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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系统相关项目建议书(申请备案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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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申 报 人 填 报 提 交 最 能 代 表 自 身 专 业 工 作 能 力 和 业 绩 的 论 文 著 作 和 研 究 报 告 , 原 则 上 按 相 应 专 业 资 格 条 件 “ 学 术 成 果 条 件 ” 规 定 的 低 限 篇 数 填 报 提 交 , 以 研 究 报 告 作 为 学 术 成 果 的 , 可 以 多 提 交 以 保 证 能 够 通 过 专 家 鉴 定 。 若 所 提 交 论 文 被 中 国 知 网 、 万 方 数 据 知 识 服 务 平 台 、 中 国 期 刊 网 、 龙 源 期 刊 网 等 网 站 收 录 的 , 需 同 时 在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填 报 该

2、篇 论 文 的 网 址 链 接 。 ( 七 )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职 称 或 转 系 列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职 称 或 转 系 列 评 审 , 按 照 关 于 明 确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 0 0 7 1 9 7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其 中 属 转 系 列 评 审 晋 升 的 , 应 按 规 定 先 取 得 现 岗 位 同 级 别 职 称 ; 晋 升 时 , 资 历 、 工 作 能 力 、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著 作 等 可 从 转 系 列 前 取 得

3、同 等 级 职 称 时 起 算 ; 属 转 换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在 现 岗 位 工 作 满 1 年 以 上 , 可 申 报 现 岗 位 同 级 别 对 应 职 称 。6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可 以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但 不 得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同 一 系 列 或 同 一 专 业 的 两 个 资 格 。 申 报 时 , 必 须 按 资 格 条 件 的 规 定 , 分 别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 并 把 申 报 另 一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4、 表 作 为 申 报 本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 不 得 以 同 样 的 业 绩 材 料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不 同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资 格 条 件 规 定 “ 取 得 非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 学 位 ) 、 或 非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高 ( 中 ) 级 资 格 者 , 申 报 本 资 格 , 须 参 加 由 评 委 会 组 织 的 答 辩 , 判 定 其 是 否 具 备 本 资 格 相 对 应 的 本 专 业 知 识 水 平 和 能 力 ” , 现 统 一 按 照 关 于

5、 明 确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 0 0 7 1 9 7 号 ) 有 关 规 定 中 有 关 转 系 列 的 要 求 执 行 , 不 再 设 转 系 列 答 辩 环 节 。 现 职 称 资 格 后 缀 为 “ 研 究 员 ” 系 列 的 , 属 于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研 究 人 员 系 列 的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 可 直 接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称 。 ( 八 ) 公 务 员 、 离 退 休 人 员 根 据 关 于 深 化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2 0 1 6 7 7 号 )

6、 和 关 于 深 化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办 发 2 0 1 7 5 2 号 ) 、 关 于 依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具 备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人 员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问 题 的 批 复 ( 粤 人 函 2 0 0 5 3 0 1 号 ) 、 职 称 评 审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4 0 号 ) 等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 公 务 员 ( 含 参 公 人 员 ) 、 离 退 休 人 员 不 得 申 报 参 加 职 称

7、 评 审 。7 ( 九 ) 中 直 驻 粤 单 位 或 外 省 驻 粤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分 公 司 、 办 事 处 等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如 需 在 我 省 申 报 评 审 , 须 经 具 有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的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 十 )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截 至 2 0 1 9 年 8 月 3 1 日 , 其 后 取 得 的 业 绩 成 果 、 学 术 成 果 、 学 历 ( 学 位 ) 等 , 不 作 为 评 审 的 有 效 材 料 。 资 历 年 限 计 算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 0 1 9 年 8 月 3 1 日 ,

8、由 此 日 上 推 , 凡 未 满 规 定 年 限 的 , 不 得 申 报 。 ( 十 一 ) 省 外 来 粤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确 认 的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2 0 1 0 3 0 6 号 ) ,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须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确 认 方 可 取 得 省 内 的 有 效 职 称 证 明 。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不 在 我 省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称 评 审 的 , 除 按 资 格 条

9、件 及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确 认 的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2 0 1 0 3 0 6 号 ) 要 求 提 交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和 有 关 确 认 材 料 外 , 还 须 提 交 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及 评 审 表 , 并 提 供 与 现 工 作 单 位 依 法 签 订 一 年 以 上 的 劳 动 ( 聘 用 ) 合 同 或 一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凭 证 。 从 中 央 部 委 、 外 省 ( 市 ) 和 军 队 , 通 过 组 织 调 动 、 转 业

10、安 置 或 个 人 自 主 来 粤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均 可 根 据 我 省 的 职 称 政 策 , 申 报 评 审 高 一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其 在 省 外 ( 军 队 ) 通 过 人 事 部 门 授 权 的 评 委 会 评 审 ( 或 国 家 规 定 的 考 试 )8 获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可 作 为 在 我 省 申 报 评 审 的 有 效 依 据 。 所 持 省 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已 经 确 认 换 发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 或 不 以 省 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为 起 点 或 依 据

11、 申 报 , 按 照 我 省 正 常 情 况 申 报 。 五 、 申 报 途 径 和 材 料 要 求 ( 一 ) 申 报 途 径 1 .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应 通 过 其 所 在 单 位 申 报 ,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送 评 委 会 。 2 . 对 于 非 公 有 制 组 织 、 社 会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省 、 市 、 县 ( 区 ) 人 社 部 门 将 专 门 设 立 职 称 申 报 点 , 其 申 报 材 料 经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 申 报 点 受 理 审 核 后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送 评 委 会 ; 自 由 职 业 专

12、 业 技 术 人 才 申 报 材 料 由 申 报 点 直 接 受 理 后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送 评 委 会 。 3 . 省 直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应 通 过 其 所 在 单 位 申 报 , 并 经 过 其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盖 章 同 意 后 报 送 到 评 委 会 ( 申 报 及 评 审 流 程 请 查 看 附 件 3 ) 。 ( 二 )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1 . 在 “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职 称 管 理 系 统 ” 提 交 评 审 申 请 , 并 通 过 “ 文 件 下 载 ” 栏 目 下 载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13、 职 称 评 审 表 格 ( 人 员 类 型 : 普 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包 含 表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共 8 份 表 格 ) , 同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其 中 广 东 省 职 称 评 审 表 ( 即 表 二 ) 通 过 系 统 填 报 自 动 生 成 。 ( 申 报 材 料 填 写 要 求 请 查 看 附 件 4 )9 2 . 申 报 人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对 照 国 家 、 省 的 职 称 政 策 及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 如 实 填 报 并 一

14、次 性 提 交 全 部 申 报 材 料 。 同 时 提 交 与 个 人 工 作 经 历 相 同 的 连 续 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凭 证 或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 档 案 保 管 部 门 ) 出 具 的 在 职 证 明 等 在 职 在 岗 证 明 材 料 。 3 .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 职 称 证 书 、 学 历 ( 学 位 ) 证 书 等 证 明 证 书 材 料 的 原 件 以 供 核 对 , 提 交 的 复 印 件 均 需 加 盖 所 在 单 位 的 公 章 , 并 标 注 “ 是 否 与 原 件 一 致 ” 、 核 对 人

15、及 核 对 日 期 等 字 样 。 无 法 提 供 原 件 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 将 视 为 材 料 不 齐 , 退 回 申 报 人 继 续 补 充 。 4 . 申 报 人 应 同 时 提 交 个 人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总 结 ( 即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报 告 ) , 内 容 力 求 简 练 , 高 级 字 数 控 制 在 3 0 0 0 字 内 , 中 级 控 制 在 1 5 0 0 字 内 , 相 关 要 求 查 看 附 件 4 。 5 . 申 报 材 料 必 须 清 楚 、 真 实 、 完 整 , 不 得 漏 项 。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按 要 求

16、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 并 加 盖 公 章 。 六 、 审 核 要 求 ( 一 )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审 查 、 公 示 1 .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我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专 业 资 格 申 报 要 求 。 2 .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与 申 报 人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论 文 、 业 绩 及 所 起 作 用 、 年 度 考 核 等 客 观 事 实 相 符 。 3 .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

17、审 查 提 交 申 报 的 基 础 材 料 、10 业 绩 成 果 、 论 文 著 作 等 是 否 完 整 , 评 审 表 中 必 填 栏 目 (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业 绩 成 果 、 论 文 和 时 效 等 ) 是 否 空 白 , 是 否 如 实 填 报 负 面 情 况 , 是 否 如 实 填 报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其 他 系 列 ( 专 业 ) 的 资 格 及 其 名 称 。 4 .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性 。 申 报 人 所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均 截 止 于 今 年 8 月 3 1 日 , 此 后 取 得 业 绩 成 果 、 论 文 、 学 历 ( 学 位 ) 证 等 , 不 作 为 今 年 评 审 的 有 效 材 料 。 5 . 公 示 。 单 位 要 按 规 定 将 申 报 材 料 , 特 别 是 高 ( 中 ) 级 职 称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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