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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通知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3492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76.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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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宁职称办 2019 20号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 2018 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 办发 2018 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创新,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 申报 受理 范围 我市各系列职称申报受理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 2018 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

2、19 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 2019 95号)有关要求执行: (一) 凡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各系列职称。 (二)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 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 相应 系列职称。 (三)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 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

3、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 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五) 在宁省属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在宁外省、中央及军队单位(含下属单位) 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须按规定程序 在 省相应 职称评委会申报 评审 ,我市各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相应申报材料。 省里未设立相应 职称 评委会, 确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上述单位须按规定 程序 办理委托评审后,方可在我市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3 (六)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

4、称。 二、 关于 学历、资历 条件 (一) 对已实 行职业准入的高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卫生技术、兽医、新闻、播音、律师、公证等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所学专业应与所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同一大类),申报 学历、 资历要求仍按相应资格条件执行。 (二) 对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通信 等 10个专业类别,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 除上述系列外,其他系列学历、资历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 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

5、通知(苏人社发 2018 96号)规定执行。其中,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可申报职称初定或评审;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可申报职称评审。 (四) 省有关部门已全面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对于已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 4 间为申报前一年年底。 三、关于相关学历认定 (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在参加职称评定时予以认可。 (二

6、)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 三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大中专结业生(未取得学历、学位)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可比照相应国民教育序列毕业生降低一个等级。 (四 )各类培训班颁发的修业、结业、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可作为评审其专业能力的参考要素。 四、关于同级转评和跨系列申报评审 (一)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拟转评系列(专业)相关工作 1年以上,方可申请同级转评, 同级转评条件及程序与正常申报评审要求一致。 (二) 专业技术人员转评后,需具备本系列(专业)职称资格 1 年以上,方可申请高一级职称, 截止 时间为 申报前一年年

7、底, 原 专业技术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 三 )高校、高职校、中职校、中小学(幼儿园)、 党校、技校 等 系列之间均需要同级转评 。 5 (四)工程系列下设置的 22个专业之间不需要同级转评,符合条件即可直接 申报 高一级的职称。 (五 )专业技术人才可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个系列 (专业)职称。 ( 六 )涉及 “以考代评 ”或 “考评结合 ”的系列(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关于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 (一)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人社发 2019 93号) (以下简称对应目录) 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才 取得 对应目录 中所列

8、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其具体对应关系 仅限 以下两种情形: 1. 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 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二) 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证书 , 不等同于取得相应职称证书,也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 (三) 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所对应职称,申报要求仍按所申报职称的资格条件执行;申报所对应职称的高一级职称,对应职称的起始时间自 6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证书批准时

9、间)起算,申报要求仍按所申报职称的资格条件执行。 (四) 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对应层级的其他系列职称, 按照 同级转评有关要求执行。 六、关于破格申报 ( 一 ) 各系列职称学历、资历破格申报要求,以各系列职称资格条件为准。 ( 二 ) 除 “以考代评 ”或 “考评结合 ”的系列(专业)外,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动站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可直接申报评审 相应系列 副高级职称。 ( 三 )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 2018 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考

10、核认定高级职称,具体申报要求 以省后续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七 、 其他相关问题 (一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 2016 356号)执行。 (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 7 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高技能人才评定工程系列职称,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 2018 380号)执行。 (四)各系列初、中级职称初定, 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初、中级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 2018 26号)有关规定执行。 2019 年起,我市各系列初、中级职称初定权限下放至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社局及各职称初定受理点。 我市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 5月 28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 5月 28日印发 共印 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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