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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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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新 设合营企业案 交易概况 (限 200 字内) 广州地铁集团通过公开招商将其经营合同约定的广州地 铁的传统媒体交给德高上海。为此,德高上海与广州地 铁集团共同出资在广州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接受德 高上海的委托,代理经营合资合同项下的广州地铁传统 媒体业务。 参与集中的 经营者简介 1、德高广告 (上海) 有限 公司 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为本次参与集 中的经营者之一。 作为户外广告公司, 德高上海主要运营交 通媒体包括地铁、机场、巴士,此外还运 营街道设施媒体包括校园媒体及巴士候 车亭媒体。 2、广州地

2、铁 集团有限公 司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参与集中 的经营者之一。 简易案件理 由 i(可多选)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 份额之和小于 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 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 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 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 2 于 25%。 4、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 合营 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 该 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 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

3、通过集 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注 本次集中的相关市场为:我国的广告市场。 在中国广告市场, 申报双方的份额非常少 (德高广告 (全 中国) 只有 1.5%2% 而广州地铁集团只有 0.1%0.2%) 。 而且,集中完成后,广州地铁集团只会把其目前运营的 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广告业务通过此次公开招商租赁 给德高上海,然后由申报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运 营德高上海所获得的广州地铁广告的业务。所以,集中 完成后,双方的合计份额会小于 1.6%2.2%。如此小的 市场份额, 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即便商务部认为相关市场是中国户外广告市场,本次集 中也不会对相关市场

4、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因为 集中双方在完成交易后的合计市场份额小于 15%。德高 广告(全中国)2014 年在中国户外广告市场的份额是 12.5%13%,而广州地铁集团 2014 年在中国户外广告市 场的份额是 1.1%1.5%。尽管申报双方都在中国户外广 告发布市场上有重叠,但是集中完成后,广州地铁集团 只会把其目前运营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广告业务通 过此次公开招商租赁给德高上海,然后由申报双方共同 出资设立合资公司运营德高上海所获得的广州地铁广告 的业务。因此,集中完成后,双方合计的市场份额会小 于 13.6%14.5%。集中前的 HHI 小于 1000,而集中后的 HHI 增量明显

5、小于 1。 因此, 申报双方认为本次集中不会 对中国的户外广告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此外,本次交易不对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的影响,还因 3 为通过招标程序,德高上海经常面对丧失合同的危险, 让竞争对手得利, 结果会导致德高上海的市场份额降低。 而且,进入相关市场并不困难,随时都可能有新的竞争 对手加入,跟德高上海一起投标,或提供比德高上海更 高的价格。同时德高上海还有广告中介商的压力,他们 的议价能力比德高上海强,因为他们掌握客户预算,因 此德高上海无法控制市场价格。 i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市场份额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 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 ,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 幅度不应超过 5%。1-3 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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