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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专项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34643 上传时间:2019-10-13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99.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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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申 报 项 目 须 符 合 以 下 形 式 审 查 条 件 要 求 。 1.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 由 指 南 规 定 的 推 荐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出 具 推 荐 函 。( 2) 申 报 单 位 同 一 项 目 须 通 过 单 个 推 荐 单 位 申 报 , 不 得多 头 申 报 和 重 复 申 报 。 ( 3) 项 目 申 报 书 ( 包 括 预 申 报 书 和 正 式 申 报 书 , 下 同 )内 容 与 申 报 的 指 南 方 向 基 本

2、相 符 。( 4) 项 目 申 报 书 及 附 件 按 格 式 要 求 填 写 完 整 。2.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项 目 及 下 设 任 务 ( 课 题 ) 负 责 人 申 报 项 目 应 为 1957年 1月 1日 以 后 出 生 ,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博 士 学 位 。( 2) 受 聘 于 内 地 单 位 的 外 籍 科 学 家 及 港 、 澳 、 台 地 区 科学 家 可 作 为 重 点 专 项 的 项 目 ( 含 任 务 或 课 题 ) 负 责 人 , 全 职 受 聘 人 员 须 由 内 地 受 聘

3、 单 位 提 供 全 职 受 聘 的 有 效 证 明 , 非 全 职 受 聘 人 员 须 由 内 地 受 聘 单 位 和 境 外 单 位 同 时 提 供 受 聘 的 有 效 证 明 , 并 随 纸 质 项 目 申 报 书 一 并 报 送 。 ( 3) 项 目 ( 含 任 务 或 课 题 ) 负 责 人 限 申 报 1个 项 目 ( 含任 务 或 课 题 ) ;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 973计 划 , 含 重大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 、 国 家 高 技 术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 863计 划 ) 、 国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 国 家 国 际 科

4、技 合 作 专 项 、 国 家 重 大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开 发 专 项 、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 以 下 简 称 “改 革 前 计2划 ”) 以 及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在 研 项 目 ( 含 任 务 或 课 题 ) 负 责人 不 得 牵 头 申 报 项 目 ( 含 任 务 或 课 题 ) 。国 家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重 点 专 项 在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牵 头 申报 项 目 ( 含 任 务 或 课 题 ) , 也 不 得 参 与 申 报 项 目 ( 含 任 务 或 课题 ) 。( 4) 特 邀 咨 评 委 委 员 不 能 申 报 项

5、目 ( 含 任 务 或 课 题 ) ;参 与 重 点 专 项 实 施 方 案 或 本 年 度 项 目 指 南 编 制 的 专 家 , 不 能 申 报 该 重 点 专 项 项 目 ( 含 任 务 或 课 题 ) 。( 5) 在 承 担 ( 或 申 请 )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中 , 没 有 严 重不 良 信 用 记 录 或 被 记 入 “黑 名 单 ”。( 6)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的 公 务 人 员 ( 包 括 行 使 科 技 计划 管 理 职 能 的 其 他 人 员 ) 不 得 申 报 项 目 ( 含 任 务 或 课 题 ) 。3.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申报单位

6、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登 记 注 册 的 科 研 院 所 、 高 等 学 校 和 企业 等 法 人 单 位 , 政 府 机 关 不 得 作 为 申 报 单 位 进 行 申 报 ;( 2) 注 册 时 间 在 2015年 12月 31日 前 ;( 3) 在 承 担 ( 或 申 请 )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中 , 没 有 严 重不 良 信 用 记 录 或 被 记 入 “黑 名 单 ”。4.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本重

7、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项 目 下 设 课 题 数 不 超 过 5个 , 每 个 课 题 参 加 单 位 不超 过 5家 ( 含 承 担 单 位 ) 。( 2) 对 于 由 企 业 牵 头 申 报 的 项 目 , 其 他 经 费 ( 包 括 地 方财 政 经 费 、 单 位 出 资 及 社 会 渠 道 资 金 等 ) 与 中 央 财 政 经 费 比 例 不 低 于 1:, 并 须 出 具 有 效 的 经 费 来 源 证 明 。3( 3) 项 目 所 有 参 加 单 位 需 提 供 盖 章 的 承 诺 函 , 以 此 作 为申 报 书 的 附 件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林友华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林友华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林友华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林友华徐长春徐长春徐长春徐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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