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 HKEx-LD75-2 (2009 年年 10 月月) ( (於於 20192019 年年 1010 月更新月更新 ( (反收購行動規則反收購行動規則修訂修訂) ) ) 摘要摘要 涉及人士涉及人士 甲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 目標公司 在有關收購中甲公司將收購的公司 市政府 內地某市政府 機構 X及機構 Y 各為市政府直接監督的部門 賣方 在有關收購中擬出售目標公司權益予甲公司的一 方,由機構 X全資擁有 控股公司 有關收購前甲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由機構 Y 全資擁有 事宜事宜 甲公司建議收購目標公司是否構成反收購行動 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主板上市規則第 1
2、4.06B條 議決議決 有關收購不算甲公司一項反收購行動 實況摘要實況摘要 1. 甲公司擬購入賣方於目標公司的權益 (有關有關收購收購)。甲公司與目標公司從事同 一行業。 2. 由於甲公司將透過發行新股予賣方償付部分的代價,有關收購將導致甲公司 的股權架構出現變動: - 控股公司於甲公司的持股將被攤薄至甲公司已擴大已發行股本的 20%左 右。 - 賣方將持有甲公司已擴大已發行股本超過 50%。根據收購守則第 26.1 條附註 6(a),賣方獲豁免不用履行因有關收購而須就甲公司所有股 份提出全面收購建議的責任。 2 3. 有關收購前後的集團架構摘要如下: 4. 有關收購是甲公司的一項關連交易,因
3、為由甲公司上市起,聯交所已將賣方 及其聯繫人視為甲公司的關連人士。按有關百分比率計算,有關收購亦構成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5. 甲公司尋求聯交所確認有關收購非上市規則第 14.06(6)條所指的反收購 行動。甲公司稱,雖然有關收購會導致賣方取得甲公司的控股權益,但控股 權不會出現第 14.06(6)條所指的改變,理由如下: 100% 50% 50% 100% 市政府 機構 X 賣方 機構 Y 控股公司 收購前收購前 收購後收購後 目標公司 甲公司 20% 100% 100% 50% 50% 市政府 機構 X 機構 Y 賣方 甲公司 控股公司 目標公司 3 - 機構 X 與機構 Y 均屬市政府
4、的附屬機構,由市政府監督。藉著這些機 構,包括透過行使投票權,市政府一直控制著控股公司、甲公司、賣方 及目標公司等各家公司。 - 市政府在收購前後均對甲公司有最終控制權,亦將繼續擁有最終控制 權。 事宜事宜 6. 有關收購是否構成甲公司一項反收購行動 適用的上市規則或原則適用的上市規則或原則 7. 第 14.06(6)條指反收購行動是: 上市發行人的某項資產收購或某連串資產收購,而有關收購 按本交易所的意見構成一項交易或安排(或一連串交易或安排 的其中一部分),或者屬於一項交易或安排(或一連串交易或 安排的其中一部分);而該等交易或安排具有達致把擬收購的 資產上市的意圖,同時亦構成規避上市規則
5、第八章所載有 關新申請人規定的一種方法。反收購行動通常指: (a) 構成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一項資產收購或一連串資產收購 (按上市規則第 14.22 及 14.23 條合併計算),而當上 市發行人進行有關收購之同時,上市發行人(不包括其附屬 公司)的控制權(如收購守則所界定的)出現變動;或 有關收購將導致上市發行人(不包括其附屬公司)的控制權 有所改變;或 (b)屬以下情況的資產收購:在上市發行人(不包括其附屬公 司)的控制權(如收購守則所界定的)轉手後的 24 個 月內(有關控制權變動並未有被視為反收購),上市發行人 根據一項協議、安排或諒解文件,向一名(或一組)取得控 制權的人士(或上述人
6、士的聯繫人)收購資產,而有關資產 收購或一連串資產收購(以個別或總體而言)構成非常重大 的收購事項。 。 (上市規則第14.06(6)條(現為第14.06B條)於2019年10月1日作出修訂。參 見下文註1。) 4 分析分析 8. 上市規則第 14.06(6)(a)條敘述了某一種涉及將重要資產注入發行人及發 行人控制權改變 (如收購守則所界定) 的反收購行動。 9. 由於在有關收購後市政府仍是甲公司的控股股東,故甲公司的最終控制權不 會因有關收購而改變。 10. 聯交所亦考慮了收購守則有關控制權的判斷。在這宗個案中,證監 會行政人員已豁免賣方不用履行收購守則第 26.1 條註釋 6(a)所述的
7、要 約責任。這與發行人控制權已變並已按收購守則給予清洗豁免(在獨立 股東批准的情況下)的情況不同。 議決議決 14. 有關收購不算甲公司一項反收購行動。 註: 1. 反收購行動規則於2019年10月1日作出修訂。根據新訂的上市規則第 14.06B條(其併入了帶有若干修改的過去第14.06(6)條) : 反收購行動界定為上市發行人的某項或某連串資產收購,而有關收 購按本交易所的意見構成一項交易及/或安排(或一連串交易及/或安 排),或者屬於一項交易及/或安排(或一連串交易及/或安排)的其中 一部分;而該等交易及/或安排具有達致把收購目標上市的意圖,同時亦 構成規避上市規則第八章所載有關新申請人規
8、定的一種方法。 上市規則第14.06B條附註1列出聯交所一般用來評估一項或一連串資 產收購事項是否反收購行動所考慮的因素。 上市規則第14.06B條附註2列明: 在不限制上市規則第14.06B條的一般性原則下,下列交易通常 屬於反收購行動(明確測試): 5 (a) 構成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一項資產收購或一連串資產收購(按 上市規則第14.22及14.23條合併計算),而當上市發行人進行 有關收購之同時,上市發行人(不包括其附屬公司)的控制權 (如收購守則所界定的)出現變動;或有關收購將導致上市 發行人(不包括其附屬公司)的控制權有所改變;或 (b) 屬以下情況的資產收購:在上市發行人(不包括其附屬公司)的 控制權(如收購守則所界定的)轉手後的36個月內(有關控 制權變動並未有被視為反收購),上市發行人根據一項協議、安 排或諒解文件,向一名(或一組)取得控制權的人士(或上述人 士的聯繫人)收購資產,而有關資產收購或一連串資產收購(以 個別或總體而言)構成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2. 該上市規則修訂不會改變本案的分析和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