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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和招生资格审核办法(暂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7753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303.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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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外国语学院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和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暂行) 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北航研字 20195 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 博士生 导师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 坚持教育 “四个服务 ”;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 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 截至申请年度的 7 月 1 日, 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三)校内博导:具有博士学位

2、,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入选教研系列“长聘副教授”以上岗位。 具体要求如下: 1、教学和人才培养要求。重视教书育人,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教学效果良好。 无教学、 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 。 2、科学研究要求 须 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项 ( 其中( 1) 为必选项) ; ( 1) 近五年内 主持国家 社科 基金项目 1 项 ,或主持省部级基金项目 2 项; ( 2) 近五年内发表 外国语言 文学或相关学科 CSSCI 高2 水平论文不少于 6 篇 ,且其中 SSCI, A&HCI 国际期刊 或外国语言文学学科权威期刊论文 不少于 2 篇 ; ( 3)近五年内发表 外国语言 文学或

3、相关学科 CSSCI 高水平论文不少于 5 篇 ,且 其中 SSCI, A&HCI 国际期刊或外国语言文学学科权威期刊 论文 不少于 3 篇; ( 4)近五年内 在国 内外著名 出版社出版专著 1 部, 且发表 SSCI, A&HCI 国际期刊 或外国语言文学学科权威期刊论文 不少于 3 篇 ; ( 5)近五年内 获得省部级以上(含)教学 /科研成果奖且 排名第一 ; 注: ( 1)上述发表的论文指 以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 或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 、 申请人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 ( 2) 对 上述论文和专著 的具体要求 , 参见外国语学院人事制度改革附录之规定 。 ( 3)

4、 近五年 对科学研究做 出特殊贡献或重要成果者、对政府决策提出重要咨询报告者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可放宽上述 条件限制。 (四)兼职博导: 面向重大新兴交叉学科方向和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已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兼职博导聘期五年。其它要求同校内博导。 兼职博导必须为指导的研究生在入学报到前聘任副导师,副导师3 的聘任根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北航研字 20195 号) 的规定执行。副导师承担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责任,并承担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和协助培养责任。 第二条 博士生 导师资格确认每年春季学期进行,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一)由本

5、人提出申请,向学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学院对申请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学术水平、科研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 通过人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公示 5个工作日。 ( 二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表决,出席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 2/3(含)以上,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 1/2(不含)以上为通过,通过人员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 三 )每年 7 月 1 日前,学院将新增 博士生导师 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纳入导师数据库管理。 首次确认资格的 博士生导师 应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三条 博士生 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通过审核的导师具有下一

6、年度 博士 生招生资格。招生资格审核每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四条 申请 博士生 招生的导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遵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4 则的规定。 (二)至审核当年的 7 月 1 日,仍在岗或在聘期内的导师。 (三)有明确的前沿方向并承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 能为 博士 生提供开展学位论文研究的选题依据和经费支持,满足 本学科 博士生导师 资格确认的科学研究要求(参见 上述 第一条第三款申请校内博导之科学研究要求满足的条件) 。 (四)培养学生质量较好,无教学、 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能承担 博士 生

7、培养 的教学任务。 (五)在人事处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原则上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 博士 生。 在审核当年的 7 月 1 日前,年龄超过 64 周岁(含)的本校二级岗教授导师,不再招收 博士 生。停止招收 博士 生的导师应将在读 博士 生继续指导至毕业。 (六)指导在读博士研究生数上限为 8 人( 不含非全日制学习博士生),超过上限者原则上暂停招生。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 博士生 导师的招生资格: (一)审核的前一年,在教育部 博士生 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自下一年度起暂停该 博士 学位论文导师的招生资格 2 年; (二)审核的前一年,在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学校博士生学位

8、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自下一年度起暂停该 博士 学位论文导师的招生资格 1 年; 5 (三)审核的前一年, 博士生 学位论文评阅不通过累计超过 2 次,自下一年度起暂停该 博士 学位论文导师的招生资格 1 年; (四)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职责,其指导 博士生 在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暂停该 博士 学位论文导师的招生资格 2 年; (五)出现其他不认真履行指导责任情形的,酌情暂停相关责任导师 招生资格 1 至 2 年; (六)出现适用师德“一票否决制”行为的,暂停相关责任导师招生资格不少于 2 年。 第六条 本人主动提出暂停 博士生 招生资格的 导师 ,向校学位评定

9、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暂停其招生资格。 第七条 博士生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如下: (一) 计划下一年度招生的 博士生导师 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 博士生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 (二) 每年 7 月 1 日前,将具有下一年度招生资格的 博士生 导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当年 7 月 1 日前新增 博导 自动获得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第九条 博士生 导师岗位的退出、副导师的聘任、导师的变更遵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北航研字 20195 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经 外国语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196 年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 外国语学院 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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