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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扶持旅游业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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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HSFG2018002 鹤府201725 号 关于印发鹤山市扶持旅游业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扶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 1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 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旅游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2 月 25 日 - 2 - 鹤山市扶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业, 积极参与 旅游开发经营, 促进我市全域旅游发展, 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市, 根据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 的意见 (江发20135 号

2、)和江门市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 (江府办201317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旅游业经营的企业和新建或扩建的 旅游项目,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我市区域内的,除享受国家、 省、江门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办法。旅 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休闲 康体文化娱乐设施、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的其他旅游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并纳入财政预 算,以后每年随旅游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资源开发、 旅游基础设施 建设、城市品牌营销及市场推广、行业管理及服务提升、激励机

3、 制、旅游规划、项目招商及扶持中小微型旅游企业等。 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旅游局、发展改革 局、统计局组成专项小组负责管理,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实行项 目审批制度,所申报项目资金使用经市财政局、旅游局、发展改 革局、 统计局会签后呈市政府审批, 执行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3 - 第四条 今后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应重点考虑旅游 项目用地,并在年度用地指标上给予倾斜。 第五条 新(扩)建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从依法取得土 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于 2 年内竣工正式运营,且涉及的建筑、 安装税收在鹤山缴纳的, 固定资产累计投资 1 亿元以上的按照以 下比例进行奖补。补助资金

4、由本市和镇级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一)固定资产累计投资 1-2 亿元(含 2 亿元) ,按投资总 额的 1.2%给予奖补; (二)固定资产累计投资 2-5 亿元(含 5 亿元) ,按投资总 额的 1.5%给予奖补; (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 5-10 亿元(含 10 亿元) ,按投资 总额的 1.8%给予奖补; (四)固定资产累计投资 10 亿元以上,按投资总额的 2%给 予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 2000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截至申报时投资者以货币或实物方式 投资构建的固定资产额, 此额度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 审计报告和项目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为依据, 并经市发展改

5、革局、统计局核实。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新(扩)建旅游项目, 运营 3 年内按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每年均分别给予 50% 的资金扶持,支持企业再生产。扶持资金由本市和镇级按财政分 成比例承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 - 4 - 第七条 全市道路建设优先安排通往景区特别是 3A 级以上 景区,把旅游景区(点)作为重要的交通连接点,其通达公路纳 入城乡交通规划,连接农(渔)家乐等旅游项目的公路建设,纳 入年度交通建设计划。 大力发展旅游交通换乘和观光巴士营运网 络,达到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允许旅游客车通行。 第八条 有关部门对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提供 咨询、指导等服务

6、,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鼓励支持 旅游企业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设置大型旅游形象宣传广告, 并依法依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对国家旅游局新评定的 4A、5A 级旅游景区,一次 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0 万元;新评定的四星、五星级酒店, 一次性分别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对进驻我市的世界品牌排名 前十位的国际品牌酒店,客房数达到 300 间以上的,额外给予一 次性奖励 100 万元。奖励资金由本市和镇级按财政分成比例承 担。 第十条 对新建或改建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高 端民宿,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于 2 年内竣工正式 运营,且客房数量达到 5 间及

7、以上的独栋房屋,经验收符合民宿 标准的, 给予每栋 10 万元的补助, 全部累积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高端民宿项目,采取“一事 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旅行社接待外地旅游团队参与鹤山游活动。 - 5 - 对在鹤山住宿,参加“二日游”以上的旅游团队,按接待过夜游 客每人次补助 2 元给组团旅行社, 按年度奖励接待量排名前十名 的旅行社,每年累计每个旅行社补助不超过 3 万元。具体实施办 法由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由市“三旧”改造办纳入“三旧”改造的旅游项 目,除享受省、江门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外,还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8、 第十三条 对优质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个案处理,给予进一 步的优惠扶持,具体由当地镇(街)政府与投资者洽谈商定后报 市政府审批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或奖励的旅游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补助当 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奖励: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的; (二)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旅游团队,扰乱正常 旅游市场秩序,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旅游行政部门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五)违反行业自律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第十五条 各项奖励扶持的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局会市各有 关单位制定。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 2018 年 2月 3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 6 - 公开方式: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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