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群众在网上晒出自己的健康码,在朋友圈定位自己的所处具体位置,甚至还有人晒出自己的身份证、购票信息等,这些行为都可能被不法分子盯上,从而利用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对其实施“精准诈骗”。
疫情期间个人信息被泄露,还可能引发网络暴力。如相关人员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及身份证号等被泄露,给返乡人员及确诊患者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不少人接到骚扰电话和谩骂短信。
个人信息泄露,后患无穷!
首先,注意核实索取个人信息单位的真实性。在接收到电话或短信时,我们一定要先从官方渠道去核实真伪,例如:自称来自高铁、航空公司的来访,我们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客服电话先问清楚。
其次,谨慎辨别索要信息的合理性。对不阐明合理来意,只会不断索要个人信息的行为,提高警惕。此外,当你在购买防护物资、参与捐助、预定机票、查询信息时,一定都要通过官方的正规渠道,不要随便点击不明来源的链接,尤其不能在陌生网页内填写自己的隐私信息。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收集、泄漏个人隐私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其它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在这个特殊时期,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这过程中,我们每个人也应当提高警惕,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泄露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原件地址:违法泄露个人信息,后果很严重:最高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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