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宁县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一、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召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等。二、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2、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等。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1)所需资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按下列情况办理:1.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 证明和档案代理证明。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3.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4.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6.进城务工人员(含本县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2)办理程序:1、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城关镇、回族镇、城郊乡辖区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资料收集、资格审查、台账录入及登记证发放;县失业管理所管理的失业人员及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代理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资料收集、资格初审均由管理单位负责,初审合格的,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交由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台账录入及登记证发放。2、其他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资料收集、资格审查、台账录入及登记证发放。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批,公共服务机构可两周到就业办审批一次。4、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1人1证,不得重复办理。5、再就业优惠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程序及携带资料与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相同。6、各乡(镇)及就业中心,每月25日前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台帐报县就业办,由县就业办月底前统计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2就业失业登记表3.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台账 洛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