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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加 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的 前 期 工 作 , 保 证 前 期 工 作 的 深 度 达到 规 定 的 要 求 , 并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初 步 设计 以 及 依 法 应当 附 具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负责 。政 府 投 资 项 目的 控 制 落 脚 于 初 步 设计 , 对 应 的 投 资 额 为 初 步 设计 概算 , 建 设 部 2017年 9月 出 台 了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费 用 项 目 组 成 、 建 设项 目 总 投 资费 用 参 考 计 算 方 法 等 文 件 , 对 原 有 的 概 算 组 成 进 行 了

2、调 整 ,值 得 对 比 分 析 。 项 目 单 位 对 项 目 前 期 相 关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负责 并 明 确 了 问 责机 制 , 有 利 于 项 目 前 期 论证 工 作 的 规 范 性 、 科 学 性 , 也从一 定 程 度 上 解 决了 2017年 92号 文 指 出 的 P项 目 “ 两 评 一 案 ” 不 科 学 、 不 合 理 问 题 。第 十 条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项 目 外 ,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当 通 过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 以下 简 称 在 线 平 台 ), 使 用 在 线 平

3、台生 成 的 项 目 代 码 办 理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手 续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在 线 平 台 列 明 与 政 府 投 资 有 关的 规 划 、 产业 政 策等 , 公 开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的 办 理 流 程 、 办 理 时 限 等 ,并 为 项 目 单 位 提 供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的 建 立 与 P综 合 信 息 平 台 的 建 立 都 属 国 家 顶 层 设计 重 要 环 节 , 让 项 目 在 阳 光 下 运 行 真 正 接 受 全 社 会 的监 督 。第 十 一

4、条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发 展 规 划 、 相 关 领 域 专 项 规 划 、 产业 政 策等 , 从下 列 方 面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进 行 审 查 ,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 一 ) 项 目 建 议 书 提 出 的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 二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分 析 的 项 目的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 社 会 效 益 以 及项 目 资 金 等 主 要 建 设 条 件 的 落 实 情 况 ;( 三 ) 初 步 设计 及 其 提 出 的 投 资 概 算

5、 是 否 符 合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 以及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要 求 ;( 四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审 查 的 其 他事 项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不予 批 准 的 , 应 当 书面 通 知 项 目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或 者 投 资 规 模 较 大 的 政 府投 资 项 目 ,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中介

6、服 务 机构 评 估 、 公众 参 与 、 专 家 评议 、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从 项 目的 审 批 要 件上 看 基 本 没 有 调 整 , P应 划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类型 , 严 格 按 上 述 程 序 执 行 。 由 于 本条 例 问 责 机 制 的 建 立 , 将 加 大 政 府 发 改部 门 的 审 批 责 任 。 如 何 判 断 项 目 属 于 重 大 影 响 或 者 投 资 规 模 较 大 , 目 前 尚无 具 体 标 准 ,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估 计 地 方政 府 会 采 取 将 所 有 项 目

7、均 视 为重 大 影 响 或 者 投 资 规 模 较 大 型 。第 十 二 条 经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 投 资 概 算 是 控 制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依 据 。初 步 设计 提 出 的 投 资 概 算 超 过 经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提 出 的 投 资 估算 10%的 ,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向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投 资 主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项 目 单 位 重 新 报 送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概 算 不

8、 超 估 算 的 10%一 直 是 地 方政 府 审 查 概 算 时 坚 持 的 原 则 , 此次 列入 国 务 院 条 例 , 从 法 律 阶 位 上 提 升 。 本条 明 确 了 概 算 超 估 算 10%的 处 理 原则 , 但 由 于 涉 及 问 责 ,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超 估 算 10后 重 新 审 批 概 算 的 可能 性 将 变 得异 常 困 难 。 对 建 筑 企 业 而 言 ,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已 完 未 验 工 程 , 若涉 及 超 估 算 10%的 , 则 需 要 通 过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等 措 施 消 化 。第 十 三 条 对 下 列 政

9、 府 投 资 项 目 ,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简 化 需 要 报批 的 文 件 和 审 批 程 序 :( 一 ) 相 关 规 划 中 已 经 明 确 的 项 目 ;( 二 ) 部 分 扩 建 、 改 建 项 目 ;( 三 ) 建 设 内 容 单 一 、 投 资 规 模 较 小 、 技 术 方 案 简 单 的 项 目 ;( 四 ) 为 应 对 自 然 灾 害 、 事 故 灾 难 、 公共 卫 生 事件 、 社 会 安 全 事件 等突 发 事件 需 要 紧 急 建 设 的 项 目 。前 款 第 三 项 所 列 项 目的 具 体 范 围 ,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10、 会 同 国 务 院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采 取 投 资 补 助 、 贷 款 贴 息 等 方 式 安 排 政 府 投 资资 金 的 , 项目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第 三 章 政 府 投 资 年度 计 划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负责 安 排 的 政 府 投 资 编 制 政 府 投资 年度 计 划 ,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对 其 负责 安 排 的 本 行 业 、 本 领 域 的 政 府投 资 编 制 政 府 投 资 年度 计 划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11、关 部 门 按 照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 编 制 政 府投 资 年度 计 划 。第 十 六 条 政 府 投 资 年度 计 划 应 当 明 确 项 目 名 称 、 建 设 内 容 及 规 模 、建 设 工 期 、 项 目 总 投 资 、 年度 投 资 额 及 资 金 来 源 等 事 项 。第 十 七 条 列 入 政 府 投 资 年度 计 划 的 项 目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 采 取 直 接 投 资 方 式 、 资 本 金 注 入 方 式 的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已 经批 准 或 者 投 资 概 算 已 经 核 定 ;( 二 ) 采 取 投 资

12、 补 助 、 贷 款 贴 息 等 方 式 的 , 已 经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理 手 续 ;( 三 ) 县 级 以上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八 条 政 府 投 资 年度 计 划 应 当 和 本 级 预 算 相 衔 接 。第 十 九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经 批 准 的 预 算 , 按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国 库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及 时 、 足 额 办 理 政 府 投 资资 金 拨 付 。强 调 年度 投 资 计 划 的 科 学 性 、 规 范 性 , 使 年度 投 资 计 划 与 年度 预

13、算 有效 衔 接 , 与 新 预 算 法 结 合 理 解 , 政 府年度 投 资 计 划 与 年度 预 算 也 应 与中 期 投 资 规 划 和 中 期 预 算 规 划 相 衔 接 。第 四 章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实 施第 二 十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 应 当 符 合 本条 例 和 有 关 法 律 、 行政 法 规规 定 的 建 设 条 件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建 设 条 件 的 , 不 得开 工 建 设 。国 务 院 规 定 应 当 审 批 开 工 报 告 的 重 大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开工 报 告 审 批手 续 后

14、方 可 开 工 建 设 。第 二 十 一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批 准 的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规 模 和 建 设 内 容 实 施 ; 拟 变 更 建 设 地 点 或 者 拟 对 建设 规 模 、 建 设 内 容 等 作 较 大 变 更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原 审 批 部 门 审批 。第 二 十 二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落 实到 位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不 得 由 施 工 单 位 垫 资 建 设 。第 二

15、十 三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投 资 原 则 上不 得 超 过 经 核 定 的 投 资 概算 。因国 家 政 策 调 整 、 价 格 上 涨 、 地 质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等 原 因 确 需 增 加投 资 概 算 的 ,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提 出 调 整方 案 及 资 金 来 源 ,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报原 初 步 设计 审 批 部 门 或 者 投 资 概 算 核 定 部 门 核 定 ; 涉 及 预 算 调 整 或 者 调 剂的 , 依 照 有 关 预 算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强 调 施 工 许 可 的

16、 重 要 性 。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不 得 由 施 工 单 位 垫 资 建 设 , 实质 是 禁 止 当 前 部 分 地 方政 府 推 行 的 “ EPC+F” 模 式 , 未来 施 工 企 业 将 无 垫资 压 力 , 但 同 时政 府 直 接 投 资 项 目 也 将 减 少 , 市 场 竞 争 压 力 将 加 大 。 第 十二 条 明 确 了 概 算 超 估 算 10%时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条 可 理 解 为 明 确 了 估算 10%以 内 的 概 算 调 整 原 则 , 建 设 规 模 、 建 设 内 容 和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 价 格上 涨 、 地 质 条 件 发

17、 生 重 大 变化 等 原 因 可 调 整 概 算 。第 二 十 四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合 理 确 定 并 严 格 执行 建 设 工 期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人不 得 非 法 干 预 。杜 绝 行 政 意 识 搞 政 绩 工 程 , 减 轻 施 工 企 业 因 政 绩 工 程 造 成 的 成 本 增 加压 力 。第 二 十 五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成 后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竣 工验 收 , 并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及 时 办 理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结

18、 余 的 财 政 资 金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回国 库 。强 调 竣 工 验 收 和 竣 工 决 策 的 重 要 性 和同 步 性 , 但 未 对 竣 工 验 收 和 财 务决 算 时 间 作 出 规 定 , 能 否 及 时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和 财 务 决 算 对 施 工 企 业 影 响 依然 很 大 。第 二 十 六 条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已 建 成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委 托 中介 服 务 机构 对 所 选 项 目 进 行后 评 价 。 后 评

19、 价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建 成 后 的 实 际 效 果 , 对 项 目 审 批 和 实 施 进 行全 面 评 价 并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二 十 七 条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依 法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负 有 监 督 管 理 职 责的 其 他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在 线 监 测 、 现 场 核 查 等 方 式 , 加 强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实施 情 况 的监 督 检 查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在 线 平 台 如 实 报 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 建 设 进度 、 竣 工 的 基 本 信 息

20、 。第 二 十 八 条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依 法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负 有 监 督 管 理 职 责的 其 他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 通 过 在 线 平 台 实 现 信 息共 享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档案管 理 , 将 项 目 审 批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文 件 、 资 料 存 档 备 查 。第 三 十 条 政 府 投 资 年度 计 划 、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和 实 施 以 及 监 督 检查 的 信 息

21、应 当 依 法 公 开 。第 三 十 一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的 绩 效 管 理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 安 全 生产 管 理 等 事 项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形 成 闭 环 管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第 三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责 令 改 正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和 直 接 责 任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一 ) 超越 审 批 权 限 审 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二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22、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予以 批 准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核 定 或 者 调 整政 府 投 资 项 目的 投 资 概 算 ;( 四 ) 为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项 目 安 排 投 资 补 助 、 贷 款 贴 息 等 政 府 投 资资金 ;( 五 ) 履 行 政 府 投 资 管 理 职 责 中 其 他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的 情 形 。第 三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依 照 有 关 预 算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一 )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违 法

23、违 规 举 借债 务 筹 措 政 府 投 资资 金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 足 额 办 理 政 府 投 资资 金 拨 付 ;( 三 ) 转 移 、 侵 占 、 挪 用 政 府 投 资资 金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责 令 改 正 , 根 据 具 体 情况 , 暂 停 、 停 止 拨 付 资 金 或 者 收 回 已 拨 付 的 资 金 , 暂 停 或 者 停 止 建 设 活动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和 直 接 责 任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一 )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24、 建 设 条 件 开 工 建 设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二 )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或 者 投 资 补 助 、 贷 款 贴 息 等 政府 投 资资 金 ;( 三 ) 未 经 批 准 变 更 政 府 投 资 项 目的 建 设 地 点 或 者 对 建 设 规 模 、 建 设内 容 等 作 较 大 变 更 ;( 四 ) 擅 自 增 加 投 资 概 算 ;( 五 )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垫 资 建 设 ;( 六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实 施 或 者 不 按 照 建 设 工 期 实 施 已 批 准 的 政 府 投 资项 目

25、。第 三 十 五 条 项 目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将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和 实 施 过 程 中的 有 关 文 件 、 资 料 存 档 备 查 , 或 者 转 移 、 隐 匿 、 篡 改 、 毁 弃 项 目 有 关 文件 、 资 料 的 , 责 令 改 正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和 直 接 责 任人 员 依 法 给 予处 分 。第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本条 例 规 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问 责 机 制 的 建 立 将 有 利 于 文 件 落 地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七 条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26、 领 域 政 府 投 资 的 管 理 办 法 , 由 国 务 院 国 防科 技 工 业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本条 例 规 定 的 原 则 另 行 制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的 固 定 资 产 投资 管 理 , 按 照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执 行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领 域 、 军 事 领 域 不 适 用 本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本条 例 自 2019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桂机电职院职改字2011 2 号关于开展二一一年度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各部门:根据自治区职称改

27、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 于 二 一 一 年 度 全 区 改革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桂 职 办 201163 号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关 于 2011 年度 全 区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桂 教 职 改 201173 号 )、自治 区 文 化 厅 关 于 做 好 2011 年 度 全 区 艺 术 、图 书 资 料 、文 物 博 物 、群 众 文 化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桂 文 办 发 201184 号 )等 文 件 要 求 ,现将 我 院 2011 年度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

28、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使用申报系统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的统一部署和各系列职改办的要求,2011 年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按照广西职称信息化申报评审管理系统要求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可在以下网站免费下载:北京东方智辰公司网:ww (建议在此网站下载)广西人事人才网:广西人才网:广西人事考试网:请申报人员及时上网下载软件及相关电子文档模版。二、申报条件及要求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系列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同意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审 条 件 修 订 意 见 的 批 复 等 5 个文件的通知(

29、 桂 教 职 改 201085 号 )执 行 。相 关 文 件 电 子 版 可 在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职 改 办 网 页( 学 院 党 委 组 织 部 (学 院 人 事处 )网 页 职 改 专 栏 查 看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文件尚未收到,暂时按去年的文件执行,待收到相关文件后再及时转发给各部门。三、关于论文代表作鉴定申报图书资料系列、工艺美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要提交一篇论文作为代表作进行专家鉴定。请申报副研究馆员、高级工艺美术师的人员于 7 月 1 日前将代表作原件及复印件(一式 2 份)和填写好的代表作专家鉴定意见表(A 4 纸)交学院职改办,逾期不再受理。四、关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免试问题职称外语考试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 1 号) 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 42 号)和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 200993 号)执行。需要申请免计算机或职称外语考试的人员,请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前将免试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职改办,逾期不再受理。五、关于破格申报问题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系列的破格申报条件按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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