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企业会计准则第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号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 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 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 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 金等价物。 第三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 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第四条
2、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 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 报现金流量。 2 第五条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 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 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 自然灾害损失、 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 应当根据其性质, 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 报。 第七条 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 应当
3、采用现 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 与现金流量 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 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第三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 项。 直接法, 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 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 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 3 取得: (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 项目进行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
4、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 现金项目; 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第十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 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 合 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 第四章第四章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
5、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投资活动, 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 4 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 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 处置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五章第五章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6、 第十四条 筹资活动, 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 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 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六章第六章 披露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一)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无形资产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五)待摊费
7、用; (六)预提费用; (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财务费用; (十一)投资损益; (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三)存货; (十四)经营性应收项目; 6 (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 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处置价格; (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四) 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 现金资产和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 但影响 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 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 额。 (二) 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