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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意见》公开征求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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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就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辖区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规范运作的重要把关人。近两年来,我局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如何加强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作用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调研,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相关意见,完成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辖区各上市公司征求意见。请各上市公司于本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反馈意见。我局将充分吸收各方意见,进行修订后尽快发布实施。反馈意见发送至。联系人:包国林 057188473321 浙江证监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辖区

2、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上市公司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上市公司应确保财务负责人具备相应职权各上市公司应创造有利条件,从制度设定、明确授权等方面确保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时具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权: (一)重要经济事项决策参与权。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发展战略、预算编制、并购重组、融资、抵押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资产采购、报废、出售、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利润分配等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可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并发表相关意见,确保财务负

3、责人全面及时掌握公司财务信息及重大经营信息。(二)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人员管理监督权。财务负责人对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对公司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合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确保相关资产账实相符。财务负责人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管理财务决算,监督母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和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上述人员的任免、奖惩、考评等,应当征求财务负责人的意见。(三)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审核权。财务负责人应审核对外资金拆借、固定资产购置或维护、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重大商品采购等涉及大额财务收支事项的资金使用,与其他审批人实施联签。财务负责人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4、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进行监督。 (四)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应经财务负责人签署同意。财务负责人发现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行为的,应当拒绝签字。(五)其他确保财务负责人履职应当具备的职权。二、财务负责人应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财务负责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发挥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把关人的作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一)抓好财务会计基础建设,当好财务会计工作的“建设者”。财务负责人应抓好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及实施,推进财务会计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流程化;及时监测并改进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会计组织体系;抓好财务会计人员

5、培训工作,打造优质的财务会计人员队伍,提高财务核算、编制及披露等工作的质量;完善考核体系,督促控股子公司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建设,确保其财务会计工作合规运行。(二)抓好财务风险管理,当好财务会计工作的“把关人”。财务负责人应当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不相容职位分离、严格授权审批、完善财产保护及会计系统控制等各项会计监督措施,加强财务会计稽核与检查等工作,密切跟踪公司各项重要经济业务事项,重点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或有事项风险、异地子公司管理风险等。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化解财务风险。(三)建立畅通的财务信息沟通机制,当好财务工作的“联络人”。财务负责人应全面

6、及时地了解生产、销售、采购、投资等相关部门的财务信息,确保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真实准确披露;认真落实我局发布的浙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沟通工作指引,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董事的监督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发生重大财务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报告。三、规范财务负责人任职与离职管理(一)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拟新聘、改聘财务负责人的,应在相关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五个工作日向浙江证监局书面报备拟聘任人员的名单和简历。拟聘任人员曾有重大失信行为或不符合有关

7、要求的,浙江证监局可以提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 (二)原则上财务负责人须专职,避免兼任日常事务较多的其他职务,不能专职的,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财务工作。(三)财务负责人在每一个任期内应至少参加浙江证监局组织的培训一次。(四)财务负责人因病、事等原因暂时不能履职的,应指定专人代为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因公司解聘或财务负责人辞职造成财务负责人缺位的,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财务负责人,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说明和指定代行人员的名单、简历书面报备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出现财务负责人空缺且未指定代行人员的,视为董事长代行

8、财务负责人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五)应当做好交接工作。财务负责人不能暂时履职或辞职的,负有与代行人员或新任财务负责人做好交接的义务。董事会应督促做好财务负责人工作的交接,并指定人员做好交接记录。四、加强财务负责人履职的监管(一)上市公司未按规定为财务负责人履职创造条件或未及时报备有关事项的,浙江证监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见董事长谈话、发监管函、责令限期整改、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二)财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浙江证监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三)财务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浙江证监局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建议公司更换:1.一届任期内被浙江证监局采取非行政监管措施两次以上或被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一次以上的;2.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处罚,财务负责人因未勤勉尽责而负有责任的;3.浙江证监局认定的其他情形。五、本意见所称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负责,并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栏签字的人员。六、拟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证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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