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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032829 上传时间:2019-10-2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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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 知 事 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 理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 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填写有效的电子邮箱账号、传真号码、其他移动通信账号等。 本院进行电子送达的邮箱为 weixin 、传真号码为 0760-88235409。 4.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以传真、

2、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 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 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查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查 收并下载诉讼文书。收并下载诉讼文书。 5.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 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6.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

3、认书背面。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当事人 电子邮箱账号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其他移动通信 账号 传真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码 诉讼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诉讼代理人 电子邮箱账号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电 子 送 达 其他移动通信 账号 传真号码 优 先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 用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邮 寄 送 达 联系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确认 当事人诉讼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述送达地址,确认上述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 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签 章) 年 月 日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4、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 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 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 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 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 达之日。 受送达人

5、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 定。 二、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民民事事诉诉讼讼法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 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 三、最最高高人人民民法法院院 关关于于适适用用的的解解释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 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 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 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 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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