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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本学年管理人员、任课教师信息一览表_格林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8333 上传时间:2019-10-12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48.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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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30 时 ,下 午 14:00 时 17:00 时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出 售 地 点 : 郑 州 市 红 专 路 与 经 七 路 向 北 100米 路 东 中 亨 大 厦 七 楼 713 室 ;3、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出 售 方 式 : 现 场 购 买 ; 供 应 商 应 持 以 下 资 料 购 买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法 人 身 份 证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三 证 合 一证 书

2、 ; 近 三 年 度 经 会 计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近 三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及 社 会 保 障 资金 的 相 关 证 明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格 式 自 拟 ,公 司 盖 章 、 法 人 签 字 ) ; 资 质 证 书 ;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 养 老 统 筹 证 明 、 类 似 项 目 合 同 及 其 他 证 明 材料 ;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 信 用 信 息 查

3、询 结 果 。以 上 资 料 查 原 件 留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其 他 资 料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件 一 套 。五 、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信 息 :1、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 2018年 3月 27日 上 午 9:30分 ;2、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地 点 : 郑 州 市 红 专 路 与 经 七 路 向 北 100 米 路 东 中 亨 大 厦 七 楼 721室 ;3、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 逾 期 送 达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或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六 、 谈 判 有

4、 关 信 息 :1、 谈 判 时 间 : 同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2、 谈 判 地 点 : 同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地 点 ;3、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 各 参 与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的 供 应 商 需 派 代 表 参 加 谈 判 会 议 。七 、 本 次 采 购 联 系 事 项 :采 购 人 :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联 系 人 : 宋 先 生电 话 : 0371-68988061地 址 :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航 海 路 兴 华 南 街 向 南 300 米代 理 机 构 : 中 金 泰 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地 址 : 郑 州 市 红 专 路 与 经 七 路 向 北 100米 路 东 中 亨 大 厦 七 楼联 系 人 : 严 女 士电 话 : 0371-55022101/13598120544八 、 其 他 应 说 明 事 项 :本 次 谈 判 公 告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 二 七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等 媒 体 同 时 发 布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2018 年 道 路 整 治 设 计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6、 文 件中 金 泰 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5第 二 章 谈 判 须 知谈 判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联 系 人 : 宋 先 生电 话 : 0371-68988061地 址 :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航 海 路 兴 华 南 街 向 南 300米1.1.3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金 泰 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郑 州 市 红 专 路 与 经 七 路 向 北 100米 路 东 中 亨 大 厦 七 楼联 系 人 :

7、 严 女 士电 话 : 0371-55022101/135981205441.1.4 项 目 名 称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2018 年 道 路 整 治 设 计 项 目1.1.5 项 目 实 施 地 点 郑 州 市 二 七 区1.2.1 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财 政 资 金 , 100%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1.3.1 设 计 周 期 20日 历 天1.3.2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标 准 。1.4.1 供 应 商 资 质 条 件 、 能力 和 信 誉 1、 供 应 商 须 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8、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22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和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一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三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四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五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9、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2、 供 应 商 须 具 备 市 政 行 业 ( 道 路 、 给 排 水 )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拟 派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职 称 , 2015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承 担 过 类似 项 目 业 绩 ( 时 间 以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为 准 ) ;3、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提 供 公 司 为 其 缴 纳 的 养 老 统 筹 ( 单 位 所 在 地 社保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原 件 ) ;4、 具 有 由 投 标 人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院 机 关 出 具

10、 的 有 效 的 行 贿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 含 企 业 、 法 定 代 表 人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 ;5、 根 据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财 库 2016125 号 )的 规 定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郑 州 市 二 七 区 2018 年 道 路 整 治 设 计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中 金 泰 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6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11、名 单 的 投 标 单位 , 拒 绝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 查 询 渠 道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 ,附 查 询 网 页 截 图 , 查 询 日 期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6、 本 次 谈 判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 供 应 商 领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后 自 行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1.10.1 谈 判 预 备 会 不 召 开1.10.2 供 应 商 提 出 问 题 的 截止 时 间 发 出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后 3天

12、内1.10.3 采 购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个 工 作 日 前1.11 偏 离 2.1 构 成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的 其 他 材 料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 澄 清 文 件 ( 如 有 )2.2.1 供 应 商 要 求 澄 清 竞 争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截 止 时间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2.2.2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间 2018年 3 月 27日 上 午 9 时 30分2.2.3 供 应 商 确 认 收 到 竞 争性 谈 判 文 件 澄 清 的 时间

13、收 到 澄 清 后 的 24 小 时 ( 以 发 出 时 间 为 准 )2.3.2 供 应 商 确 认 收 到 竞 争性 谈 判 文 件 修 改 的 时间 收 到 修 改 后 的 24 小 时 ( 以 发 出 时 间 为 准 )3.3.1 谈 判 有 效 期 60日 历 天 ( 谈 判 截 止 之 日 起 )3.4.1 谈 判 保 证 金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捌 仟 元 整 ( ¥ 8000.00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通 过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以 银 行 转账 方 式 缴 纳 。开 户 名 称 : 中

14、 金 泰 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郑 州 丰 产 西 路 支 行账 号 : 2533 0087 6361注 :1、 注 明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 名 称 以 及 “ 此 款 项 为 项 目 投 标保 证 金 ” 。2、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需 携 带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转 账 凭 证 复 印件 及 投 标 单 位 财 务 开 据 的 收 据 加 盖 财 务 公 章 到 中 金 泰 富 工 程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财 务 室 退 还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2018 年 道 路 整 治

15、设 计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中 金 泰 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73.6.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按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要 求3.6.4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三 份 , 共 四 份 。3.6.5 装 订 及 密 封 要 求 响 应 文 件 应 采 用 胶 装 方 式 装 订 并 编 制 目 录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等 可 随时 拆 换 的 方 式 装 订 。 供 应 商 应 将 正 本 单 独 密 封 , 全 部 副 本 密 封 在 一起 , 加 贴 封 条 ,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16、 单 位 公 章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采 购 人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4.2.2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地 点 郑 州 市 红 专 路 与 经 七 路 向 北 100米 路 东 中 亨 大 厦 七 楼 721室4.2.3 是 否 退 还 响 应 文 件 否5.1 谈 判 时 间 和 地 点 谈 判 时 间 : 同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谈 判 地 点 : 同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地 点5.2 谈 判 程 序 1、 宣 布 谈 判 纪 律 :2、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所 有 谈 判

17、 单 位 的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检 查 竞 争 性 谈判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3、 谈 判 顺 序 : 按 送 达 响 应 文 件 的 逆 顺 序 逐 家 进 行 谈 判 。4、 谈 判 结 束 后 供 应 商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二 次 报 价 , 并 提 交 谈 判小 组 。5.4.1 谈 判 小 组 的 组 建 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依 法 组 建 。 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0 人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3 人 组 成 ,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开 标 前 在 河 南省 财

18、政 厅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6.1 是 否 授 权 谈 判 小 组 确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 推 荐 3 名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8.1 招 标 代 理 服务 费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费 由 中 标 单 位 支 付 , 招 标 代 理 费 为 中 标 价 *1.5%8.2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 未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 供 应 商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采 购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 采

19、 购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用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8.3 解 释 权 1.构 成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2.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准 ,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3.除 竞 争 性

20、 谈 判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采 购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竞 争 性谈 公 告 、 供 应 商 须 知 、 谈 判 办 法 、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2018 年 道 路 整 治 设 计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中 金 泰 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84.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准 ;5.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6.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负 责 解 释 。8.4 最 高 限 价 最 高 限 价 : 人 民 币 肆 拾 柒 万 伍 仟 元 整 ( ¥ 475000 元 ) 。供 应 商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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