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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42273 上传时间:2019-12-1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8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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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和条件 下列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荔浦县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 盖范围的非从业 城镇居民; 2.在本县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 3.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 继续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县 且在异地未参加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基金筹集 1.普通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80元; 2.普通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80元; 3.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 人缴纳72元; 4.重度残

2、疾人员、属于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 无法定赡养人、 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下简称“低保三无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 残疾人员个 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5.属于低保对象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72元; 6.重度残疾、属于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个人不缴 费,由财政全额 补助; (三)待遇享受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医疗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比 例为55%;在二级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医疗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的,住院医疗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在社区(乡、 镇)卫生服务机 构住院的,住院医疗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年满3年,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2 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6个百分点;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 取消提高的报销比例并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数。 (四)起付标准 (1)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成年居民住院按下列标准自负起付标 准 (2)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住院起付标 准为100元,年 度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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