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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文件.pdf

1、特 急 山东省财政厅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组 织 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鲁财行20145 号 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 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已经省委、 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公 务 员 局 2014 年 2 月 10 日 1 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 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 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

2、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 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 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 公务员培训规 定 (试行) , 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包括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 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 培训质

3、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与备案管理 2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年度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 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 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 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 批。 第七条 各单位要在每年 10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 时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

4、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 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 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 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3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 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 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5、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60 100 90 5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 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超过 15 天的培训,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80%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超过 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 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 培训。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二)正高

6、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4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 得延至县及以下。 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机构。 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5% 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住宿房间以标 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不得上高档菜肴, 不得提供烟酒; 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 考察、参观; 严

7、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 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 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 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 5 理, 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 原则上通过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非税收入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 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 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 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

8、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 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 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 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 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 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 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 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 况在单位内部

9、公示,具备条件的要向社会公开。 6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 行情况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报送内容包括 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 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 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

10、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 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 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 7 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 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各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 年 2 月 12 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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