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粤 知 职 办 发 字 2 0 1 9 3 号 关 于 做 好 2 0 1 9 年 度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专 业 职 称 评 审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及 个 人 :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 0 1 9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 0 1 9 1 0 4 号 ) 精 神 , 为 做 好 今 年 我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专 业 职 称 评 审 申 报 工 作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 申 报 对 象 符 合 申 报 条
2、件 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在 广 东 省 范 围 内 从 事 专 利 代 理 、 专 利 审 查 、 专 利 管 理 和 专 利 情 报 分 析 等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 二 、 申 报 时 间 ( 一 ) 即 日 起 至 2 0 1 9 年 1 0 月 1 5 日 , 申 报 人 须 在 “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职 称 管 理 系 统 ” (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d h r s s . g o v . c n / g d w e b / g g f w / w e b / p u b / g
3、g f w z y j s . d o ) 中 将 申 报 记 录 提 交 到 省 评 委 会 。 其 中 “ 申 报 专 业 系 列 ” 选 择 “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 , “ 申 报 专 业 名 称 ” 根 据 自 身 申 报 专 业2 方 向 选 择 , “ 评 审 委 员 会 ” 根 据 申 报 等 级 选 择 。 ( 二 ) 纸 质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时 间 为 2 0 1 9 年 9 月 1 5 日 至 1 0 月 3 1 日 ,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 三 、 受 理 范 围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组 建 广 东 省
4、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研 究 员 、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 0 1 7 7 号 ) 的 要 求 , 省 评 委 会 受 理 范 围 如 下 : ( 一 ) 省 评 委 会 受 理 全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专 业 研 究 员 资 格 的 申 报 及 评 审 工 作 。 ( 二 ) 省 评 委 会 受 理 省 内 ( 除 广 州 、 深 圳 以 外 ) 的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及 助 理 研 究 员
5、 资 格 的 申 报 及 评 审 工 作 。 ( 三 ) 广 州 市 、 深 圳 市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副 研 究 员 及 以 下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工 作 由 广 州 市 、 深 圳 市 负 责 , 具 体 要 求 以 广 州 市 、 深 圳 市 评 审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评 审 通 知 为 准 。 四 、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和 有 关 政 策 ( 一 )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专 业 职 称 评 审 执 行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研 究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
6、 粤 人 社 规 2 0 1 7 1 7 号 ) ( 下 称 “ 资 格 条 件 ” ) 。 ( 二 ) 学 历 、 资 历 条 件 按 照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3 发 2 0 0 3 1 7 8 号 )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 0 0 5 1 7 7 号 ) 、 关 于 明 确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 0 0 7 1 9 7 号 ) 等 规 定 执 行 。 1 . 硕 士 学
7、位 获 得 者 ,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前 后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累 计 3 年 以 上 , 可 申 报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 2 .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4 年 以 上 , 可 申 报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 3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5 年 以 上 , 可 申 报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 4 . 预 备 技 师 ( 技 师 ) 班 毕
8、业 生 可 与 本 科 学 历 人 员 同 等 对 待 。 5 . 申 报 本 职 称 时 , 对 申 报 人 员 获 得 本 科 、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历 ( 学 位 ) 的 专 业 不 作 限 制 。 ( 三 ) 职 称 外 语 、 计 算 机 条 件 职 称 外 语 、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不 作 统 一 要 求 , 成 绩 仅 作 为 参 考 条 件 。 ( 四 )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按 照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9、继 续 教 育 有 关 工 作 的 意 见 ( 粤 人 社 规 2 0 1 8 1 1 号 ) 、 关 于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答 复 口 径 的 通 知 4 ( 粤 人 社 办 2 0 1 8 2 7 7 号 ) 、 关 于 做 好 2 0 1 9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 0 1 9 1 0 4 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申 报 评 审 时 只 需 提 供 2 0 1 9 年 度 的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通 过 “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0、继 续 教 育 系 统 ” 生 成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个 人 因 特 殊 情 况 , 提 交 职 称 评 审 材 料 时 未 能 提 供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 须 于 1 0 月 3 1 日 前 补 交 到 省 评 委 会 。 ( 继 续 教 育 专 业 课 学 时 登 记 办 事 指 南 请 查 看 附 件 1 ) ( 五 )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1 . 资 格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 第 十 四 条 学 术 成 果 条 件 规 定 : 研 究 成 果 或 学 术 成 果 须 经 具 有 正 ( 副 ) 高 级 职 称 的 本 专 业 专
11、家 书 面 鉴 定 。 经 研 究 , 2 0 1 9 年 度 评 审 涉 及 的 鉴 定 专 家 不 限 定 为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专 家 , 但 出 具 鉴 定 意 见 的 专 家 需 具 有 正 ( 副 ) 高 级 职 称 , 且 其 专 业 符 合 研 究 成 果 或 学 术 成 果 所 涉 及 的 专 业 领 域 , 推 荐 意 见 应 不 少 于 1 0 0 字 。 2 . 资 格 条 件 中 的 获 得 “ 省 年 度 十 大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 包 含 :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评 出 的 年 度 十 大 知 识 产 权
12、案 件 。 ( 六 ) 学 术 成 果 条 件 按 照 资 格 条 件 和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论 文 发 表 刊 物 等 级 划 分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 0 0 5 3 0 0 号 ) 等 规 定 执 行 。 其 中 : 1 . 所 提 交 的 论 文 、 著 作 和 研 究 报 告 要 求 是 获 得 现 职 称 后 ( 未 获 得 职 称 的 人 员 , 按 照 从 事 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开 始 )5 至 2 0 1 9 年 8 月 3 1 日 完 成 的 , 不 属 于 此 时 间 段 完 成 的 或 者 与 申 报 专
13、 业 不 相 关 的 论 文 、 著 作 和 研 究 报 告 不 得 填 报 提 交 。 2 . 申 报 所 提 交 的 论 文 属 公 开 发 表 的 , 须 发 表 在 具 有 C N 刊 号 和 I S S N 刊 号 的 期 刊 上 ; 申 报 所 提 交 的 论 文 未 在 公 开 刊 物 发 表 的 , 须 在 学 术 会 议 上 宣 读 , 并 收 入 到 论 文 集 ; 申 报 所 提 交 的 研 究 报 告 须 经 评 委 会 组 织 专 家 鉴 定 认 可 , 经 专 家 鉴 定 认 为 不 能 体 现 专 业 性 或 实 践 性 价 值 的 , 视 为 不 符 合 申 报 要 求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