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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3068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64 大小:2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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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应 当 会 同 城 乡 规 划部 门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合 理 规划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 非 机 动 车 道 、 人 行 步道 、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 出 租 汽 车 停 靠点 、 公 共 停 车 泊 位 和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 并与 道 路 同 步 规 划 、 同 步 建 设 、 同 步 使用 。第 十 二 条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应当 依 据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行 人 过街 设 施 ,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道 应 当 采 用立 体 行 人 过 街 方 式 。第 十 三 条 公 安 机 关

2、 交 通 管 理 部门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状 况 和 停 车 需 求 , 可以 在 城 市 道 路 范 围 内 施 划 、 调 整 停 车泊 位 。施 划 、 调 整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应 当 坚持 合 理 规 划 、 科 学 设 置 和 有 效 管 理 的原 则 , 不 妨 碍 通 行 、 不 占 用 盲 道 。第 十 四 条 在 中 小 学 校 、 幼 儿 园上 下 学 期 间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可 以 在 校 园 周 边 设 置 临 时 停 车 区 域 ,供 接 送 学 生 的 机 动 车 临 时 停 车 。第 十 五 条 举 行 大 型 群 众 性

3、活 动影 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 承 办 单 位 应 当制 定 包 括 车 辆 停 放 、 交 通 疏 导 等 有 关内 容 的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方 案 , 公 安 机 关应 当 依 法 予 以 审 核 , 并 制 定 、 落 实 交 通组 织 方 案 。举 办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公 共 停 车设 施 不 足 的 , 承 办 单 位 应 当 临 时 租 借停 车 场 地 。第 十 六 条 道 路 两 侧 及 隔 离 带 上设 置 的 管 线 、 照 明 设 施 以 及 种 植 的 植物 不 得 影 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 有 遮 挡 交通 管 理 设 施

4、等 影 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情 形的 , 交 通 运 输 、 建 设 、 电 力 、 园 林 绿 化 、通 讯 等 部 门 及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单 位 应 当及 时 进 行 修 复 或 者 排 除 。横 跨 道 路 设 置 管 线 、 公 益 性 宣 传牌 ( 栏 ) 、 横 幅 等 设 施 , 不 得 遮 挡 路 灯 、交 通 信 号 灯 、 交 通 标 志 、 交 通 技 术 监 控设 备 , 不 得 妨 碍 安 全 视 距 或 者 影 响 通行 。第 十 七 条 禁 止 下 列 影 响 道 路 通行 和 妨 碍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使 用 的 行 为 :( 一 ) 在

5、 道 路 及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上搁 置 物 品 或 者 遮 挡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二 ) 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上 设置 广 告 牌 、 指 路 牌 , 张 贴 广 告 等 ;( 三 ) 擅 自 在 道 路 上 设 置 含 有 交通 指 示 内 容 的 标 识 、 标 牌 ;( 四 ) 涂 改 、 损 毁 交 通 标 志 、 交 通 标线 、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等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五 ) 设 置 地 桩 、 地 锁 、 石 墩 或 者 其他 障 碍 物 阻 碍 机 动 车 停 放 和 妨 碍 行 人通 行 ;( 六 ) 使 用 铁 链 、

6、栏 杆 、 锥 筒 等 物 品圈 占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 七 ) 在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内 从 事 商业 宣 传 , 贩 卖 物 品 , 机 动 车 清 洗 、 装 饰 、修 理 , 放 置 物 品 等 活 动 ;( 八 )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收 取 停 车 费用 ;( 九 ) 其 他 影 响 道 路 通 行 和 妨 碍道 路 停 车 泊 位 使 用 的 行 为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 十 八 条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机 动车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 机 动 车 号 牌 保 持 清 晰 、 完 整 ,不 得 遮 挡 或 者 倒 置 , 变 形

7、 、 残 缺 、 褪 色及 字 迹 模 糊 的 , 应 当 及 时 换 领 ;( 二 ) 不 得 安 装 、 使 用 高 音 、 怪 音 喇叭 , 大 功 率 音 响 ;( 三 ) 不 得 改 装 、 加 装 外 部 照 明 、 信号 设 备 、 光 电 器 材 等 干 扰 交 通 技 术 监控 设 备 和 影 响 车 辆 运 行 安 全 的 装 置 ;( 四 ) 不 得 非 法 改 装 消 声 器 、 改 变车 身 颜 色 、 加 高 或 者 降 低 机 动 车 底 盘等 改 变 机 动 车 外 观 、 构 造 和 技 术 数 据 。第 十 九 条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门 可

8、以 会 同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对 污染 物 排 放 超 标 的 机 动 车 采 取 限 制 通行 、 禁 止 通 行 等 措 施 。第 二 十 条 禁 止 驾 驶 非 法 改 装 、拼 装 带 有 动 力 装 置 的 两 轮 、 三 轮 车 和带 有 动 力 装 置 直 立 驾 驶 的 单 轮 、 两 轮车 上 道 路 行 驶 。第 二 十 一 条 禁 止 采 取 他 人 替代 、 替 代 他 人 或 者 介 绍 替 代 道 路 交 通安 全 违 法 行 为 记 分 等 方 式 , 处 理 交 通技 术 监 控 设 备 记 录 的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行为 。第四章道路通

9、行规定第 二 十 二 条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机动 车 ,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一 ) 机 动 车 行 经 人 行 横 道 时 , 应当 减 速 行 驶 ; 遇 行 人 正 在 通 过 人 行 横道 , 应 当 停 车 让 行 。 机 动 车 行 经 没 有 交通 信 号 的 道 路 时 , 遇 行 人 横 过 道 路 , 应当 避 让 ;( 二 ) 遇 有 前 方 机 动 车 停 车 排 队 、或 者 缓 慢 行 驶 , 应 当 依 次 排 队 等 候 , 不得 进 入 路 口 或 者 在 人 行 横 道 、 网 状 线区 域 内 停 车 等 候 , 已 进 入 路 口

10、 的 应 当立 即 驶 出 ;( 三 ) 通 过 设 有 方 向 指 示 信 号 灯控 制 的 交 叉 路 口 , 同 方 向 直 行 车 辆 放行 时 , 有 左 转 弯 待 转 区 的 , 左 转 弯 的 机动 车 应 当 进 入 待 转 区 等 待 ;( 四 ) 载 客 汽 车 车 厢 内 放 置 物 品 ,不 得 遮 挡 车 窗 , 不 得 从 车 窗 、 车 门 以 及后 备 箱 处 突 出 到 车 身 以 外 ;( 五 ) 牵 引 故 障 机 动 车 的 , 在 最 右侧 机 动 车 道 行 驶 ;( 六 ) 夜 间 在 照 明 条 件 良 好 的 城市 道 路 行 驶 时 , 不

11、 得 使 用 远 光 灯 ;( 七 ) 不 得 穿 拖 鞋 、 吸 烟 、 使 用 手 持电 话 等 妨 碍 安 全 驾 驶 的 行 为 ;( 八 ) 不 得 从 车 窗 向 外 抛 掷 物 品 。第 二 十 三 条 大 型 、 中 型 载 客 汽车 可 以 使 用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 其 他 机 动车 可 以 在 市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公告 的 时 段 使 用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遇 特 殊 情 况 时 , 其 他 车 辆 可 以 在交 通 警 察 的 指 挥 下 借 用 公 交 专 用 车 道行 驶 。第 二 十 四 条 城 市 公 共 客 运 汽车 和

12、 公 路 班 线 客 运 车 辆 不 得 擅 自 改 变行 驶 路 线 ;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不 得 在 站 点以 外 停 车 上 下 乘 客 或 者 候 客 。城 市 公 共 客 运 汽 车 进 入 站 点 时 ,应 当 在 站 点 内 单 排 靠 右 侧 停 车 , 暂 时不 能 进 入 站 点 的 , 单 排 依 次 等 候 进 站 ;驶 离 站 点 时 , 应 当 单 排 依 次 行 驶 。第 二 十 五 条 机 动 车 在 道 路 上停 车 ,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一 ) 禁 止 在 有 禁 停 标 志 、 标 线 的路 段 停 放 车 辆 和 临 时 停 车

13、 ;( 二 ) 在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内 按 照 指示 方 向 入 位 停 车 ;( 三 ) 遇 有 停 车 场 或 者 道 路 停 车泊 位 已 满 , 无 法 进 入 时 , 不 得 占 用 道 路排 队 等 候 。第 二 十 六 条 机 动 车 在 城 市 道路 发 生 故 障 的 , 驾 驶 人 应 当 迅 速 将 车辆 移 至 不 妨 碍 交 通 的 地 点 , 并 按 规 定设 置 警 示 标 志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道 路 上 发 生 交 通事 故 , 未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当 事 人 对 事 实及 成 因 无 争 议 的 , 应 当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14、情 况 下 采 取 现 场 拍 照 、 录 像 等 方 式 固定 现 场 证 据 后 , 立 即 将 车 辆 撤 离 至 不妨 碍 交 通 的 地 点 , 采 取 自 行 协 商 或 者共 同 前 往 交 通 事 故 快 速 理 赔 服 务 点 等方 式 处 理 。当 事 人 对 事 实 及 成 因 有 争 议 的 ,应 当 迅 速 报 警 , 按 照 交 通 警 察 的 要 求 ,采 取 现 场 拍 照 、 录 像 等 方 式 固 定 现 场证 据 后 , 立 即 将 车 辆 撤 离 至 不 妨 碍 交通 的 地 点 。第 二 十 八 条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当事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15、 不 到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理 部 门 接 受 事 故 调 查 的 , 公 安 机 关 交通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出 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定 书 或 者 事 故 证 明 , 并 在 文 书 中 注 明 。第 二 十 九 条 驾 驶 非 机 动 车 应 当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一 ) 按 照 道 路 交 通 信 号 指 示 通行 ;( 二 )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行 驶 ; 在 没有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道 路 上 , 应 当 靠 车 行道 的 右 侧 行 驶 ;( 三 ) 不 得 进 入 城 市 快 速 路 、 机 动车 专 用 高 架 桥 或 者 其

16、 他 封 闭 的 机 动 车专 用 道 ;( 四 ) 不 得 使 用 手 持 电 话 、 牵 引 动物 。第 三 十 条 非 机 动 车 应 当 在 规定 地 点 集 中 停 放 。 未 设 停 放 地 点 的 , 非机 动 车 停 放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车 辆 和 行 人通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行 人 在 道 路 上 通行 ,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一 ) 按 照 道 路 交 通 信 号 指 示 通行 , 严 禁 闯 红 灯 ;( 二 ) 在 人 行 道 内 行 走 , 没 有 人 行道 的 , 靠 路 边 行 走 ;( 三 ) 横 过 道 路 时 , 有 行 人

17、 过 街 设施 的 , 应 当 走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 没 有 行 人过 街 设 施 的 , 应 当 走 人 行 横 道 , 没 有 人行 横 道 的 , 应 当 观 察 来 往 车 辆 的 情 况 ,确 认 安 全 后 直 行 通 过 ;( 四 ) 不 得 进 入 城 市 快 速 路 、 机 动车 专 用 高 架 桥 或 者 其 他 封 闭 的 机 动 车专 用 道 ;( 五 ) 不 得 在 道 路 上 使 用 滑 板 、 轮滑 等 滑 行 工 具 ;( 六 ) 不 得 在 道 路 上 乞 讨 或 者 从事 散 发 广 告 、 兜 售 物 品 等 活 动 ;( 七 ) 不 得 翻 越

18、 、 倚 坐 、 搬 移 、 踩 踏 、污 损 交 通 隔 离 设 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理 部 门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实 施处 罚 ,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 公 正 、 公 开 、 及 时的 原 则 , 坚 持 教 育 与 处 罚 相 结 合 , 对 于情 节 轻 微 , 未 影 响 道 路 通 行 的 , 指 出 违法 行 为 , 给 予 警 告 后 放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七条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 第 十 八 条 第 四 项规 定 的 , 责 令 改 正 , 并 处

19、五 百 元 罚 款 。第 三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八条 第 一 项 、 第 三 项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七项 , 第 二 十 四 条 , 第 二 十 五 条 , 第 二 十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 处 二 百 元 罚款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八条 第 二 项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六项 、 第 八 项 规 定 的 , 处 一 百 元 罚 款 。第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条 、 第 二 十 九 条 、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 处五 十 元 罚 款 。第 三 十 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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