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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3447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259.9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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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镇财规 2017 7号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镇江市中心社区建设 考核 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民政局,镇江新区社发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镇江市中心社区建设考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镇江市中心社区建设考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镇江市中心社区建设考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镇江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项 目信用承诺书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民政局 2017年 12月 1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镇江市财政局 2017年 1

2、2月 19日印发 2 附件 1: 镇江市中心社区建设 考核专项 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了 规范中心社区建设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 构建 “中心社区 +基本社区 ”的社区片区服务中心化的机制,进一步便捷居民办事、提高服务效 能,促进基本社区自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 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市区中心社区建设考核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晰、

3、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 四 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 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交市人代会审批。 第六条 经市 人代会审批通过,预算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结合工作实际予以下拨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批复与下达;对政府专项预算执3 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民政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核查工

4、作;负责对完工项目组织考核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政府专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按照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推进中心社区完善服务功能和开展特色品牌服务。主要用于:中心社区为民服务设施建设及维修、设施设备购置、服务功能设置等方面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严禁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用于非为民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建设维修及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的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5、、中心社区建设项目有立项规划,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2、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不少于 1500 平方米,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3、区位布局合理,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作用, 设置符合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的居家养老、文体活动、医疗卫生、4 社会组织服务和社区教育等功能, 便于为居民提供服务; 4、项目必须在补助资金下发后 1年内竣工; 5、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残疾人之家等建设相结合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各辖区民政局申报中心社区建设考核资助项目。各辖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初审,于每年 11月底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提交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

6、进行汇总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下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遵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按规定由市民政局限期收回,并及时上交市财政。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 评价制度。按规定组织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报告依法公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完成情况、专项

7、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5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并做好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承诺书(见附件)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造假、虚报、甚至私分、侵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拨款,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1月 19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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