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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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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原则与分工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制定各产业实施细则。第三条适用政策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人才住房等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区配套新落户我区

2、的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第二章招商引资对象第五条招商引资对象包括以下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现代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四)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以及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拟迁入企业;(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第三章支持项目和标准第六条落户支持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2000万

3、元。第七条办公用房购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分三年给予购房支持,最高3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第八条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第九条办公用房装修支持(一)落户装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500万元。(二)特装支持对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4、按条件给予特装支持,最高5000元/平方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十条搬迁安置支持(一)搬迁支持对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300万元。(二)临时安置支持对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第十一条人才住房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自行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按条件给予按5000元/套/月,最多7套,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住房支持。第十二条招商推介活动支持在展会、论坛、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我区招商推介活动的,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金

5、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第十三条招商合作机构支持(一)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100万元/年。(二)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最高300万元/年。第十四条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条件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第十五条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搬迁安置、人才住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第十六条限制和除外

6、情形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第十七条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拟落户企业(机构),向区相关产业部门提出落户政策支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二)商洽沟通。相关产业部门牵头成立招商小组积极与拟落户企业(机构)洽谈。招商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和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提出落户政策支持建议,按程序报请审议。(三)审批决策。所有项目均需提请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四)政策兑现。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同意的落户政策条款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与拟落户企业(机构)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逐条落实。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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