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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学习 工伤条例解读.ppt

上传人:魏子好的一塌糊涂的文献 文档编号:1081553 上传时间:2019-11-10 格式:PPT 页数:33 大小:39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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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用电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国是法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已逐步完善。国家十分关心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遵守中华人苠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

2、、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以下是近年颁布实施的部分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和国家标准IEC/TS6199432011频率控制、选择和检测用压电、介电和静电器件,术语,第3部分:压电和介质振荡器IEC622

3、71-204-2011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04部分:额定电压高于52kV的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61869-5-2011互感器.第5部分:电容电压互感器附加要求IEC61869-3-2011仪表变压器。第3部分:感应式电压互感器用附加要求IEC61788-4-2011超导性,第4部分:剩余电阻率的测量。Nb-Ti 复合超导体的剩余电阻率IEC6 1788-11-2011超导性:第11部分:剩余电阻率的测量。Nb3Sn复合超导体的剩余电阻率IE061557-13-20111000V交流和1500V直流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保护措施试验,测量或监测用设备.第13部分:泄漏测量用手持和用手控制

4、电流夹件和传感器IEC61378-1-2011换流变压器.第1部分:工业用变压器IEC61326-2-4Corrigendum 1-201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EMC(电子兼容性)的要求。第2-4部分:特殊要求。根据IEC61557-8的绝缘监测装置用实验配置,操作条件和性能标准IEC61558-2-12-2011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设备的安全 第2-12部分:恒压变压器的特殊要求IEC60079-15-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用“n”防护型保护设备 IEC61439-6- 201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件 笫6部分: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IEC61439-5

5、-201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合装置 第2 部分:公用电网中配电用组合装置 IEC62305-1-2010雷电防护 第1部分:一般原则IEC61850- 5-2003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 第5部分:功能和设备模式的通信要求 IEC61850-3-2002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 第3部分:总体要求IEC61969-3-2011电子设备机械结构 户外机壳 第3部分:机柜和箱体的气候、机械试验及安全要求IEC61477-2009带电作业 工具、装置和设备使用的最低要求IEC62067-2011 额定电压150kV(Um=170kV)以上至500kV(Um=550kV)挤包绝缘及其附件的电力电缆 试

6、验方法和要求 IEC62271-1-2011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各第1部分:通用规范 IEC62271-111-2012高压开关设备及控制设备 第111部分:不大于38kV的交流系统用架空式、底座安装型、干燥屏蔽间类及浸没式电路自动重合闸IEC62271-100-2012高压开关和控制设备:第100部分:高压交流断路器IEC62271-102-2012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02部分: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GB4793.2-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各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电工测量和试验用手持和手操电流传感器的特殊要求GB4793.5-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7、第5 部分:电工测量和试验用手持探头组件的安全要求GB/T12970-2009电工软铜绞线第二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 可以概括为以下5项。1.事故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

8、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根据民事法律责任中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从业人员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其主要作用是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的保障。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

9、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业场所是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的区域,包括作业接触空间、作业活动空间、安全防护空间。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辐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及其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机械设备运转时存在的危险因素等。各种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是指为了防止、避免危险因素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而应当采取的技术上、操作上的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制定的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从业人员了解这些

10、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自我保护。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危险的直接面对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为从业人员充分行使权力提供机会、创造条件。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建议做出答复。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利于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

11、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从业人员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等进行检举、控告。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为此,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

12、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补贴,也不能降低其他待遇,如停止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更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

13、权利也不能滥用。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的

14、具体规范和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情况。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工种防御性装备,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提供给从业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 要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八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15、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进而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直接承担具体的作业活动,更容易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从业人员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第三章 电气基本安全知识第一节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一、电击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内部,影响心脏、呼吸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功

16、能,造成人体内部组织的损坏,甚至危及生命。电击是由电流流过人体而引起的,它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与电流大小、频率、通电的持续时间、流过人体的路径及触电者本身的情况有关。流过人体的电流越大,触电时间越长,危险就越大。对于工频交流电,根据通过人体电流的大小和人体呈现的不同状态, 可将电流分为3级:(1)感知电流:引起人的感觉的最小电流。成年男性的平均感知电流约为1.1mA,成年女性约为0.7mA。(2)摆脱电流:人触电后能自主摆脱电源的最大电流。成年男性约为9mA,成年女性约为6mA。(3)致命电流:在短时间内危及生命的最小电流。电击致死的主要原因,大都是电流引起心室颤动造成的,通过人体1mA的工频电

17、流就会使人有不舒服的感觉;50mA的工频电流就会引起心室颤动,有生命危险;100mA的工频电流则足以使人死亡。电流通过心脏和大脑时,人体最容易死亡;电流纵向通过人体比横向通过时,更易于发生心室颤动,危险性也更大,所以头部触电及左手到右手的触电最危险。另外,通电时间越长,电击危险性也越大,儿童比成年人遭受电击的伤害严重,有心脏病等严重疾病或体弱多病者比健康人遭受电击的伤害重。二、电灼伤电灼伤是指人体外部受伤,如电弧灼伤、与带电体接触后的电斑痕以承在大电流下熔化而飞溅的金属滴对皮肤的烧伤等。第二节 触电方式按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通过人体的路径,触电方式有单相触电、两相触电、接触电压触电以及跨

18、步电压触电。一、单相触电人体的某部分在地面或其他接地导体上,另一部分触及一相带电体的触电事故称单相触电。这时触电的危险程度决定于三相电网的中性点是否接地。一般情况下,接地电网的单相触电比不接地电网的危险性大。 二、两相触电 两处同时触及两相带电体,称为两相触电。这时加到人体的电压为线电压,是相电压的3倍。通过人体的电流只决定于人体的电阻和人体与两相导体接触处的按触电阻之和。两相触电是最危险的触电。三、接触电压触电电气设备的外壳正常情况下是不带电的。由于某种原因使外壳带电,人体与电气设备的带电外壳接触而引起的触电称接触电压触电。例如,三相油冷式变压器U相绕组与箱体接触使其带电,人手触及油箱会产生

19、接触电压触电,相当于单相触电。四、跨步电压触电这类事故多发生在故障设备接地体附近:正常情况下,接地体只有很小的电流,甚至没有电流流过。在非正常情况下,接地体电流很大,使散流场内地面上的电位严重不均匀,当人在接地体附近跨步行走时,两只脚处在不同的电位下,这两个电位的电位差称为跨步电压。在跨步电压作用下,电流通过人体,造成人体跨步电压触电。当跨步电压较高时,就会发生双脚抽筋而倒地,这时有可能使电流通过人体的重要器官,造成严重的触电事故。人体距接地体越近,跨步电压越大;距接地体越远,跨步电压越小;与接地体的距离超过时,跨步电压近于零。为保证人身安全,跨步电压越小越好。为此,接地体常采用金属网状结构,

20、以增大接地面积,减小电流密度,跨步电压也相应减小。第三节防止触电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使用安全电压,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装置等。一、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是指人体较长时间接触带电体而不致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压。我国对安全电压的规定: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的工频电压有效值为50V。安全电压的额定值为36V、24V、12V、6V(工频有效值)。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36V的安全电压时,应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注意,安全电压不适用以下范围: (1)水下等特殊场所 (2)带电部分能伸入人体内的医疗设备1.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就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构架与大地可靠连接,以防止因漏

21、电而可能发生的触电。在三相三线制中性点不接地电网中:当某一设备如电动机因内部绝缘损坏而使机壳带电时,如果人体触及机壳:则将有电流通过人体与电力网申分布电容构成回路,造成人体触电危险:当电气设备绝缘损坏,人体触及带电外壳时,由于来用了保护接地,人体电阻和接电电阻并联,人体电阻远远大于接地体电阻。通过人体的电流小了,并在安全范围内,从而避免了触电危险, 2.保护接零在1000V以下的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系统中,为了防止触电事故,把电气设备的外壳或构架与系统的零线(中性线) 相连,即保护接零。采取了保护接零措施后,如有电气设备发生单相碰壳故障时,形成一个单相短路回路。由于短路电流极大,使熔丝快

22、速熔断,保护装置动作,从而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了触电事故的发生。对于各种单相用电设备,例如各种家用电器(电冰箱、洗衣机等)常用三眼插座和三脚插头与电源连通。使用时,应将用电设备外壳用导线连接到三脚插头中间那个较长、较粗的插脚上。然后通过插座连接到电源的零线,以实现保护接零。 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系统的电气设备不允许一部分采用保护接地,另一部分采用保护接零。(2)保护接零上不准装设熔断器。(3)保护接地或接零线不得串联(4)在保护接零方式中,将零线的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叫重复接地。保护接零回路的重复接地是保证接地系统可靠运行,可防止零线断线失去保护作用。三、使用漏电

23、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按控制原理可分为电压动作型、电流动作型、交流脉冲型和直流型等。其中电流动作型的保护性能最好,应用最为普遍。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装置是由测量元件、放大元件、执行元件、检测元件组成。测量元件是一个电流互感器,相线和零线从中穿过,当电源供出的电流经负载使用后又回到电源,.互感器铁芯中合成磁场为零,说明无漏电现象,执行机构不动作;当合成磁场不为零时,表明有漏电现象,执行机构快速动作,切断电源时间一般为0.1s, 保证安全。单相漏电保护器接线时,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一定严格分开不能混用,相线和工作零线接漏电保护器,若将保护零线接到漏电保护器时,漏电保护器处于漏电保护状态而切断电源。第四节

24、安全用电常识为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应掌握以下安全用电常识 (l)任何电气设备在未确认无电时应一律认为有电,不要随便接触电气设备,不要盲目信赖开关或控制装置,不要依赖绝缘来防范触电。(2)尽量避免带电操作,手湿时更应禁止带电操作。(3)若发现电线、插头损坏应立即更换,禁止乱拉临时电线。如需拉临时电线,应用橡皮绝缘线,且离地不低于2.5m,用后及时拆除。(4)广播线、电话线应与电力线分杆架设,电话线、广播线在电力线下面穿过时、与电力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25m。(5)电线上不能晾衣物,晾衣物的铁丝也不能靠近电线,更不能与电线交叉搭接或缠绕在一起。(6)不能在架空线路和室外变电所附近放风筝;不得用鸟

25、枪或弹弓打电线上的鸟;不许爬电杆,不要在电杆、拉线附近挖土,不要玩弄电线、开关、灯头等电气设备。(7)不带电移动电气设备,当将带有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移至新的施方后,要先安装好地线,检查设备完好后,才能使用: (8)移动电器的插座,一般要用带保护接地插孔的插座。不要用湿手去摸灯头、开关和插头。(9)当电线断落在地上时,不可走近。对落地的高压线应离开落地点810m以上,以免跨步电压伤人,更不能用手去拣。应立即禁止他人通行,派人看守,并通知供电部门前来处理。(10)当电气设备起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用干沙覆盖灭火,或者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来灭火,绝不能用水或一般酸性泡沫灭火器灭火,否则有触电

26、危险。在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时,应打开门窗,保持通风,防止中毒,如有条件最好戴上防毒面具。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时由于二氧化碳是液态的,向外喷射灭火时,强烈扩散,大量吸热,形成温度很低的干冰,并隔绝了氧气,因此也要打开门窗,与火源保持23m的距离,小心喷射防止干冰沾着皮肤产生冻伤。救火时不要随便与电线或电气设备接触,特别要留心地上的导线。第五节 触电急救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切不可惊慌失0肴净(囔匀欀尐栒讀缁烀頀h退椀挂會謃讃謃攃攄朄丄譏漀睰搀漀挀瀀椀挀最椀昀一譏漀睰搀漀挀尀尀昀昀搀昀搀搀挀搀挀戀昀娀氀眀欀匀最漀欀瀀猀渀匀匀圀氀椀瀀最堀搀渀琀洀堀夀稀一樀洀一挀搀最一譏漀睰一譏漀睰愀搀攀攀愀攀攀戀昀搀挀挀搀挀踀栀伀傛絛葙v艼葭蝶瘀夀伀愀洀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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