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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品牌日标识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山高水长 文档编号:11047689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386.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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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品牌日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设立“中国品牌日”的决定,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树立中国品牌日形象,提高中国品牌日认知度,传播品牌发展理念,推进品牌发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组织设计了中国品牌日标识。第二条 为保护中国品牌日标识知识产权,保证标识规范使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品牌日标识(下图)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官方标志。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一)由汉字篆书“品”字为核心的三足圆鼎形中国印图案。(二)和特殊

2、字样。中国2 品牌日中英文名称放弃专用权。第四条 中国品牌日标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共同发布与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代表人申请官方标志备案,负责标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标识使用 第五条 中国品牌日标识主要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推动品牌发展的公益性活动,以及标识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使用。第六条 中国品牌日标识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标识使用的主体是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标识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单位。(二)标识使用的目的是推动品牌发展工作,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搭建公共平台,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促进经

3、济高质量发展。(三)标识使用的性质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四)标识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使用。第七条 中国品牌日标识使用范围包括:(一)推动品牌发展的展览会、博览会、展示会等。(二)推动品牌发展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三)标识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使用范围。3 第八条 中国品牌日标识使用主体使用标识图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政务服务中心下载专区按规定程序下载。第九条 中国品牌日标识使用要保证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标识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或将标识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条 标识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以下重大事项:(一)标识使用

4、管理办法制定、发布、修订等。(二)确定标识使用的其他单位。(三)确定标识使用的其他范围。(四)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标识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具体工作:(一)提出需要讨论确定的重大事项方案。(二)办理标识备案手续、指导监督标识使用、维护标识合法权益等。(三)其他日常工作。第四章 标识保护 第十二条 中国品牌日标识管理部门依法保护中国品牌日标识知识产权。4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中国品牌日标识或与标识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第十四条 中国品牌日标识使用主体将标识用于非公益性活动,将取消其使用资格,并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使用中国品牌日标识,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社会各界均可监督中国品牌日标识的使用,欢迎对违规使用标识、侵犯标识知识产权等行为的举报。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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