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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支付业务手册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41967 上传时间:2019-12-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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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 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 驶员担任。 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 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 机长应当严格 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 当执行。 第四十五条 飞行前, 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 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 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 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第四十六条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 航空器内秩序、 危害民用

2、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 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 的适当措施。 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 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 为 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 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 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 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 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 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 机

3、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 第五十条 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 或者 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 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第五十一条 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 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 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第五十二条 只有一名驾驶员, 不需配备其他空勤人员的民 用航空器,本节对机长的规定,适用于该驾驶员。 第六章 民用机场 第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 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

4、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 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 法。 第五十四条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统筹安排、 合理布 局,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 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 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 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 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 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第五十五条 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 调。

5、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 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 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民用机场建 设项目,不得批准。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前款规定的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拟新建、 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 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 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

6、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 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 体; (五)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五十九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 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 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 取其他补救措施。

7、 第六十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 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 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 种植或者 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 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 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 态。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 方可开放 使用。 民用机场具备下列条件,

8、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 可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 (一)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 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二)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 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四) 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 员;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 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 查机关。 第六十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 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后颁发。 第六十四条 设立国际机场,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

9、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 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第六十五条 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六十六条 供运输旅客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民 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必 要设施,为旅客和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 行 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机场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使用民用机场及其助航设施的, 应 当缴纳使用费、服务费;使用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 民用

10、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九条 民用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 民用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一节 空域管理 第七十条 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一条 划分空域, 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 要以及公众的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 第七十二条 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制定。 第二节 飞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 由一个空中交通管 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应当 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

11、五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 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 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 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 必须遵 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进行目视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目视飞行规则,并与 其他航空器、地面障碍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进行仪表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仪表飞行规则。 飞行规则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七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 执勤时间不 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受到酒类饮料、 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 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不得执行飞行

12、任务。 第七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除按照国家规定经特别批准外, 不 得飞入禁区;除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得飞入限制区。 前款规定的禁区和限制区,依照国家规定划定。 第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起飞、降落或者指定的航路所必需的; (二)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 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员、财产安全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的。 第八十条 飞行中,民用航空器不得投掷物品;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飞行安全所必需的; (二) 执行救助任务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飞行任 务所必需的。 第八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空。 对未经批准正在飞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民用航空器, 有 关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节 飞行保障 第八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 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 告警服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航空器、民 用航空器同障碍物体相撞,维持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秩序的活 动。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 旨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 的情报和建议。 提供告警服务,旨在当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寻援救时,通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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