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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41968 上传时间:2019-12-1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2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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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必要措施, 使其回归航路。 第八十四条 航路上应当设置必要的导航、通信、气象和地 面监视设备。 第八十五条 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 应当在 航图上标明;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 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八十六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 禁止修 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是,平射轻武器靶场 除外。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临时性对空发射场, 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批准;对空发射场的发射方向,不得与航路 交叉。 第八十七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应当依法获得 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进行。 第八

2、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 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 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 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 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 第八十九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对民用航空电信传递优先 提供服务。 国家气象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 料。 第四节 飞行必备文件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三)机组

3、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 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 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 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 航空器起飞。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第九十二条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

4、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 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十三条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 器; (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三)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 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 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

5、和航 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 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 责,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旅客和货物运 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 第九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 (以 下简称航班运输)的航线,暂停、终止经营航线,应当报经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航班运输,应当公布班期时刻。 第九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 由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 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

6、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 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没有协定、协议的,参照国 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制定运价, 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后执行。 第九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 应当经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 第九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公 共航空运输安全保卫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 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7、。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 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 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规定。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除因执行公务并 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 用航空器。 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 为行李托运。 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 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 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

8、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 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疫 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一百零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的规定优先运输邮件。 第一百零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 任险。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 空器经营的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运输,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章不适用于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邮件运输。 对多式联运方式的运输, 本章规定适用于其中的

9、航空运输部 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 是指根据当事人订 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 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本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 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 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 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 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 无论其形式是以一 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第二节 运输凭证 第一百零九条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 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

10、效客票。 第一百一十条 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 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 点; (三)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 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 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 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 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 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

11、中, 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 航空器的, 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 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 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 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 定声明的, 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 制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 行李票可以包含 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 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 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

12、、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 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 的, 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 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 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 明的, 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 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 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 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 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 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

13、正本一式三 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 ,由托运人签字、盖章; 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 ,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 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 在没有相反证 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一百一十五条 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 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 点; (三)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 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 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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