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食罚2019GT02号当事人: 固始县观堂乡壹加壹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登记号: 92411525MA43MAGY4H 住所(住址):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蔡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固始县* 2019年0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管检查在固始县观堂乡壹加壹购物广场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幽香苑”牌碧螺春茶叶(标示生产单位:广西横县马岭南新茶厂,生产许可证号;QS450114010012,净含量100克)共4袋。执法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当场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该超市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该案于2019年09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生产许可证号;QS450114010012的碧螺春茶叶是该超市于2018年12月11日从翰墨茶园购进4袋,销售一袋。货值金额共计9元,违法所得为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送达回执、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超市内现场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依法扣押的情况; 2.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固始县翰墨茶园询问调查笔录、固始翰墨茶园
3、茶业文化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商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存在;3.广西省南宁市横县市场监管局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2019年10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到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5、经营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二元整,并处五千一百元罚款,(罚没合计五千一百零二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0010216355668012;户名:固始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缴款地址:固始县行政服务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始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11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