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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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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沈阳市浑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浑南 市监 食 字 2018 085 号 当事人:姓名:严淑红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 住 所:辽宁省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副杖子组6238号 2018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在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街189-21号4门发现标示为“阳阳万家早点板面”的经营场所。执法人员在对其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有工作人员正在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未公示许可证明文件,该经营场所的负责人也不能当场出示相关的许可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严淑红于5日内提供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的许可证明文件。但严淑红逾期不能提供。 2018年10月23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严淑红以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由,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严淑红于2018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4日间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2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一)现场笔录二份,分别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及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情况。第1页共5页(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浑南市监食字201811005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限期提供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文件;(三)询问通知书(浑南市监食字201811005号 ),证明我局执法

3、人员下达询问时间及地点。(四)责令整改通知书(浑南市监食字201811021号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五)对严淑红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涉嫌违法的情况;(六)在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街189-21号4门的经营场所有工作人员正在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照片二张,证明该经营场所存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七)严淑红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严淑红身份情况;(八)租房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场所的面积;(九)严淑红手写的菜单收条一张,证明违法经营的收入。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已经构成了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第2页共5页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鉴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属于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

5、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二)项“(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第四项“(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规定的情形。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第一项“(一)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之规定,依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

6、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77违法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处罚”、处罚金额裁量基准之裁量阶次“减轻”裁量因素“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第3页共5页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0.5倍到5倍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元;2.并处11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162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非税

7、收入收缴专户,帐号:0360030141900000068,开户行:盛京银行东汇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 第4页共5页行公示。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0日 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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