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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3383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99.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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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国 务院 令 第 653 号 国务 院关 于修 改部 分行 政法规 的决 定 已 经 2014 年 7 月 9 日国 务院 第 54 次常务 会议 通过 , 现予公 布, 自公 布之 日起 施行。 总理 李克 强 2014 年 7 月 29 日 国 务 院关 于 修改 部 分行 政 法规 的 决定 为 了依 法推 进行 政审 批制度 改革 和政 府职 能转 变,发 挥好 地方 政府 贴近 基层的 优势 ,促 进和 保 障政府 管理 由事 前审 批更 多地转 为事 中事 后监 管, 进一步 激发 市场 活力 、发 展动力 和社 会创 造力 , 根据2014 年1 月28

2、日国 务院公 布的 国 务院 关于 取消和 下放 一批 行政 审批 项目的 决定 , 国务 院 对取消 和下 放的 行政 审批 项目涉 及的 行政 法规 进行 了清理 。经 过清 理, 国务 院决定 : 对 21 部行 政 法规的 部分 条款 予以 修改 。 一 、将 国 务院 关于 通用航 空管 理的 暂行 规定 第八 条修 改为 :“ 经营 通用航 空业 务的 企业 , 可以承 担中 国境 外通 用航 空业务 ,但 是应 当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办理 相关 手续 。” 二 、将 高 等教 育自 学考试 暂行 条例 第 六条 第三款 第三 项修 改为 :“ 制定高 等教 育自 学考 试 开

3、考专 业的 规划 ,审 批开 考本科 专业 ”。 第 十一 条修 改为 :“ 高等教 育自 学考 试开 考专 科新专 业, 由省 考委 确定 ;开考 本科 新专 业, 由 省考委 组织 有关 部门 和专 家进行 论证 ,并 提出 申请 ,报全 国考 委审 批。 ” 三 、删 去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船舶 登记 条例 第 七条第 一款 。 删 去第 五十 三条 中的 “擅自 雇用 外国 籍船 员或 者”。 四 、将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条例 第二 十六 条中 的“ 向审 批机关 登记 ”修 改为 “按照 职责 分工 向省 级人 民政府 农业 、林 业行 政部 门登记 ”。

4、五 、删 去 矿产 资源 勘查区 块登 记管 理办 法 第十三 条第 一款 中的 “经 评估确 认的 ”。 第 十三 条第 二款 修改 为:“ 国家 出资 勘查 形成 的探矿 权价 款, 由具 有矿 业权评 估资 质的 评估 机 构进行 评估 ;评 估报 告报 登记管 理机 关备 案。 ” 第 三十 八条 修改 为: “中外 合作 勘查 矿产 资源 的,中 方合 作者 应当 在签 订合同 后, 将合 同向 原 发证机 关备 案。 ” 删 去第 四十 条。 六 、删 去 矿产 资源 开采登 记管 理办 法 第十 条第一 款中 的“ 经评 估确 认的” 。 第 十条 第二 款修 改为 :“国 家出

5、 资勘 查形 成的 采矿权 价款 ,由 具有 矿业 权评估 资质 的评 估机 构 进行评 估; 评估 报告 报登 记管理 机关 备案 。” 第 二十 九条 修改 为: “中外 合作 开采 矿产 资源 的,中 方合 作者 应当 在签 订合同 后, 将合 同向 原 发证机 关备 案。 ” 七 、将 探 矿权 采矿 权转让 管理 办法 第 九条 第二款 修改 为: “国 家出 资勘查 形成 的探 矿权 、 采矿权 价款 ,由 具有 矿业 权评估 资质 的评 估机 构进 行评估 ;评 估报 告报 探矿 权、采 矿权 登记 管理 机 关备案 。” 八 、将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 地管 理法 实施 条例

6、 第十 七条 第二 款修 改为 :“在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 划确定 的土 地开 垦区 内, 开发未 确定 土地 使用 权的 国有荒 山、 荒地 、荒 滩从 事种植 业、 林业 、畜 牧 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 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 、直 辖市 规定 的权 限,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批 准。 ” 删 去第 十七 条第 三款 。 第 十七 条第 四款 改为 第三款 ,并 将其 中的 “县 级以上 人民 政府 ”修 改为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 府”。 九 、将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人 民币 管理 条例 第 十三条 修改 为

7、: “除 中国 人民银 行指 定的 印制 人 民币的 企业 外, 任何 单位 和个人 不得 研制 、仿 制、 引进、 销售 、购 买和 使用 印制人 民币 所特 有的 防 伪材料 、防 伪技 术、 防伪 工艺和 专用 设备 。有 关管 理办法 由中 国人 民银 行 另 行制定 。” 十 、删 去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电信 条例 第 十九 条第二 款。 第 二十 一条 第一 款中 的“未 经国 务院 信息 产业 主管部 门批 准” 修改 为“ 遵守网 间互 联协 议和 国务院信 息产 业主 管部 门的 相关规 定, 保障 网间 通信 畅通” 。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电

8、信业务经营者应当 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 电信市 场供 求状 况等 因素 ,合理 确定 电信 业务 资费 标准。 ” 删 去第 二十 四条 。 第 二十 五条 改为 第二 十四条 ,修 改为 :“ 国家 依法加 强对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资费 行为 的监 管, 建 立健全 监管 规则 ,维 护消 费者合 法权 益。 ” 第 二十 六 条 改为 第二 十五条 ,删 去第 一款 。 第 四十 一条 改为 第四 十条, 删去 第三 项。 十 一、 删去 出 版管 理条例 第 三十 五条 第一 款。 第 四十 条中 的“ 印刷 或者复 制单 位、 发行 单位 ”修改 为“ 印刷 或者 复制 单位、 发

9、行 单位 或者 个 体工商 户” 。 第 六十 五条 增加 一项 ,作为 第六 项: “印 刷或 者复制 单位 、发 行单 位或 者个体 工商 户印 刷或 者 复制、 发行 伪造 、假 冒出 版单位 名称 或者 报纸 、期 刊名称 的出 版物 的” 。 十 二、 将 安全 生产 许可证 条例 第 二条 第一 款、第 十一 条、 第十 二条 中的“ 民用 爆破 器材 ” 修改为 “民 用爆 炸物 品” 。 第 五条 修改 为: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民用 爆炸 物品 行业 主管 部门负 责民 用爆 炸物 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 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

10、主 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十 三、 将 反兴 奋剂 条例 第十 一条 第一 款中 的“还 应当 取得 进口 准许 证”修 改为 “还 应当 取 得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府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颁 发的 进口 准许 证” 。 第 十一 条第 二款 中的 “国务 院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部门 ”修 改为 “省 、自 治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食品药 品监 督管 理部 门” 。 十 四、 将 兽药 管理 条例 第七 条第 二款 修改 为:“ 研制 新兽 药, 应当 进行安 全性 评价 。从 事 兽药安 全性 评价 的单 位应 当遵守 国务 院兽 医行 政管 理部门 制定

11、 的兽 药非 临床 研究质 量管 理规 范和 兽 药临床 试验 质量 管理 规范 。” 第 七条 增加 一款 ,作 为第三 款: “省 级以 上人 民政府 兽医 行政 管理 部门 应当对 兽药 安全 性评 价 单位是 否符 合兽 药非 临床 研究质 量管 理规 范和 兽药 临床试 验质 量管 理规 范的 要求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公布监 督检 查结 果。 ” 十 五、 将 易制 毒化 学品管 理条 例 第十 条第 一款中 的“ 国务 院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 部门 ”修 改 为“省 、自 治区 、直 辖市 人民政 府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部门 ”。 十 六、 将 放射 性同 位素与 射线

12、装置 安全 和防 护条例 第 六条 第一 款修 改 为: “除 医疗 使用 类放射 源、 制备 正电 子发 射计算 机断 层扫 描用 放射 性药物 自用 的单 位外 ,生 产放射 性同 位素 、销 售 和使用 类 放射 源、 销售 和使用 类 射线 装置 的单 位的许 可证 ,由 国务 院环 境保护 主管 部门 审批 颁 发。”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 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 由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府 环境 保护 主管 部门 审批颁 发。 ” 十七、将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 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第十九

13、条第一款、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 第四十 九条 、第 五十 三条 、第五 十四 条中 的“ 国防 科技工 业主 管部 门” 修改 为“民 用爆 炸物 品行 业 主管部 门” 。 第 十二 条增 加一 款, 作为第 三款 :“ 民用 爆炸 物品生 产企 业持 民 用爆 炸物品 生产 许可 证 到 工商行 政管 理部 门办 理工 商登记 ,并 在办 理工 商登 记后3 日内 ,向 所在 地县 级人民 政府 公安 机关 备 案。” 第 十三 条修 改为 :“ 取得 民用 爆炸 物品 生产 许可证 的 企业 应当 在基 本建设 完成 后, 向省

14、 、 自治区 、直 辖市 人民 政府 民用爆 炸物 品行 业主 管部 门申请 安全 生产 许可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 擅自在江河 、 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 , 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 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本办法有规定的 , 依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未规定 , 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 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 ,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 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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