重 大 科 技 进 步 、 社 会 管理 、 国 家安 全 等 公共 领 域 的 项 目 , 以 非 经 营 性 项 目 为主 。国 家完 善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 发 挥 政 府 投 资资 金 的 引 导 和 带 动 作 用 , 鼓 励社 会 资 金 投 向 前 款 规 定 的 领 域 。国 家 建 立 政 府 投 资 范 围 定 期 评 估 调 整 机 制 , 不 断 优 化 政 府 投 资 方 向和结 构 。政 府 投 资 主 要 以 非 经 营 性 公共 领 域 的 项 目

20、 为主 , 与 P结 合 来看 , P的 三 种 模 式 中 未来 使 用 者 付 费 和 使 用 者 付 费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的项 目 将 占 主 导 , 政 府 付 费 项 目 原 则 上 将 以 政 府 投 资 为主 。第 四 条 政 府 投 资 应 当 遵 循 科 学 决 策 、 规 范 管 理 、 注 重 绩 效 、 公 开 透明 的 原 则 。政 府 投 资 遵 循 的 原 则 与 P模 式 遵 循 的 “ 规 范 运 行 、 严 格 监 管 、 公 开透 明 、 诚 信 履 约 ” 原 则 相 符 应 。第 五 条 政 府 投 资 应 当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21、 水 平 和 财 政收支 状 况 相 适 应 。国 家 加 强 对 政 府 投 资资 金 的 预 算 约 束 。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违 法 违规 举 借债 务 筹 措 政 府 投 资资 金 。强 调 控 制 地 方政 府 债 务 的 决 心 , 与 2018年 财 经 23号 等 文 件 相 呼 应 ,核 心 是 禁 止 金 融 机构 直 接 或 间 接 为 地 方政 府 融 资 。 政 府 投 资 应 当 与 经 济 社会 发 展 水 平 和 财 政收支 状 况 相 适 应 , 实 质 是 有 多 少 钱 办 多大 事 , 将 有 限 的资 金 用 在 刀刃 , 未来

22、政 府 直 接 投 资 的 基 建 项 目 将 会 减 少 。 从 经 济 发 展 的 角度 看 ,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中 的 优 化区 域 和 发 展 区 域 内 的 政 府 和 企 业投 资 项 目 将 是 基 建市 场 的 热点 。第 六 条 政 府 投 资资 金 按 项 目 安 排 , 以 直 接 投 资 方 式 为主 ; 对 确 需 支持 的 经 营 性 项 目 , 主 要 采 取 资 本 金 注 入 方 式 , 也 可 以 适 当 采 取 投 资 补 助 、贷 款 贴 息 等 方 式 。安 排 政 府 投 资资 金 , 应 当 符 合 推 进 中 央 与 地 方 财 政 事 权 和 支 出 责 任 划分 改 革 的 有 关 要 求 , 并平 等 对 待 各 类 投 资 主 体 , 不 得 设 置 歧 视 性 条 件 。国 家 通 过 建 立 项 目 库 等 方 式 , 加 强 对 使 用 政 府 投 资资 金 项 目的 储 备 。与 P政 策 相 衔 接 , 经 营 性 项 目 ( P中 的 使 用 者 付 费 和 使 用 者 付费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项 目 ) 政 府 可 以 采 取 资 本 金 注 入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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