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是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学年学分制的学院。为深化教育改革,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培养厚基础、宽专业、高素质、强能力的具有现代管理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省普通高等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内容,我校允许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双学位。为对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并且学有余力的同时,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
2、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第二条 双学位专业教育的学生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三条 拟开展双学位教育的学院,应根据实际需求与教务处协商初步确定开设专业,撰写双学位申报书,并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四条 修读双学位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且限修一个双学位。第五条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第二章 培养方案第六条 开设辅修双学位的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社会需要和学生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双学位教育培养方案应包含专业基础平台、专业平台和主要实践教学环节,要与现
3、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第七条 原则上辅修双学位课程总学分数不低于 50 学分。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合格且论文答辩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第三章 选拔标准及程序第八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政治素质良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在校期间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无纪律处分者,从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开始,可自由申请修读双学位教育。第九条 学院每一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公布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本科生辅修双学位申请表(见附件),经主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将初审合格学生材料统一报送给
4、双学位所在教学单位,按报名学生成绩及当年招生计划预录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统一公布。第十条 取得修读双学位资格的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交纳修读课程学费。第四章 教学及学籍管理第十一条 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工作属于学院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应与主修专业一样,由学院教务部门管理,单独编班,统一安排教学进程,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与考试。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双学位专业课程的学习,原则上为 2 年。第十三条 获得辅修双学位学生的学籍关系应在其主修专业不变。这类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确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终止双学位学习。第十四条 每
5、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凭财务处收款收据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如期注册者,取消其资格。第五章 成绩管理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综合教务系统并送交双学位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记载。第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由于选修双学位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一学期两门课程不及格及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到校纪处分者,学生所在院可上报教务处,停止双学位专业的学习;凡在第二学位学习中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终止双学位学习。第十七条 双学位课程的学习除因不可抗拒之原因不得缓考。课程考试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终止双学位学习。第十八条 凡双学位专业课
6、程与其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者,经辅修学院认定后可以免修,并办理免修手续,但双学位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不能免修。第十九条 学生终止双学位学习,其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在符合主修专业课程认定的条件下,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成绩记载。第六章 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 号)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双学位教育收取的学费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按选课学分数缴纳学费,若学生因故终止双学位学习或未能完成规定所修学分,已交选课费不予退还。第七章 证书颁发第二十三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且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授予双学位证书。第二十四条 双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由辅修学院负责初审,并汇总报给教务处审核。第二十五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上须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第二十六条 在辅修双学位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者,取消其双学位资格。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6 级本科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