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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最好的沉淀 文档编号:9701984 上传时间:2022-12-0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9.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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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治理,依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治理方法)、绿色建筑评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判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判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判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判标识” 和“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判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判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时期和施工时期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治理方法对其进行评判标识。标识有效期为 2 年。“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判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

2、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治理方法对其进行评判标识。标识有效期为 3 年。第二章组织治理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托付建设部科技进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治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判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治理。第四条 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判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判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技术支持。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托付具备条件的地点住房和城乡建设治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工作。受托付的地点住房和城乡建设治理部门组

3、成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工作。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申报、专业评判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判标识工作情形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同意绿标办的监督和治理。第六条 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机构应聘请工作体会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相关治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专业评判工作。第七条 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机构应依据绿色建筑评判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专家委员会,并将委员会名单报绿标办备案。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负责

4、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时,各专业至少有 1 名绿标办绿色建筑评判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 绿标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上公布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申报通知。申报单位依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第九条 绿标办或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专业评判及专家评审,评审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并公布获得星级的项目。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判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判标

5、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判标识证书。受托付的地点住房和城乡建设治理部门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的“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判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判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判标识证书。第十一条 绿标办和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机构每年不定期、分批开展评判标识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评判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绿标办负责监制,统一编号,并监督使用。第十三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判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显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五章附 则第十四条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机构应依照本细则制定地点实施细则,并报绿标办备案。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建设部科技进展促进中心绿标办负责说明。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绿色建筑评判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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